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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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原告与被告 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一)原告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 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 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是引起民事诉讼程 序发生的人。2.原告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 权益的人。3.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 以及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 (二)遵守诉讼秩序 • (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五节 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Hale Waihona Puke 一、当事人的更换(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当事人的更换的概念: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 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 参加诉讼,而要求不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 一种活动。 所谓不正当的当事人,也就是不适格的当事 人,是指与本案诉讼标的无关,不是争议法 律关系的主体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遇有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 法院会视不同情况而定。
在特别程序中,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当 事人称为起诉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 公民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当 事人都称为申请人。在督促程序中申请 支付令的当事人以及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申请公示催告、破产程序中申请债务人 破产的当事人都称为申请人。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 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 人的能力或资格。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 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 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
•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 为能力之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 力三种。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 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 能力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 力。
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 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涉及其利益的一审 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对再审 案件进行审理的,当事人分别成为原审原 告和原审被告;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审 理的,当事人分别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 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 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被 执行人。
(二)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 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是被人民法 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2. 从形式上看,被告是被动地参加诉讼, 消极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3,被 告的行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化 和消灭同样发生重要的影响。
第四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一)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 1,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权2.申请回避权3.提供证据 权4.辩论权5.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权6.查阅 本案庭审材料权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 权利 • (二)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1.起诉权、反诉权2. 放弃、变更或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3.请求和接受调解 权4.和解权5.上诉权6.撤回起诉、上诉权 • (三)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请求执行权)
第四节 诉讼辅佐人
诉讼辅佐人是陪着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在辩论期日出庭,起补充他们 陈述作用的人。 特点: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 系于期日到场的人;系于期日由当事人或诉 讼代理人偕同到场的人。或称专家辅助人。 由法院许可出庭。
第一节 当事人的界定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 (一)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 1、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 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的利害关系人。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 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 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 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当 事人的存在,是民事诉讼存在的前提,也是人民 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前提。第二,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他们的行为对民事 诉讼程序的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点表现为:就要求解决 争议的民事纠纷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与 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也可为与提交法院解决的民事纠纷没有法 律上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就参加的诉讼而 言,在形式上当事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以起诉或应 诉的方式参加,并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 系 •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 力的取得和消灭存在着相适应的关系,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就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着意味着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其成 立,终于其消灭,如破产、合并、解散等。
二、诉讼承担(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一)诉讼承担的含义 • 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 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 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 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当事人 系正当当事人;二是诉讼正在进行中;三 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四是承担者与被承 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是两个概念。当 事人能力是从一般的、抽象的意义上确定 有关的主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 律资格,而当事人适格,则是要求在一个 具体的诉讼中,该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对该 诉讼的诉讼标的主张权利的能力。
判断是否是正当当事人,标准是其是否 是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 的主体。但 也有例外: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 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 有管理权的人。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 利益的人。二、欠缺正当当事人要件的 诉讼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下 列哪项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 •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B.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 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代理 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骗取钱财的 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的
第五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中的当事 人的范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 中的重要地位,在当事人问题上,程序法 理论和实体法理论紧密交织,以指导学生 的操作能力。 【重点难点】 重点是了解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当事 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和分离性。
第一节 当事人的界定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 第三节 正当当事人 第四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节 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在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通常 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居于相 同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居于原告地位的,称为共同原告,共 同居于被告地位的称为共同被告。在第三 人参加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 张独立权利的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 立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 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代 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 参加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 分离性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三)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形 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的当事人能力; 2、商品交易市场的当事人能力 ; 3、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力; 4、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 的诉讼地位;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的当事人能 力; 6、职工持股会的当事人能力。
(二)诉讼承担的事由 •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 人承担诉讼。 •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 诉讼。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与他人合并,由合并后 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发生分立, 则由分立的新的若干法人共同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 义务;如果法人被上级主管机关撤销,则由主管机关 承担;如被宣告破产,则由清算组承担。 • 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 讼承担。 (三)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就具体的案件来讲,确定何 人为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 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案件的管辖、审判人员的 回避、诉讼进行的实际意义、乃至判决的效力等 问题。 1、公民:业主、雇主或直接责任人 2、法人: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企业法人 合并的 3、其他组织 4、外国人、无国籍人 5、企业法人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吊销营
(二)当事人的特征 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受法院裁判拘束。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 • (一)当事人的确定 从程序当事人概念出发,对当事人的确 定,都应摒弃实体法或适格当事人标准, 而根据起诉状载明的当事人判断和确认 某个具体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的确定, 有意思说、表示说和行为说三种学说。 • (二)当事人的称谓 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
例:A市甲公司在B市设立了乙分公司,但乙 分公司迟迟未领取营业执照,后乙分公司 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 同。由于乙分公司未能按照履约,丙公司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应以谁为被告? ( ) A.甲公司 B.乙分公司 C.甲公司和乙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甲公司或乙分公司
个体户张新经营大发机动车维修站。一天,张新借 用宏远公司合同专用章与顾客陈某签订了一份摩托 车维修合同,后大发机动车维修站雇员李某在维修 过程中,不小心碰到摩托车把陈某砸伤。陈某向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被告的说法正确 的是:( ) A . 大发维修站和李某是被告 B.大发维修站和宏远 公司是被告 C. 张新和李某是被告 D.张新和宏远公司是被告
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 •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 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 人适格。 • (二)正当当事人的作用 1、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 诉讼程序发生 2、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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