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背后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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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后面的条款
1.定义
“承运人”包括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xxx代理的各个船公司的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船舶租赁者(无论光船租赁,期租,程租,,或是舱位或箱位租赁),船长以及任何的联合的或替代的水上承运人。
“贸易商”包括发货人,收货人,接收人,提单持有人,货主或有资格拥有货物的人,或拥有货物即时或远期利益的人,以及上述这些人的雇员或代理。
所有这些人就所有运费的支付以及就提单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对承运人负有连带的或各自的责任.。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无法人资格协会的法人团体,包括任何政府,政府或法定的机构,或者港务局。
“分包人”包括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者(除承运人外),搬运工,码头,团体经营者,公路铁路运输经营者,码头装卸工人,仓库工作人员,以及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约中所雇佣的任何独立签约人。
“赔偿”包括辩护,赔偿和责任免除。
“货物”指从贸易商处收到的物品,包括非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所提供的设备或集装箱。
在提单上签注货品已经“上船”,意味着货物已经被装载上承运人的船舶,或者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用其他的运输方式使货物在往装货港的途中以便装载在承运人的船舶上。
“集装箱”包括任何开口或者封闭的集装箱,篷货车,拖车,平板车,运输用油罐,平板箱,货盘,托板,平台和任何可以用来拆装货物的相似物品,以及任何与此相关或附属的设备。
“运输”是指对于提单下列明的货物,由承运人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操作和服务。
当收货地和/或交货地在提单相关处被显示时,就是“联合运输”。
如果提单所要求的不是联运模式时,就是“港对港运输”。
“船舶”包括提单上列明的船舶,以及承运人,联合或替代承运人为履行该提单项下的运输合约而拥有、经营、租赁或雇佣的任何其他船舶,驳船及水运工具。
“运费”包括所有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该费用与适用价目表和提单上所示一致。
2.承运人的适用价目表
承运人的适用价目表上的条款于此同样适用。
请在这里特别关注与集装箱和运输工具逾期费有关的条款。
适用价目表上的有关条款副本可以应客户要求,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获得。
万一适用价目表条款与提单条款有冲突,以提单条款为准。
3.保证
贸易商必须保证,在同意提单条款,包括适用价目表条款的前提下,他就是拥有或者有资格拥有货物和/或集装箱和提单的人或拥有同等的支配权。
贸易商还必须保证之前所同意的条款和运费安排与提单上的规定是一体的,延续的。
4.分包
1)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条件下,把全部或者部分的运输、装货、卸货、贮藏、仓储、操作和与货物有关的承运人的职责进行分包。
2)贸易商必须保证不得对承运人以外的任何获得运输资格,从事或承担运输的一方,无论其直接或间接从事运输(包括任何承担运输的独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以及他们的雇员或代理),提出索赔或指控,并将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责任,强行或企图强行加在这些人或这些人所拥有的船舶上,不管是否由于这些人的疏忽。
如果索赔或指控仍然发生,承运人不对其后果负责。
在没有受到上述损害的情况下,这些人享有与运输属性有关的各种权利、辩护、限制及自由,或者在规定中被认为明确表明的承运人所享有的各种利益;在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根据条款的规定,承运人这种做法不仅代表了他自己也代表了这些人的代理或委托人。
3)贸易商还必须保证除了与提单条款上所规定的相一致外,任何人不得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与货物有关的索赔或指控,并将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责任强行或企图强行加在承运人身上,不管是否由于承运人的疏忽。
如果索赔或指控仍然发生,承运人不对其后果负责。
5.承运人责任
1)港对港运输
如果本提单项下要求的是港对港运输,则承运人的责任,如有,应根据以下第6款的规定,限于从货物被装载上船至被卸载下船或被根据吊钩原则转运至其它船上的期间。
2)联运
i) 如果本提单项下要求联运的运输方式,承运人应承担或以其名义获得从收货地或装运港至卸货港或交货地(根据具体情况)的运输责任。
同时,承运人的责任,如有,应按以下第6款所述被限定。
ii) 在货物装船之前及卸货之后的期间,承运人应有权不因其和任何人之间的合同中包含或规定的权利、抗辩、豁免、免责、责任的限制和豁免以及自由和利益条款而受货商的约束,上述任何人指直接或间接完成、履行或承担上述期间运输任务的人(包括上述第4 1)
