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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年香港禽流感、年东南亚猪脑炎、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年欧洲爆发口蹄疫、以及××年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
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依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截至××年月底,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的投诉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件,比上年同期增长%。
特别是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化肥、农药、抗生素、激素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及禽、畜、水产品中,给人身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
另外,重金属污染、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
以上数字及表现,给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
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如《食品卫生法》仅对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种农药在种食品中规定了条农药残留标准。
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
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亟待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其次,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
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
就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一)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中的界定问题。
⒈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滋生腐败,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
⒉食品安全管理中“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
⒊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级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
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二)我国食品安全范畴的局限性。
在我国,常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
(三)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
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
但它们和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系统性还不够。
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三、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发展趋势(一)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我国环境战略的需要。
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并且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
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
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食品管理历史悠久的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涉及全部食品产业链,包括植物保护、动物健康、善待动物的饲养方式、食品标签标识等。
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方案》、《指导性政策》,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
早在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
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