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性探矿权出让管理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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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性探矿权出让管
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4]6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性探矿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政办[2014]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探矿权公开出让管理工作,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除政府配置支持带动产业发展以外的商业性探矿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业性探矿权投放区域
按照“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地区(玉树州、
果洛州、黄南州)不宜设置探矿权的区域不再投放商业性探矿权。
二、明确商业性探矿权出让方式和年度投放计划的发布及实施机构
(一)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1/5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和矿产远景调查区经前人工作没有发现矿点(含)以上矿产地的高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以招标(比选)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查明的矿点(含)以上矿产地和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投放计划中应明确探矿权投放时间)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投放时间分期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比选)、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三、细化探矿权出让程序
(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比选)、拍卖、挂牌公告,并制定招标(比选)办法,编制拍卖挂牌文件。
1.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自招标(比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