款中提及的人)或者是因货商直接与其签订合同或因适用于其的强制性立法的规定而对货商负有义务的人。
承运人的责任无论何时均不应超过以下第6款的规定。
iii) 如不能证明何时何地或在运输的哪个阶段,货物或集装箱或其他包裹丢失或损坏,则应一律无条件视为在海上发生,且承运人的责任,如有,应根据以下第6款的规定确定。
3)概括性规定(上述港际和联运的运输方式均适用)
i) 承运人不保证货物或集装箱或其他包裹于任何特定时间或适应任何特定市场或用途到达卸货港。
且承运人无论何时均不因延误或其他任何理由承担任何直接、间接或由此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ii) 无论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准备运输或将货物交付货商的之前或之后,本提单下的条款均应对与承运人向货商提供集装箱相关或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有约束力。
iii) 当由货商提供集装箱时,货商应以其名义或作为集装箱货主或承租人的代表(如与货商非同一人),签发此提单合同,且货主或承租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将因此而受此提单项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此权利、抗辩、豁免、免责、责任的限制豁免以及自由和利益条款应适用于任何以合同、侵权、公平或其他任何救济理论而针对承运人和/或任何以上4.2款所包含的人提起的诉讼或法律程序。
我可以失败,但不可以放弃。
6.首要条款
1)从货物装船至卸货下船,承运人的责任应符合如下任何对本提单有强制拘束力的立法条款:
i) 本提单效力来源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及其修正中包含的海牙规则,上述修正指如1936年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其条款(无论是否强制适用)适用于所有装运港或目的港为美国的运输;或
ii) 本提单效力来源于分别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海牙-维斯比规则)签署的和1979年12月21日(特别提款权协议)签署的两份修正上述规则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协议,但如海牙-维斯比规则及特别提款权协议非强制适用的情况下,其无效。
当海牙规则及其修正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和特别提款权协议非强制适用的情况下,除非装运港或目的港为美国,如6.1.1条的规定,本提单将受海牙规则约束,前提是如以下第7款的规定,每个包裹或运输单位不超过500美元,并且不因此而减损承运人根据此提单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应享有的权利,也不论是否事实上其他公约活力法(they)可以向承运人或第三方受益人提供比上述公约或立法更宽泛更有利的权利、抗辩、豁免、免责、限制责任、免除责任、自由或利益。
2)有约束力的公约或立法也将适用于内河运输并将参考适用于在该等公约或立法中被视为包含内河运输的海上运输。
3)无论将适用何种公约或立法,承运人应有权享受美国成文法修订版及其修正的第4281部分至4287部分,正如本提单中所提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法(Fire Statute)。
4)在装船之前和卸货之后或当无法证明货物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于运输的那一阶段时,承运人的责任将受海牙规则的约束,条件是其限度不超过第7款中所规定的,每个包裹或运输单位不超过500美元,并且正因如此,承运人的责任将被延伸至装船之前和卸货之后以及承运人责任的全部期间。
尽管上述6 / 4)款已有规定,当承运人与任何合同他方间的任何合同或任何适用于该等损失、损害、交付不能、换船或延误发生时的运输模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条款规定了形式(modal)承运人的责任,且该等责任小于上述6 / 4)款规定的责任时,承运人的责任不应超过该等较少的金额。
5)货商在此同意,根据有关规定海事诉讼责任限制的公约或类似立法,除非此案受国家强制性法律约束(此案中该法应被适用),承运人有资格且应被视为享有有限责任,承运人应承担有限责任的款项金额应以当时的运输船舶有限责任金额乘以当时承运人作为为合同承运方的国外的TEUs的数量,再除以当时国外的TEUs的总数来计算。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无论明示、暗示或援引,均不应被视为放弃或剥夺或减损承运人根据对本提单有拘束力的立法或本提单项下条款和条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抗辩、豁免、免责、限制责任、免除责任、自由或利益。
7.包装限制
1)对于至美国以及从美国出运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承运人或船舶都无需对任何货物运输中的灭失、损坏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损坏承担超出每包装,或在货物无包装运输的情况下,每一通常计费单位500美金以上的责任(该数额为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所规定的包装或海运单位限额)。
2)在其他所有航线中,承运人的最大责任同第7款第1)条,除非在任何地方注明“英国合法货币100英镑”,以取代“500美金”字样。
