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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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单位住
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1.20
•【字号】惠府办〔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6〕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直单位住房基金是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房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后公房出售收入中的单位留存部分,是单位所有的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单位房改住房公共设施维修、支付未参与房改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等用途。
二、单位按规定留存的住房基金存入政府指定的基金存放专户,其专户存放产生的定期和活期利息并入市直单位住房基金合并使用。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的缴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按规定计交的差价房款,按《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惠府〔2014〕95号)的规定办理。
市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上市交易补差价款,纳入市直住房基金。
五、各单位动用市直单位住房基金,必须递交维修项目申请报告,提供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制定的维修工程预算书,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派人现场勘查核实并对工程预算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确定动用住房基金的金额,并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未经批准,经办银行不予办理拨付手续。
六、市直单位住房基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凡截留或挪用市直住房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归还,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直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八、市直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使用完毕后,按照《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惠府办〔2014〕16号)规定进行续筹和使用。
九、各县的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
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