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报批稿)
建设单位: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编制时间:2013年11月
目录
附件:
(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确认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情况调查表;
(4)环评文件编制程序及时间表;
(5)项目营业执照;
(6)项目排污许可证;
(7)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
(8)关于注销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设立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的批复,东环建[2011]11060号;
(9)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联通的证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5月8号;
(10)项目固体废物相关转移协议;
(11)项目的清洁生产合同;
(12)《关于东莞市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申请增加排污量的批复》,东环建[2003]87号;
(13)项目原地保留整改通知书,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月20号;
(14)项目的监测报告;
(15)项目纳污证明;
(16)项目有机废气车间改造技术方案批复,东环协审[2013]10号;
(17)公众参与调查表;
(18)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意见;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
第一章总则
任务由来
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项目地理位置详见图1-1),是在原“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工艺设备、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等不变的基础上设立“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并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同意使用原“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1年5月18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东环建[2011] -11060号)。
公司已经于1994年6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1994年033号);于2007年2月5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东环验[2007]62号),年产线路板约7万平方米,配套电镀工序,镀种为铜、镍。
经过多年的发展,项目现有实际设备与原环评审批情况不一致,项目实际年产印刷生产线路板8万平方米,并增加了部分生产配套设备。
根据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实际年产印刷生产线路板8万平方米,比原审批7万平方米大%,不属于重大变动,并且项目的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数量没有超过原环评审批量,因此,采取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手段以理顺相关环保手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并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属于其中“K.机械、电子”中的“12.印刷线路板、电真空器件,印刷线路板”,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工业大学承担“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及其周围进行了实地勘查与调研,
收集了有关的工程资料,进行了该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结合该项目的生产特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此基础上编制出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2013年3月7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在东莞市主持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会后,评价单位根据该技术评估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补充;2013年4月26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在东莞市主持召开了报告书的复核会。
本次报告书报批稿是根据该评审意见修改而成,供东莞市环保局审批。
评价目的及原则
本次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是明确该项目现有生产规模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结合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特点和厂址区域环境现状,确定本次评价遵循的原则如下:
(1)本着科学、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2)突出重点,针对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的规模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现状调查明确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对所在地的环境管理起指导作用,为环境监督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3)评价结论明确、公正、可信,提出的环保整改措施、建议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编制依据
1.3.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执行,2012年2月29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
(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
1.3.2全国性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87)第002号;
(6)《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00号;
(8)《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03]60号;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1号);
(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2)《工业场所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8年1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
(1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1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7号;
(16)《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1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国际公约;
(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9号令;
(1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文;
(21《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
(2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日);
(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令);
(24)《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26)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27)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28)《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
(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环保部公告2012年第51号)(30)《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 2013年第31号)。
1.3.3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9月),广东省环保局粤环监(2000)8号;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5月1日);
(6)《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6月1日);
(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8)《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修正);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0)《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
(11)《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
(12)《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粤府办【2001】6号);
(13)《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文);
(14)《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0)7号文);
(15)《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
(16)《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
(17)《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8)《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48号);
(19)《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粤环【2003】54号);
(20)《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
(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的通知》粤环函〔2012〕883号;
(22)《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粤环函【2005】111号);
(23)《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
(2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8号);
(2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2007〕83号);
(26)《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
(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
(2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
(29)《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2号);
(30)《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
知》(粤府函[2011]339号);
(31)《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能耗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
(3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13年实施方案(粤环〔2013〕23号);
(33)《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3]13号;
(34)《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5月24日);
(35)《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东府【1997】64号);
(36)《东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规划》;
(37)《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2003-2020);
(38)《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39)《关于印发实施<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1年9月1日);
(4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的规定》(东府【1996】8号文);
(41)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
(42)《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染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原则的通知》(东环【2008】55号);
(43)《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东环【2010】81号);
(44)关于《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2011】22号);
(45)《关于开展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原地保留申请工作的通知》(东环办〔2010〕39号);
(46《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水资源〔2009〕19号);
(4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
(48)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09年7月);
(49)《东莞市望牛墩镇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
(50)《东莞市望牛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51)《东莞市望牛墩镇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
1.3.4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
(8)《清洁生产标准印制电路板制造业》(HJ450-2008);
(9)《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电镀行业》(HJ/T314-2006);
(10)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11)《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2)《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13)《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03】37号)。
1.3.5其他有关依据
(1)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环评委托书
(2)东莞市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环境报告表(1994年033号);
