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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7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795号
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晴。
被告高章快运有限公司(GO-TRANS EXPRES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李锦祥,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章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ASSE THOMAS PHILIP,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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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48号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塞吉奥巴祖罗(Sergio Bazzurro),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为与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10月30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2月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华姿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1月2日,原告承运OOLU3022122160提单项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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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75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75号
原告上海力拓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秦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晏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廷君,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高新区嘉雅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春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力拓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嘉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 年11月13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 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同年12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连晏杰,被告法定代表人华春黎到庭参加了庭审。
201X年1月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廷君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一批硅化木的相关进口报关、运输等事宜。
双方约定的各项进口、报关、卡车运输等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7,941元,进口税金由被告自理。
货物到港后,原告实际垫付税金人民币47,063.07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0,000元,尚欠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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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斯姆·马哈德(S. M. MEHT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辉腾航运有限公司(PHEATON SHIPPING CO.,LIMITED)。
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克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ACTION CONSTRUCTION EQUIPMENT LTD.)与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辉腾航运有限公司(PHEATON SHIPPING CO.,LIMITED)、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租船合同的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查,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X 年5月26日签发的涉案提单正面记载“提单与租约并用”,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方为原告。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64号word版本 (2页)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64号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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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64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64号
原告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凌鹏。
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虽曾于201X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缓交的条件,未予准许。
201X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确认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以及在缓交申请未获准许后仍未按期交纳,并已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刘琼
代理审判员李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赐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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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托尔斯·朱兹(Thomas Jutzi),该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瑞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蕾,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尔克设备有限公司(WALCO EQUIPMENT LTD.)与被告上海百瑞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百瑞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威尔克设备有限公司(WALCO EQUIPMENT LTD.)货物损失19,544.49美元,该款于201X年12月3日之前支付至指定帐户;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9.0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759.55元,由原告威尔克设备有限公司(WALCO EQUIPMENT LTD.)负担;三、当事人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X年11月10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雯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金捷。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29号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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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29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29号
申请人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JENS DREWES,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伟严,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烟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萍,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派清,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宏,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烟台烟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于201X年
9月16日提出申请。
本院于同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同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发出中止仲裁通知书。
同年12月22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伟严,被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派清到庭参加听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X年4月签订了一份《订舱代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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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08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08号
原告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吴松坤,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俊。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茅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10月30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茅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孙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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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3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3号
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庆,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炽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苏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炽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1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
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炽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X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1X年4月30日之前向原
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442.02元,201X年5月31日之
前向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442.03元,全部支付至原
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账号:310066661018000228369),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9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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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62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62号
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锋,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毅,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3月29日以将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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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海初字第1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海初字第1号
原告冯月琴。
原告周惠昌。
委托代理人周敏。
原告王瑛。
委托代理人周敏。
原告周文浩。
委托代理人冯国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怡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云新中,该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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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18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18号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曼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林道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炳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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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子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激,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波,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雪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集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7月2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X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集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X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无锡雪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无锡雪羽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请调整为人民币3,827.22元,并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913.61元,由原告无锡雪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军代理审判员刘琼代理审判员张雯二○○九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陈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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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吕海鸣,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裕云,男。
原告陈德钱为与被告周裕云光船租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海鸣律师、被告周裕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10月30日,原告将“北航10”轮光租给被告,租期7年。
201X年1月,被告因无力经营,请求原告收回“北航10”轮。
原告在收回船舶前,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支付船舶挂靠费、船坞费共人民币340,000元。
201X年1月21日,原告收回船舶。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1X年4月22日前归还原告垫付的上述费用人民币340,000元,并以被告现居住的房屋做为抵押担保还款。
201X年1月15日,原告代为支付“北航10”轮在被告光租期间所欠燃油款人民币180,000元。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归还人民币60,000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北航10”轮光租协议书》真实有效,对被告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
被告在终止光租协议后,拖欠相关款项,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挂靠费、驻坞费、加油款共计人民币4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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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振候,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颖,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华船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青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中浩,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原委托代理人张新颖,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胜东为与被告上海虹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峰公司)、上海航华船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华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X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胜东、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振侯,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到庭参加诉讼。
201X年8月27日,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X年11月13日,本案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胜东,被告虹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新颖,被告航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青康、黄中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3月1日,原告与虹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该公司派往航华公司从事船员工作,航华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岗位聘用协议。
201X年及201X年,原告与两被告又续订了劳动合同及岗位聘用协议。
两被告自201X年3月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等费用。
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X年3月至201X年5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人民币61,800元,201X年和201X年的年休假费人民币5,000元,自201X年7月15日起至201X 年4月17日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共计6,58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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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4号
原告上海赛尔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新,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洲邮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尔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洲邮轮管理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2月1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撤回
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
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尔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五洲邮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6.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343.12元,由原告上海赛尔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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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32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32号
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华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华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1月22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
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
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华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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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311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311号
原告上海彼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彼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X年5月18日前向原告上海彼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40元与2,281美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16.50元,由被告上海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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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123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123号
原告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阿玛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雄。
原告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阿玛依服饰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浦江阿玛依服饰有限公司于201X年5月31日之前向原告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440元及53,550美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9.35元,因调解而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84.68元,由被告浦江阿玛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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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10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10号
原告上海坤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莲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广炜,该公司空运部销售经理。
被告朱国珍。
原告上海坤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珍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X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国珍于201X年10月29日向原告上海坤尚国际货运有限
公司支付人民币14,000元,以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8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
278.92元,由被告朱国珍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协议内容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履行。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X年10月29日签署生效且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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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07号
原告浙江省茶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里物流联网货柜航运有限公司(KLN CONTAINER LIN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吕剑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省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里物流联网货柜航运有限公司(KLN CONTAINER LINE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X年4月20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
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
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