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见契约文书看清末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西部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河西走廊社会经济史研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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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界对甘肃酒泉历史的研究日益深入,如张晓东、杨银权对清代康乾年间讨赖河流域农业开发的研究[1],张景平对清代至民国时期金塔县水利事务的研究[2],张景平、王忠静对近代讨赖河水利危机中的技术、制度和国家介入的研究等[3],上述研究极大地推进了对讨赖河流域农业和水利社会的研究,但因档案资料的挖掘、整理所限,他们并没有整理利用档案中的契约文书等资料。

近年,笔者在甘肃省酒泉市档案馆、敦煌市博物馆发现一批契约文书,并对部分文书作了整理,在《清代至民国时期黑河流域的水权交易及其特点——以新发现的高台、金塔契约文书为中心》[4]文中公布了2份金塔县土地交易契约,在《从新发现的契约文书看清代至民国初年敦煌的水权交易——民间文书与明清以来甘肃社会经济研究之八》[5]中公布了6份敦煌县土地交易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对认识清代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西部的乡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在最近新发现的10份契约文书中,最早的是道光十二年(1832)“李大盛杜卖田地文契”①,最晚的是民国三十年(1941)“运灵湘等杜卖田地树株芽条文契”,涉及清末至民国时期近110年的历史。

本文就新发现的10份敦煌、玉门、金塔和肃州契约文书作初步探讨。

一、契约文书的类型
(一)房屋地基买卖契约
在民间传统观念中,房屋是农户的主要资产,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买卖的。

从例1来看,在晚清时期,敦煌的房屋地基是可以买卖的,这
从新见契约文书看清末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
西部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
——河西走廊社会经济史研究之一
谢继忠
(河西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甘肃张掖734000)
[摘要]新见甘肃省敦煌、玉门、金塔和肃州契约文书,主要包括房屋地基买卖契约、房屋地基典当契约、土地买卖契约、抵押借贷契约、租约等类型。

从契约使用的普遍性,水权交易、“水随地走”,“亲邻优先”,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等方面,可以探讨清末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西部的社会治理及其特点。

[关键词]契约文书;敦煌;肃州;土地买卖;水权交易;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F1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23)04-0048-09[作者简介]谢继忠(1962-),男,汉族,甘肃山丹人,本科,教授。

研究方向:明清史、西北区域史。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变动状况。

房屋地基买卖,必须签订契约,这是当时社会生活中的惯习。

房屋地基买卖中的“杜卖”,是指绝卖,即一次卖清,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此后买卖双方再无任何瓜葛,此录例1:
例1.光绪三十一年(1905)赵怀德杜卖房院地基文约
立杜卖房院地基文约人赵怀德因为不便,今将东关小南街西巷座南向北房院壹所,内南上房壹处计叁间,东西耳房各壹间,东书房两处计肆间,西书房两处计肆间,北道坐(座)壹处小叁间,共计壹拾陆间,南北长柒丈叁尺,东西阔肆丈叁尺;火道壹处,砖井壹眼,街门壹坐(座),门窗俱全,上下土木金石一概相连,并无尺寸遗漏,央中说合,情愿出卖与顾永成名下,永远承受为业,同中作时值卖价钱银肆伯(佰)陆拾两整,其钱当日交清,并不短欠分文,酒食画字一并在内。

自卖之后,凭(任)凭顾姓改造居住,不与赵姓相干,四趾(址)开列于后。

倘日后若有亲族人等异言争论者,有赵怀德一面承当,与买主无干,一写一定,各无反悔,此系两情意愿,并无私勒折扣等弊,恐后无凭,立此出卖房院地基字据为证。

计开四趾(址)东址庞姓墙根
西址官街为界
南址源流合北址官街为界
同三官乡保王殿槐(画押)吴瑞(画押)
同说合人张海晏(画押)
张松浦(画押)张子珩(画押)
张嵩山(画押)张嗣瀚(画押)
陆崇森(画押)
光绪叁拾壹年拾贰月贰拾叁日立出卖房院字据人赵怀德(画押)
同左右邻刘慎五(画押)钱礼(画押)
庞玉洁(画押)
遇书人杨培荣(画押)
这是一份“红契”,盖有敦煌县印。