3)除第7款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发货人已在货物出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将其载入本提单,且发货人已支付由此申报价值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若承运人需承担责任,则承运人的责任不超过该申报价值,任何部分灭失或损坏均应据此申报价值按比例计算。
4)第7条中所涉及的海运单位包括通常计费单位以及海牙规则和海牙韦斯比规则中的“单位”一词所指。
此条款的适用应作为对本提单条款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的抗辩或免责,制约或限制等
情况的补充,而非减免,除非另外注明。
8.灭失通知、时效
1)除非在货物移交给本提单所规定的有权提货方的保管的同时,将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及该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通知,以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应被视为已初步交付提单所载明的货物。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通知应于交付货物后三天内提交。
2)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9个月内在恰当法庭提起诉讼,且承运人受到有关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有关货物的一切责任。
当且仅当该时效与任何强制实行的法律冲突时,可适用该法律所规定的时效。
9.发货人装载的集装箱
1)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则承运人不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而货方应保障承运人免受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i) 集装箱的装箱或装载方式
ii) 货物不适宜集装箱运输
iii) 集装箱不适宜或条件不良,而此状况非由承运人疏忽造成,未能使该集装箱达到原先目的
iv) 发货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宜或条件不良
2)发货人应在装箱之前检查集装箱。
集装箱一经启用,该行为即被视为集装箱适用和完好的初步证据。
10.承运人所有的集装箱
1)当由承运人或以承运人名义提供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由货方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受其雇佣,作为其代表的协议方保管时,每一货方应保障承运人免受由任何原因引起的该集装箱或设备的灭失或损坏,并对该灭失或损坏负全责。
2)当由承运人或以承运人名义提供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由货方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受其雇佣,作为其代表的协议方保管或使用时,每一货方应分别对任何由该集装箱或其中货物所造成的他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负责,并保障承运人免受损失,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无需对该灭失、损坏或人身伤害负责。
11.货物的查验
1)承运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候打开任何包装或集装箱查验其中货物。
2)如果根据任何地方的官方指令,必须打开集装箱对其中货物进行查验,则承运人无需对任何因开箱、开包、查验或重新包装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负责。
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回因此开箱、开包、查验或重新包装所产生的费用。
12.货物描述
1)承运人不对货物的重量,内容,体积,数量,质量,描述,状况,唛头,编号,或价值做出任何表述,承运人也不对由发货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与货物描述或细节有关的内容承担责任。
2)对于任何与信用证、进口许可证、货物销售合同、发票、订单编号、详细说明或与承运人无关的合约中的相关的细节如需在提单正面显示,为了方便起见,这些细节只能按贸易商的要求显示。
贸易商同意这些细节的内容不将被认为是对货物价值的声明,同时不能影响提单项下承运人的责任。
除此之外,贸易商将对因在提单上显示上述内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并出相应的赔偿。
3)贸易商承认,除非适用第七条中的第三项内容,货物的价值是不为承运人所知的。
13.发货人/贸易商的责任
1)发货人向承运人保证在收到提单的同时已对附页上货物的相关描述进行核实,同时保证该细节和任何其它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细节描述都是正确的。
2)由于因上述的相关描述的不正确性或不完整性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坏,责任及费用均由贸易商负责赔偿。
3)贸易商必须遵守海关,港口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所有规则和要求,同时必须负