(3)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环保验收意见(验收批文:东环验[2007]62号。
(4)《关于注销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设立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的批复》(东环建[2011] 11060号);
(5)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指导思想
根据本项目的有关资料,针对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特点,依据国家、行业、部门和广东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析项目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清洁生产程度,对已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对尚未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做到针对性强、措施得力。
评价中贯彻“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评价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公正、明确、客观。
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
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确保圆满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功能属性
1.5.1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目前本项目生产废水由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排入倒运海水道,废水回用率60%;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至望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淡水河。
因此,该项目纳污水体为倒运海水道和淡水河。
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29号文),倒运海水道属于Ⅱ类功能区,淡水河属于Ⅲ类水,项目附近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见图1-2。
厂址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参见表1-1。
1.5.2 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该项目选址区域属于“珠江三角洲东莞沿海不宜开采区”,地下水质应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V类标准,项目附近地下水功能区划见图1-3。
项目所在地区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参见表1-1。
保护目标:确保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现状不因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而受到影响。
1.5.3 空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项目所在位置及《东莞市望牛墩镇环境规划(2008~2020)》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可以确定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厂址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参见表1-1。
1.5.4 声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范围,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2005-2020)、《东莞市望牛墩镇环境规划(2008~2020)》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有关规定,声环境属于3类区。
由于项目厂界北面有居民房,故北面噪声应执行2类标准。
厂址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参见表1-1。
表1-1 本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属性
评价标准
1.6.1 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29号文)划分,倒运海水道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水质标准,淡水河执行Ⅲ类水质标准,见表1-2。
表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除外)
**参照《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一级标准。
2、地下水质量标准
根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地下水属于V类水质,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V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表1-3。
表1-3 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标准(单位:mg/L,pH值除外)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4;H
2SO
4
、HCl、
NH
3
、甲醛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
浓度;总VOC
S
参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总挥发性有机物8小时均值,见表1-5。
表1-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摘录
4、声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3类标准。
见表1-6。
5、土壤和河流底泥标准
土壤和河流底泥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二级标准,见表1-7。
表1-7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
单位:mg/kg
1.6.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
①生产废水:项目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中标准以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
②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具体规定见表1-8。
表1-9 生产回用水水质要求
(1)总挥发性有机物总VOC
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
S
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放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4554-93)二级现有标准;颗粒物、甲醛、氮氧化物、硫酸雾(电镀工序除外)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电镀工序中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见表1-10;
(2)职工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见表1-11。
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由于项目厂界北侧有出租屋,故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见表1-12。
1.6.3 其它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3)《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
评价工作等级
1、水环境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的规定,根据项目废水排放量、废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以及水质要求确定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为180m3/d,其中108m3/d回用于生产,其余72m3/d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污水量排放量约为36.9m3/d,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望洪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汇入淡水河。
根据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和规定,确定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因此,主要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及污水处理厂纳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2、环境空气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的规定,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的分级是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 1-3 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P
i
(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
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
10% 。
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及其对应的D
10%。
其中 P
i
定义为:
式中:
P
—第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i
—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
i
C
—第 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一般 GB3095 中1小时平均取样0i
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
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 TJ36 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
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本项目主要废气污染物是总VOC
、氮氧化物、氨气、甲醛、硫酸雾。
项目所在地为
S
工业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参
值见表1-13,1-14:
数及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
i
表1-13 主要污染物排放参数
S i 均小于10%,因此,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的有关规定,本次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3、噪声环境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规定,本项目所在地环境声功能区划属于3类区,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项目主要噪声源是生产设备、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项目厂界噪声增量在3dB(A)以下,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定为三级。
4、环境风险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附录A表1和表2,该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该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二级。
5、地下水
根据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特征,确定本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中规定的I类建设项目;根据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即根据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污水排放量与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等指标确定。
建设项目场地包括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涉及的场地,确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项目厂房已建成,无施工期影响,因此,项目主要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进行分析。
评价范围
地表水评价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目前项目生产废水经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倒运海水道。
本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因此地表水现状评价范围为本项目废水排入倒运海水道排污口上下游各3km的水域。
环境空气评价范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的规定,该项
目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为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边长为5km共25km2的范围的方形内。
声环境评价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的规定,本评价噪声等级亦定为三级。
因此,声环境评价范围为项目厂界外200m范围内的区域。
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有关评价范围确定规定,二级评价等级的评价范围为距离点源3km范围。
地下水环境评价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的规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评价范围为本项目所在厂区内。
项目评价范围见图1-4。
环境保护目标
1.9.1水污染控制及其环境保护目标
控制项目的生产废水,使该建设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保护项目纳污水体倒运海水道,使其不受该项目的影响。
1.9.2环境空气污染控制及其环境保护目标
控制项目工艺废气、厨房烹饪废气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使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的要求。
1.9.3噪声污染控制及其环境保护目标
控制项目车间设备、风机、泵、冷却塔等噪声源,以保护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使其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其中北厂界需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
1.9.4固体废物控制及其环境保护目标
控制项目的生产固废和生活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1.9.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大气、声及风险评价范围内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15和图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