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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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名词解释整理
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名词解释整理
进出口贸易实务
1.法定重量(legal weight):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内包装等的重量,即为法定重量。

2.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

这种样品称“对等样品”。

3.经销(distributorship):指出口企业与国外经销商达成书面协议,主要规定经销商品的种类、经销期限和地区范围,利用国外经销商就地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4.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称为公量。

5.仲裁(arbitration):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6.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损失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7.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8.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LCL):指货量不足一整箱,需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CFS)负责将不同发货人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承运人拆箱后分拨给各收货人。

9.索赔(claim):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
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10.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所谓溢短装条款,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11.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12.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

1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14.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15.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指不经过一般交易磋商程序,只由一方按照规定条件,公开征求应征人递盘竞争,最后由招标人选定交易对象订立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二篇: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及问答题
溢短装条款
又称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唛头
运输标志习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

清洁提单
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没有标明货物
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立一张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共同海损
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不可抗力
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和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仓至仓条款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过期提单
这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

按照(ucp600)规定,凡超过发运日期21个日历日后提交的提
单为过期提单。

象征性交货
指卖方只要按其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品质公差
指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出现国际上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算做违约。

一、1.2.二、1.2.3.4.三、1.2.3.4.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是什么?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是什么?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四、按CFR价格成交时,卖方装船后为什么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装船后未发出装船通知,卖方应承担什么后果?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

五、1.在订立价格条款时应考虑哪些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并遵循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和每笔交易的经营意图,合理约定适当的成交价格,防止盲目定价而导致成交价格偏离国际市场价格的情况出现。

2.鉴于贸易术语是商品单价中的组成部分,且同交易双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根据运输市场情况、运价水平、并结合自身条件和经营意图,酌情选择于己有利的贸易术语。

3.4.争取选择于己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币值变动带来的风险
与损失。

根据成交商品的品种、数量、交货期限和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力争择优选用,以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5.6.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以便有效地利用中间代理商的购销渠道和扩大贸易。

若在买卖合同中,对交货品质、数量规定了机动幅度,即约定了品质增减价条款数量增减条款,则应一并表明其机动部分的作价,以利履行合同。

7.若交易双方商定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费另行计价,则其计价办法,也应一并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便依约行事。

8.鉴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一项核心条款,它与其他相关条款有着内在联系,故价格条款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彼此衔接,不能相互矛盾,以利合同的履行。

六、1.班轮运输的特点有哪些?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3.4.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七、1.2.3.八、1.海运提单有何作用?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什么关系?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信用证是在这个合同里所规定的付款条款中规定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用信用证支付。

2.3.信用证依据合同规定开立的。

关于信用证的使用,有专门的规定:
1)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契约
2)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买卖合同无关
3)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受益人无权要求修改
九、1.2.3.4.十、包销和独家代理有何异同?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什么?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

共同海损必须是自动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终于避免了船、货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

相同点:
1.都具有三定的特点,即定商品、定期限、定地区。

2.都有专营权。

不同点:
1.交易的性质不同。

2.交易的目的不同。

3.专营权的内容不同。

第三篇:国际贸易与实务_重点名词解释
1.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商品质量的含义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统一。

4.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5.复样:卖方向买方寄送样品时,卖方自己保留的样品称为复样。

6.对等样品(回样):卖方根据买方的样品,加工复制出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经买方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7.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1凭样品成交,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一致2以样品表示品质只能酌情采用3如何对凭样品成交作出灵
活规定合同条款中应注明“基本相符”、“大致相同”字样8.以说明表商品质量:凭规格,凭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凭商标或品牌,凭产地名称
9.GMQ(上好可销品质):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商品
10.FAQ(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大路货(即中等货)。

具体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的中等货或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11.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12.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13.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

(散装货:粮食、矿砂等)
14.品质增减价条款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和减价。

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15.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

作用:转口贸易,绕开对方国家设立的贸易壁垒,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

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全不标)、定牌中性(标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16.定牌生产: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17.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寄售、拍卖、展卖。

凭样品买卖: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回样、确认样品)。

以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说明和图样、商标和品牌、产地名称。

18.包装种类——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19.运输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唛头)、指示性标志、警告
性标志。

20.DEQ.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小——EXW;最大——DDP.21.FOB: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

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2.CFR: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3.CIF: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
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
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
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24.提单背面条款内容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25.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ICC;ICC——ICC(A)、ICC(B)、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
2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条款》——CIC.基本险:平安险(FPA)、水
渍险(WPA/WA)、一切险(AR);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在一切险内)、特殊附加险。

27.出口:硬币;进口:软币。

28.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规定方法: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29.西伯利亚大陆桥,欧亚大陆桥,北美大陆桥。

30.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大多采用CIF、CFR条件成交。

信用证付款。

FOB价格。

3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CIF;《1941年美
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美国商业团体;《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3个
32.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船期表、航线、港口、运费率);“一负责”: 船方
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船货双方权利与义务以船方签
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承运的货物品种和数量都很灵活。

33.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
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34.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
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35.OCP条款: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

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
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

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36.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37.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负责按照
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
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

38.舱至舱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
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
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运输的其
他储存处所为止。

但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39.集装箱运输的优点:提高装卸效率和加快船舶周转,提高运输质量和减少货损货差,节省各项费用和降低货运成本,简化货运手续和便利货物运输,把传统单一运输变成连贯的成组运输,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
40.国际多式联运: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
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41.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
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42.海运提单性质与作用:是货物收据,是物权凭证,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43.海运单:海上货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并
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单证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

海运单不是物
权凭证,并不可转让,与海运提单有根本区别。

44.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45.海上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46.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4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而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
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48.共同海损(GA):在海运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49.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50.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须确实存在;2.船方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识的、合理的3.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方和运费方。

51.平安险:(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若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

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52.承兑: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

付款人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53.付款:付款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
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4.背书: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力便转移给受让人。

55.拒付或退票: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均称为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要求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56.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57.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58.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划分,可分为顺汇和逆汇。

汇付采用顺汇,托收采用逆汇。

59.汇付分类:为电汇【收款迅速(优点),费用较高(缺点)】、信汇【费用较低(优
点),收汇较慢(缺点)】和票汇(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手续简便,费用少)
60.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分为即期和远期。

托收的性质与特点,托收属于逆汇,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使用商业汇票),托收总体上有利于买方,不利于卖方。

对卖方不利:1先发货后付款,货物拒收,货款拒付时被动,收汇风险大(D/A大于D/P)2支付托收费用;3无单放货风险(特别是FOB条件下)。

对买方有利: 1减少费用支出,免去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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