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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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发行、交易、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
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交易和管理收益凭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发行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2.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3. 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4. 核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5.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明确约定收益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1. 发行人名称;
2. 收益凭证名称;
3. 发行总额;
4. 发行价格;
5. 发行时间;
6. 收益计算方式;
7. 本金偿付方式;
8. 特定标的;
9. 到期日;
10.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通过柜台市场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发行申请。
第七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得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
2.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 不得操纵证券市场;
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八条收益凭证的交易,应当通过柜台市场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收益凭证交易活动的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协会。
第十条收益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
2. 诚信、自律;
3. 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凭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收益凭证的发行、交易、管理活动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收益凭证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合规经营。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协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投资者因证券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向协会投诉,协会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件,具体内容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