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工作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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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居委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居委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居委会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规范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居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居委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居委会办公室下设以下部门:
(一)综合部:负责居委会文件、资料的管理,以及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社区服务部:负责社区服务、社区活动、社区建设等工作。
(三)物业管理部:负责物业管理、物业维修、物业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社区安全部:负责社区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需求,积极为群众服务。
(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协助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
(一)综合部:负责居委会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负责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社区服务部: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等活动;负责协助政府开展社区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部:负责物业管理、物业维修、物业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物业纠纷。
(四)社区安全部:负责社区治安巡逻、消防宣传、交通安全等工作;负责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安全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九条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居民个人信息。
(三)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四)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不得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
(五)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浪费、损坏。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一)年度考核:由居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工作人员一年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居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