另有民国二年(1913)二月十五日“民国甘肃契尾”,业户为顾永成,盖有敦煌县印。

这与光绪三十一年(1905)“赵怀德杜卖房院地基文约”的内容是一致的,说明这份敦煌“红契”在民国二年政府登记在案,征过契税,并出具过契尾。

(二)房屋地基典当契约
房屋地基的“当”与“典”相同,如例2,契文中有“日(后)有银取赎,无银常年据(居)住”的约定,这正是“典约”的基本特征。

例2.民国十七年(1928)魏椿当房屋文约
立当房屋文约人魏椿因为不便,今将西南隅高台堡自己祖遗房屋地基半角,内有房屋壹处,情愿请亲邻来往说合,出当与本堡殷琪名下,现为据(居)住,同中言明,以价值作当纹银陆两整,其银即交清,并不短欠分文。

自当之后,各无后悔,此系两情意愿,并无私债勒弊等,银无利息,房无消价。

日(后)有银取赎,无银常年据(居)住,出进门户由旧通行。

倘若亲族人等异言争论者,有当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当约为证。

同隅长刘仁(画押)
同坊长杜寿(画押)
同说合人殷全国(画押)朱正(画押)
刘兴运(画押)
民国拾柒年八月二十二日立当约人魏椿(画押)
例2契文中“西南隅高台堡自己祖遗房屋地
基”,是指清代从高台移民至敦煌而建立的高台堡;其中的承当人殷琪,为高台移民,居敦煌西南隅高台堡。

从其“归户性”特点来说,殷琪属于从高台移民来的殷氏家族。

(三)土地买卖契约
土地是乡村社会最主要的资产,土地买卖市场的形成,是晚清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西部社会经济变迁的重要内容。

土地买卖,签订契约,是河西走廊西部地区乡村社会的普遍惯习,也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

土地买卖,都属于绝卖,即一次买断,一手交钱一手交地,一卖两清,如例3为肃州契约、例4为玉门契约:
例3.道光十二年(1832)李大盛杜卖田地文契
立杜卖田地文契人李大盛因为无力耕种,今将先祖所遗天仓坝弍分田地、半分大沟、水铣壹角,同家中母子商议妥确,情愿央中说合出卖与魏尚国名下耕种,永远为业,当中言明,估作时值地价大钱陆拾伍仟文整,即日三面交足并无短少,画字钱在内,酒席在外。

其地随代仓斗正粮伍升,税草伍分,土木相连,并无遗漏尺土寸木,其地东至河西圣山官路,南至魏财伙沟,北至李大福伙垦为界,四至分明,水道出路通行无阻碍。

自卖之后,沟渠差役、粮草杂项,随地应当,不与李姓相干,倘若有亲邻户族人等异言争论者,李大盛一面承当,不与魏姓相干,恐后无凭,立杜卖田地字样文契为证照者。

同亲母郭氏(画押)
同堂兄李大福(画押)
道光十二年正月初四日立杜卖田地文契
李大盛(画押)
同子李启儒(画押)(李启)文(画押)
说合人张德(画押)郭成礼(画押)
同地邻人崔祥(画押)白从发(画押)
崔荣(画押)刘元(画押)
这是一份“红契”,盖有肃州直隶州印。

这里的“天仓坝”应为天仓河之渠坝。

据《肃镇华夷志》记载:天仓河,“城东北三百里,即讨来河之水与城东水磨渠同派东流至岔口,合镇夷黑河同向东北以流。

俗云黑河为雄河,天仓河为雌河,以黑河之水能冲断天仓之水,故云。

讨来河之水至威虏,又名广禄渠”[6]。

可见,这份契约为肃州契约。

例4.光绪二十五年(1899)王存福出卖长蔬田地水分文契
立出卖长疏田地水分文契人王存福情因学粮无项完纳,今将黄闸湾祖遗东沟熟成田地弍厘五毫,随地浇灌山泉水弍厘五毫,应纳本渠学粮租麦壹石零七升半,仰中说合,父子商议妥确,情愿出卖于(其地约下市斗籽种弍石六斗有零,出卖于)王登科名下,永远耕种,以为己业。

同中言明,估作时置(值)地价市钱贰拾串文整,其钱即日当交无欠,并不短少分文,亦无私债拆扣等情。

其地东西两段四址(至):东一段,东至十墩路并横沟,南至张姓墙根,北至泉水沟并伙路;西一段,西至卖主伙埂,南至地主伙路以下,西至刘姓伙沟,北至泉水沟并伙路,地内除茔地一块,约下籽种一斗有零。