4)担并支付所有相应的关税、税收、罚金、进口费用、其他费用及损失(排除先前的一般出运,包括退运货的全部运费,或在运的货物从提单上列明的卸货港或目的港至修改后的卸货港或目的港所产生的运费)或由于任何失误,或由于承运人因遵守贸易商的要求或由于任何非法的、不正确的、不完整的标志、编号、货物地址标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有贸易商承担,而且贸易商必须向承运人对因遵守贸易商的要求或由于如上所述的标志、编号、货物地址标识的而产生的后果进行赔偿。
14.运费,包括其他费用
1)运费及,其他的费用,在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同时即被认为已由承运人赚得,而且必须支付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退回的。
2)运费已在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详细内容的基础上计算得出。
在任何时候,承运人都有权打开集装箱或箱内其他包装的货物对其的重量,体积及价值进行重新核实估价。
如果发现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详细内容不正确,发货人或其代理同意在5倍运费的差价或2倍正确运费减去原来运费的差额中取其中较小的一个进行补偿。
同时,由于为检测此正确描述而产生一切费用,必须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支付,作为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3)提单项下的所有运费都应由贸易商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其中部分准备出运时,在提单的签发地付清。
提单项下应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费(如果不同于上述的在起运港支付)将应贸易商(其必须因此对承运人各自负担连带责任)的需要在其他港口或地方支付,因为承运人可能会对船期、货物是否灭失火因其他原因而对付费地有所要求。
4)在放货之前,所有的费用都必须完整的支付给承运人,不能发生任何抵消、索赔或扣除,并以承运人价格表中所列明的适用货币支付,若无特别列明,则以美国的合法货币支付。
5)无论提单标识“预付”“异地预付”或“到付”,贸易商要对所有的运费承担责任。
15.留置权
承运人有权因货方或其他相关方未付此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下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 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打捞费以及收回此项费用的开支,包括律师费,而对所有货物,集装箱,以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 此项留置权可以由承运人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下协议来强制执行,而无须预先通知货方.
16.随意堆放货物和舱面货物
1)若事先没有任何书面形式要求该易碎货物应装载在特殊集装箱中或不要装入集装箱中运输,货方应接受承运人把货物装载在一般集装箱内或按类似的运输条款装载来完妥地运输货物。
2)货物可以由承运人装入集装箱内.无论由承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接受的满载集装箱均可装在舱面或舱内,而无须预先通知,除非其表面明确规定集装箱或货物应装在舱内. 为了所有合法目的,货方明确同意放在舱面上的集装箱内的货物可同样被认为是舱内货物. 舱面上的集装箱内货物应受提单背面第六条款规定的约束,要承担共同海损分摊并应获得共同海损赔偿.
3)在海洋运输途中,无论是由于不适于航海或疏忽或其他任何原因所引起的舱面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俱不负责任。
(此处所述的舱面货物是指放在平板上,托盘上或类似包装容器中,而不是放在集装箱内的货物。
)
17.运输方式和路线
1)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预先不通知货方:
i) 使用任何运输方式和货物存储方式.
ii) 把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至另一种运输工具.
iii) 转运货物.
iv) 使用一艘船舶或多艘船舶运输货物,除了事先已指定.
v) 打开和搬运已装入集装箱内的货物,并把同样货物转载至另一个集装箱内或其他地方.
vi) 承运人可自行决定以任何速度,经由任何路线(无论此路线是最近的还是直达的或是通常的还是广告中推荐的)运输货物,并直接驶往目的地或是一次或多次经常随意停靠任何地方或港口.
vii) 在任何场所或港口装货,卸货或储存货物(无论此港口是否为提单上所指明的起运港或卸货港.)
viii) 遵照以下各种人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建议. 他们是
ix) 各政府或当局,法人,行为体或声称是此政府或当局或是其代表者,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在运输保险条款下有权作出命令或指示的人.
x) 允许船舶在有无引航员的情况下行驶,拖船或被牵引或入干坞.
xi) 使用任何运输方式和货物存储方式.
xii) 把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至另一种运输工具.
xiii) 转运货物.
xiv) 使用一艘船舶或多艘船舶运输货物,除了事先已指定.
xv) 打开和搬运已装入集装箱内的货物,并把同样货物转载至另一个集装箱内或其他地方.
