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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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房产的管理,确保房屋的合理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使房产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校房屋建筑的使用性质,学校房屋划分为四类;(1)教学、办公、科研等公共用房,(2)学生宿舍用房,(3)教工住宅用房,(4)出租房。

第三条学校所有房屋均实行二级管理。

一级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二级为房屋使用管理.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负责一级管理,其职责是: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负责房屋的产权变更、维修、出租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检查二级管理的情况;直接使用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二级管理,责任是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章公共用房的管理
第四条教学、科研和办公等公共用房,用房单位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勤管理处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方能移交房屋钥匙。

第五条职工离退休后必须在办理手续后一周内交回所占用房;职工调离本单位,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交回所占用房;职工在校内部门之间调整,应将所占用房留交原部门。

第六条使用房屋的单位,须遵守规定,合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换、变更、外借、外租,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需改变结构的,应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使用房屋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房屋的使用和质量情况,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做好维修工作。

第三章学生宿舍用房的管理
第八条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用房的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住房的管理
第九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家属区的养护维修分为三部分:(1)公共部分包括道路、绿化、供水、供暖设施、公共厕所、围墙等的修缮,费用由学校承担,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2)室内部分包括户门、窗、户内墙面、地面、户内水、电、暖、天然气管线及配件等的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

(3)公用部分包括楼梯间、走廊过道、窗户、外墙面、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施、共用照明设施、供暖设施、天然气主干线等的维修费用由学校和住户按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调离或辞职,须将学校售予的住房按以下标准退还学校:
1.教职工在本校服务期限未满10年,学校按购买时的价款退还房款,学校收回房屋;
2.教职工在本校服务期限满10年未满20年,学校按购买时的价款的1.2倍退还房款,学校收回房屋;
3.教职工在本校服务期限满20年以上,学校按购买时的价款的1.3倍退还房款,学校收回房屋;
教职工离校时,应当先在后勤管理处办理房产退还手续,再办理其他调离手续。

第十二条为保证家属区的安全,所有住户均应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管理。

凡将住房外租、外借他人居住的,必须及时到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进行住宿人员信息登记,否则学校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教职工对其住房进行装饰装修时,依照《兰州工业学院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出租房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出租房屋(包括楼顶屋面出租)均采取“有偿使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出租房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房租,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
具体负责催缴房租。

第十八条学校按回收房租总额的10%返后勤管理处,用于补
充后勤经费.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凡在本校居住或使用本校房屋的人员,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在天棚、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2)不准乱搭乱建.已加盖、搭建的应立即拆除,否则按违章建筑物处理;
(3)不准往厕盆、排水管口、下水井内排倒不易溶解的杂物或有害残液;
(4)露台放置花盆、杂物应注意安全;不准从楼上向外泼水和投掷杂物;
(5)在午休和晚寝的时间内应适当控制一切声响。

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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