六址(至)分明,水旱道路出入通行,并无违碍。

凡遇本庙神烟庙会、挑渠上坝、随水差徭,照水应当,不与地主相干。

自卖之后,任凭买主开挖耕种、修庄建茔、栽培树株,毛根碎柳、大小金石土木相连,上庄东半落上房在内,卖主不得异言,日后若有户族人等异言争论者,有卖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此系两情意愿,各无反悔。

画字在内,酒席
在外。

恐后无凭,立此出卖田地水分文契,永远存照。

其庄南至甘姓伙垠(埂)。

光绪二十五年拾月二十六日立出卖田地水分文契人王存福(画押)
水利方策(画押)
老农田大贵(画押)
小甲周文炤(画押)
同说合萧吉堂(画押)刘子贞(画押)
刘庆云(画押)
同地邻甘福全(画押)朱发(画押)
杨冒春(画押)张允禄(画押)
代书人刘宝镜(画押)
这份契约所属土地在黄闸湾。

黄闸湾在甘肃省玉门市境内,据《疏勒河志》云:“疏勒河干流出昌马水库后切穿照壁山,至昌马大坝进入昌马冲积洪积扇。

干流沿扇缘东北流,称玉门河,沿黑崖子至玉门镇城南约7千米的新河口又分成巩昌河和城河……城河在黄闸湾以下复称疏勒河。

”[7]因此,这份契约属于玉门契约。

例5、例6、例7则为金塔契约。

据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政府批建水印字第2660号“原具呈人金塔县属徐公渠民众代表王裕国等本年三月呈一件呈为恳请画分地域维持水程以恤民生由,呈悉……”可证徐公渠为金塔境内渠道。

例5.民国十七年(1928)赵俊杜卖田地庄底文契
立杜卖田地庄底树株芽条文契人赵俊情因无力耕种,今将新城坝徐公渠南坝叁昼夜地贰段,大小壹拾六块,约下籽种叁石肆斗有零,承纳税粮壹斗捌升并草,使水香一寸,其地四至:上一段,东至业主伙沟,西至伙埂套缺不齐,南至南坝,北至运姓伙埂;下一段,东至业主伙沟,西至伙埂,南至大路,北至湖界枯沟,四至分明,水道出路通行,并无阻碍,父子商议妥确,仰中说合,情愿卖于(与)运培榞名下耕种,永远为业,估作时值买价钱陆伯(佰)串文整,其钱当中一手交足,并不短少分文,亦无私债货物折扣情弊。

自卖之后,其地差役粮草、神费布施、挑渠上坝、军需大差,一概随地应纳,四至以内所有荒滩余坡、斜尖小岔、树株芽柳、土木金石,一笔卖清,并无置锥遗漏,若有邻族异言者,业主一身承当。

户族画字钱在正价之内,沟邻画字钱并酒席在外。

恐后无凭,立杜卖田地庄底文契为证。

同说合人王多笃(画押)郑守智(画押)
运培桢(画押)
中华民国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立杜卖田地庄底文契人赵俊(画押)
同利约人王一统(画押)李兴纲(画押)
同沟邻人王靖国(画押)运培桐(画押)
运林戊(画押)崔正升(画押)
运当先(画押)田开元(画押)
钟上川(画押)韩玉清(画押)
李彦仕(画押)运长久(画押)
殷尚盈(画押)
同户族人赵殿弼(画押)赵殿元(画押)
赵殿福(画押)赵殿桢(画押)
代笔人孙芳庭(画押)
这份契约为“红契”,盖有金塔县印。

契文中“新城坝徐公渠”即金塔县徐公渠。

例6.民国二十九年(1940)赵殿禄等杜卖祖遗田地庄底树株文契
立杜卖祖遗田地庄底树株文契人赵殿禄情
因耕种不便,今将新城坝徐公渠南坝叁昼夜田地一段,大小壹十伍块,约下籽种贰石肆斗有零,纳税粮一斗八升并草,使水香六寸,其地四至:东至大路,西至使水伙沟,南至石山,北至枯沟,四至分明,水道出路通行,并无阻碍,同兄弟商议妥确,仰中说合,情愿出卖于运培榞名下耕种,永远为业,估作时值卖价国币洋贰伯(佰)捌拾捌圆(元)整,其洋当中一手交足,并不短少,亦无私债折扣情弊,自卖之后,四至以内所有荒滩余坡、斜尖小岔、土木井(金)石、树株芽柳、庄底一撮,一笔卖清,并无置锥遗漏,其地差役粮草、神费布施、挑渠挖坝、军需大帮,一概随地应纳,户族画字洋在正价之内,沟邻画字洋并酒席在外。