xvi) 承运人可自行决定以任何速度,经由任何路线(无论此路线是最近的还是直达的或是通常的还是广告中推荐的)运输货物,并直接驶往目的地或是一次或多次经常随意停靠任何地方或港口.
xvii) 在任何场所或港口装货,卸货或储存货物(无论此港口是否为提单上所指明的起运港或卸货港.)
xviii) 遵照以下各种人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建议. 他们是
xix) 各政府或当局,法人,行为体或声称是此政府或当局或是其代表者,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在运输保险条款下有权作出命令或指示的人.
xx) 允许船舶在有无引航员的情况下行驶,拖船或被牵引或入干坞.
2)在所有情况下,承运人都可享有条款17 1)中规定的权利,无论其目的是否与货物运输有关,包括装卸其他货物,添加燃油,实施修理,调试仪器,接送那些操作船舶或维护修理船舶的人员. 任何与条款17 2)规定相符的行为或由此产生的拖延都应视为合约规定的运输而不应视为是违约.
18.影响承运的因素
1)在任何时候,如果承运人已经或可能受到任何障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任何不利情况(包括受货物状况的影响),且不论何时,如何产生,包括在承运货物之前或签属合同之前,承运人可以在不通知货主的情况下:
i) 遗弃所承运的货物一部分,或合理的将货物或其一部分放置在承运人认为安全,方便的地方,而承运人的责任就此中止。
ii) 停止承运货物或其一部分,并把其卸下或堆放在海上或岸上。
根据提单条款,并尽合理职责,并在引起上述障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任何不利情况的因素消失后,尽快将其送到目的地。
但是承运人对重新运送该货物直到提单规定的卸货港或交货地之间不承担任何风险。
2)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有权要求收取所收到的要求承运的货物的运费,以及在上
述18条1)中情形下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3)在18条ii)中,承运人可以选择中止承运,该行为并不影响承运人在18 i)中放弃承运的权利。
19.危险,有害,有毒货物
1)在未征得承运人书面同意和未按运输中可能适用的任何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在货物,集装箱或其他外包装的外部加以标明之前,货方保证不交运任何或可能燃烧,爆炸,腐蚀,有害,危险,有破坏力(包含有放射性)或可那造成财产损失的货物。
如果上述货物在承运人书面同意并签署或承运人认为承运该货物是或可能有毒,有害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销毁,处置,放弃或尽力使之无害而不予货主任何赔偿。
该行为并不影响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
且承运人亦不承担在此情况下共同海损的分摊。
2)货主承担谨慎包装上述货物以使其适合海上运输的责任,并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规章。
3)无论货主是否意识到货物的性质,货主应免除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赔偿责任。
20.无论是承运人包装的货柜还是发货人自己包装的货柜,如果承运人通过特别协议,承诺在货物运输时保持某一特定温度或温度范围,那么承运人所承诺的只是冷冻装置在该装置所能运作的范围内进行运作,并且承运人对货柜内的商品(诸如水果、蔬菜、肉类、鱼类或者任何容易腐烂的货物)的实际温度不作担保。
21.交货
1)在此提及的任何到货通知方仅做承运人参考,承运人不承担通知不到的责任,货方不可藉此不履行其他义务,即使有任何相反的习惯或协议。
2)若提单上未指名卸货港,承运人可在任何时间任意将货物卸在任一卸货港,任一码头,任一地方. 由此承运人的卸货义务就此终止,即使有任何费用因此而产;除非有强制的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提单条款在此强制期内仍然适用)。
货方应在卸货后立即提货。
3)若提单上指名卸货港,货主应在承运人费率表规定的期限内提货.
4)承运人通知货方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和地点提货后,货主仍未提货,则承运人有权在不通知货主的情况下自行将货物从集装箱中取出,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其他任何场所,而由货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费用,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承运人关于储存货物的义务也就此终止,任何储存费(由承运人、其代理或分包商已付或需付的)应由货方支付给承运人。
5)若货方未能在条款21 2)或是3)规定的期限后30天内提货,或者承运人认为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