日后若有沟邻户族异言者,卖主一身承当,恐后无凭,立杜卖田地文契为证。

同说合人王裕国(印)张忠(印)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初四日立杜卖祖遗田地庄底树株文契人赵殿武(印)、(赵殿)禄(印)同渠保甲长运培柏(画押)孙芳庭(画押)
运培枌(画押)
同清(亲)邻人殷尚有(画押)
田开元(画押)运□□(画押)
王多稌(画押)运中统(画押)
运敬久(画押)孙子久(画押)
运培桂(画押)崔生德(画押)
运培栋(画押)李兴奎(画押)
运林渭(画押)运向久(画押)
王东廷(画押)盛汗林(画押)
运光亨(画押)
同户族人赵殿弼(画押)赵兴贤(画押)
代书人孙子芬(画押)
这份契约与例5的不同之处在于同说合人王裕国、张忠以及杜卖祖遗田地庄底树株文契人赵殿武、赵殿禄署名后用印章代替了画押,同渠保甲长、同亲邻人、同户族人等在署名后仍然画押。

例7.民国三十年(1941)运灵湘等杜卖田地树株芽条文契
立杜卖田地树株芽条文契人运灵湘、(运灵)渭情因无力耕种,今将新城坝徐公渠南坝叁昼夜祖遗田地壹段,大小壹拾壹块,统下籽种壹石捌斗有零,承纳税粮陆升并草,使水香贰寸,其地四至:东至买主使水沟,西至夹沟,南至买主伙垠(埂),北至伙路,四至分明,水道出路通行无碍,同母子商议妥确,央中说合,情愿出卖与同宗运培柏名下,永远为业,估作时值卖价国币洋玖百圆(元)整,其洋当中一手交清,并不短少分厘,亦无私债货物准折情弊。

自卖之后,所有四至以内斜尖小岔、土木井(金)石、树株芽条,一笔卖清,并无置锥遗漏,其地差役粮草、神佛布施、挑渠上坝、军需大帮,一应随地应纳,户族画字银正价之内,沟邻画字银并酒席在外。

倘有亲邻户族异言者,业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恐后无凭,立杜卖田地树株芽条文契为证。

同中说合人运灵戊(画押)运培桢(画押)
中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初五杜卖田地树株芽条文契人运灵湘(画押)、(运灵)渭(画押)同保甲渠长王德如(印)
运中统(画押)韩兆恒(画押)
运国久(画押)
同户族人运灵滋(画押)运进久(画押)
运扩久(画押)运亨久(画押)
同沟邻人王多稌(画押)运建亨(画押)
运光亨(画押)田学□(画押)
李兴文(画押)殷尚友(画押)
同代书人王怀德(画押)
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六月的“财政部甘肃省金塔县田赋管理处卖契本契”契尾摘要中,例7的土地价格为3万元。

这说明民国三十五年金塔县政府对例7验契、征税,并加盖官印,开具过契尾。

例8为肃州契约。

例8.民国十九年(1930)曹鹤龄杜卖田地树株文契
立杜卖田地树株文契人曹鹤龄因为无力耕种,今将沙子坝二分沟祖遗田地贰段,约下籽种一石五斗,税粮一石零五升,草壹拾束零五分。

其地四至:东一段,东至使水伙沟,南至官路,西至官沟,北至业主使水伙沟;西一段,东至使水官沟,南至官路,西至官路,北至官路。

四至分明,水道出路通行,并无阻碍。

兄弟父子商议妥确,仰中说合,情愿出卖与魏元炘名下,承粮耕种,永远为业。

同中言明,估作时置(值)卖价纹银叁百柒拾伍两整,当次钱折付大洋肆佰陆拾玖元银,当中一手交清,并不短少分厘,亦无私情折扣勒卖等情。

自卖之后,所有随粮军务杂差、挑渠上坝、城工庙会,以(一)应买主承纳,不与卖主相干。

所有地内土木金石、树株芽条、沟埂余坡、斜尖小岔、芨芨柳墩,一契卖清,并无遗漏,均在四至之内。

倘若有户族睹都人等异言争论者,由业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

复增冒涨内画字在内,沟邻画字在外。

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永远为证。

民国十九年阴历十月二十七日
立杜卖田地树株文契人曹鹤龄(画押)同子曹国泰(画押)
同正、副村甲牌长刘汉宗(画押)
李万年(画押)秦治邦(画押)
说合人贾兆丰(画押)邵续堂(画押)
同胞堂兄弟曹玉龄(画押)
曹克敏(画押)曹锡龄(画押)
曹镛龄(画押)曹俊龄(画押)
同沟邻人闫积善(画押)
杨复春(画押)王兴明(画押)
马存元(画押)马福元(画押)
代书人刘宝珊(画押)[8]
这份契约发现于酒泉市肃州区,据发现者记述,这是“发生在酒泉县沙子坝二分沟(即现在的泉湖乡春光村)的一桩田地买卖事项”契约[9]。

(四)抵押借贷契约
所谓抵押借贷契约,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借贷银两的契约,其中约定以土地作为抵押,也就是说,如果到期不能偿还所借银两,则以土地抵押偿还。

这种契约,保证了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录例9:
例9.民国二十七年(1938)运培梓指田地借钱文约
立指田地借钱文约人运培梓因为不便,今借到运培榞名下借大钱壹拾弍串弍伯(佰)文,同中言明,指南坝叁昼夜田地壹块,约下籽种三斗整,其地四至:东至聚亨伙沟,西至本主伙沟,南至本主使水沟,北至聚亨伙埂,四至分明,水道出路通行,并无阻碍,同兄侄商议妥确,仰中说合,情愿指田地叁斗,承纳税粮四升三合二勺,使水香一寸四分四厘并草,其地差役粮草、神佛布施、挑渠上坝、随地应纳军武大差,地主承当,钱无利息,地不消价,若有沟邻户族异言者,地主承当,恐后无凭,立借约为证。

同中说合人运培桐(画押)殷尚友(画押)
民国拾柒年润二月二十一日立指地借钱文约人运培梓(画押)
这虽然属于抵押借贷契约,但从所抵押土地信息来看,与土地买卖契约所载信息完全一致,这对我们认识当时抵押借贷和土地交易都具有重要价值。

(五)租约
所谓租约,是指出租土地、房屋等,获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例10为出租草湖的租约,其中约定,每年租金为小麦一石,租期为五年。

例10.民国二十八年(1939)郭占智租草湖租约
立租学公草湖租约人郭占智因为不便,今租到廉泉学校草湖一处,同中言明,每年应出湖租小麦籽一石正(整),至秋收之日如数交清,不能短欠升合,以租五年为满,不能先期而退,恐口无凭,立租草湖租约为证。

同中人王德如(画押)
民国弍拾八年叁月弍拾九日立租草湖契约人郭占智(画押)
二、契约文书与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
上述契约文书反映了晚清至民国时期甘肃敦煌、玉门、金塔、肃州乡村社会治理的状况及其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契约使用的普遍性
契约秩序的稳定,是社会信用意识的反映。

从上述契约来看,无论房屋地基买卖、房屋地基典当、土地买卖,还是抵押借贷、草湖出租,都要签订契约,契约是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这是对中国古代契约传统的继承和延续。

在社会生活中普遍签订契约,不仅在河西走廊西部的敦煌、玉门、金塔、肃州普遍存在,而且在河西走廊东部的武威、中部的高台等地也普遍存在,通过这种比较,可以更清楚地认识晚清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各地契约使用的特点以及人们浓厚的信用意识。

(二)水权交易、“水随地走”
从上述10份契约文书来看,其中7份涉及土地与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为我们认识“时间水权”提供了新资料。

在地方志记载中,对河西走廊灌溉用水的时间计算,一般都用“昼夜”“时辰”来表示,也有“点香计时”的记载。

“点香计时”的具体形态是什么样的,方志记载多语焉不详,上述契约则为我们提供了详尽的资料。

如例5赵俊卖给运培榞的三昼夜约下籽种三石四斗的土地,“承纳税粮壹斗八升并草,使水香一寸”;例6赵殿禄、赵殿武卖给运培榞的三昼夜约下籽种二石四斗的土地,“纳税粮一斗八升并草,使水香六寸”;例7运灵湘、运灵渭卖给运培柏的三昼夜约下籽种一石八斗的土地,“承纳税粮陆升并草,使水香二寸”;例9运培梓抵押给运培榞的三昼夜约下籽种三斗的土地,“承纳税粮四升三合二勺,使水香一寸四分四厘并草”,这都是“点香计时”的具体例证。

二是体现了土地交易中“水随地走”的特点。

河西走廊西部的玉门、金塔、肃州一带,与河西走廊中部的张掖、高台以及东部的武威、永昌一样,如果没有灌溉水权,土地就没有价值,一文不值。

在土地交易中,灌溉水权同时转移出去,可称之为“水随地走”。

如例3李大盛把“天仓坝弍分田地、半分大沟、水铣壹角”卖给魏尚国,即土地和水权同时转移到魏尚国名下。

如例4王存福的二厘五毫土地,“随地浇灌山泉
水弍厘五毫,应纳本渠学粮租麦壹石零七升半”,即二厘五毫水权、学粮租一石零七升半的赋税等都随土地转移到王登科名下。

例5赵俊三石四斗土地,灌溉水权三昼夜,“承纳税粮壹斗八升并草,使水香一寸”,即这些土地、灌溉水权、赋税等统统转移到运培榞名下。

例6赵殿禄、赵殿武的灌溉水权三昼夜土地,“约下籽种贰石肆斗有零,纳税粮一斗八升并草,使水香六寸”,即其灌溉水权、赋税等也同时转移到运培榞名下。

例7运灵湘、运灵渭的灌溉水权三昼夜土地,“统下籽种壹石捌斗有零,承纳税粮陆升并草,使水香二寸”,其灌溉水权、赋税转移到运培柏名下。

例8比较特殊,文契中只有曹鹤龄沙子坝二分沟祖遗土地卖给魏元炘,“约下籽种一石五斗,税粮一石零五升,草壹拾束零五分”等信息,其中没有灌溉水权,也没有“点香几寸”等约定,那么,是否意味着这块土地没有水权?其实不然,其中同样包括水权的转移。

这可看作契约约定中省略了水权的内容,因为作为土地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和“中人”等,都清楚该土地应灌溉几个昼夜、几个时辰,或“使水香几寸”,故将水权内容省略,是得到大家共同认可的,这种情形在河西走廊其他地方也非常普遍,如武威等地。

例9虽属抵押借贷契约,但其中土地所有信息也是齐备的,运培梓灌溉水权三昼夜,约下籽种田地三斗土地,“承纳税粮四升三合二勺,使水香一寸四分四厘并草”,即土地及其灌溉水权被同时抵押出去,如果到期不能偿还所贷银两,那么,这块土地及其水权等即可用于偿还贷款。

(三)亲邻优先
所谓“亲邻优先”,即在土地、房屋地基等交易过程中,本宗族同姓人、沟邻、坝邻等具有优先权,即“先问亲邻”,当他们放弃交易之后,其
他人才能参与交易,这也是历史时期土地、房屋
交易中的传统原则。

晚清至民国时期,甘肃玉门、金塔、肃州仍然遵循这种传统。

如例2敦煌魏椿“将西南隅高台堡自己祖遗房屋地基半角,内有房屋壹处”,情愿“卖于本堡殷琪名下”,可见,魏椿与殷琪属“本堡”近邻。

例4王存福的二厘五毫土地,情愿“出卖于王登科名下,永远耕种,以为己业”,他们显然属于同一宗族。

例5赵俊的土地,“情愿卖于运培榞名下”;例6赵殿禄、赵殿武的土地,“情愿卖于运培榞名下”,其中赵俊、赵殿禄、赵殿武为同一宗族,买主运培榞则为同一人。

例7运灵湘、运灵渭的土地,“情愿出卖于同宗运培柏名下”,其中运灵湘、运灵渭与运培柏也为同一宗族。

上述4例,充分说明本宗族同姓人在土地买卖中享有优先权。

(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在上述契约中,例1光绪三十一年(1905)敦煌“赵怀德杜卖房院地基文约”为“红契”,民国二年(1913)二月十五日敦煌县开具“民国甘肃契尾”,业户仍为顾永成。

例3道光十二年(1832)“李大盛杜卖田地文契”也为“红契”,盖有肃州直隶州印。

例5民国十七年(1928)“赵俊杜卖田地庄底文契”亦为“红契”,盖有金塔县印。

例7民国三十年(1941)“运灵湘等杜卖田地树株芽条文契”,民国三十五年(1946)金塔县开
具契尾,并加盖官印。

“红契”占上述契约的40%,这说明国家在乡村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政府验契、征税、开具契尾,保留契约档案,不仅是对民间签订契约行为的认可,而且使契约具备了国家认可的权威性,如果一旦出现纠纷,“红契”便成为最具权威性的证据,这对维护契约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可以看到民间契约的签订,由于有“中人”的见证和参与,尤其是宗族力量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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