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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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定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定西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2008年7月21日市政府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政府亦应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全市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抑制市场物价过快上涨的各项工作,努力营造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定西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当前的市场物价上涨已不是单纯的价格上涨问题,而是经济综合因素的反应。

要防止市场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只靠价格部门的力量是远远
不够的。

为保障市场供给,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各相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工作。

要建立保障供给、抑制物价上涨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从机制上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各成员单位重视价格工作的意识,集思广益,凝聚力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综合采取一系列扶持生产、保障供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稳定低收入群体生活的措施,形成共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合力,维护全市和谐稳定的局面。

市政府保障市场供给,加强价格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管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实行严格控制;按照省市要求认真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非法牟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积极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停供限供、囤积居奇的行为,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举报投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必需品价格变化,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随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报请市政府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二)市工商局负责依法监督市场交易行为。

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囤积居奇、停供限供、欺行霸市、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商业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商品流通领域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密切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
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价格主管部门认定需要给予违法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行政处罚的,依法对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在主要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设置价格监测网点,督促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三)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流通管理,提供市场变化、供求信息等情况。

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的各项政策,协同市畜牧局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市场肉类食品的供应品种和数量。

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全市饮食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

依托龙头企业组织部分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的销售、配送、储备,确保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

指导各县区职能部门协调商业企业做好商品的供应、销售、储备等工作,保障市场供应。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制假售劣和计量器具短斤少两的违法行为。

特别要加强对加油站、商场、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创建公平、公正的市场消费环境;并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质量安全,对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

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

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有充足、质量保证的粮源,保证全市粮食最低库存量,联系好粮源、油源;积极组织好粮食收购工作,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场收购,发挥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价格稳定。

(七)市农业局负责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市场供求、价格监测。

及时向外发布我市农产品市场需求信息,以保障全市农产品的市场供应。

根据市场需
求,指导农民抓好农业生产,增大农业生产投入,稳定粮油生产面积,促进粮食增产;推进蔬菜产业化发展,优化蔬菜生产布局,加强蔬菜基地设施建设,确保蔬菜市场供应;协助价格部门积极开展以化肥等为主的农资市场价格执行情况的市场检查,规范农资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农产品的市场供给。

(八)市畜牧局负责动物产地、运输和屠宰检疫的市场监督,负责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检测、价格监测工作。

加强与畜禽养殖企业(基地)的联系,收集发布畜牧业生产供求信息,正确引导畜牧养殖生产,满足市场需求;及时发布疫情预警,抓好动物免疫、检疫工作,防控动物疫病流行;加强对畜产品市场执法检查,坚决防止注水肉、病死畜禽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市场;确保畜禽产品的市场供给。

(九)市民政局负责价格波动期间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群众、少数困难群众及优抚对象的统计和救助工作。

通过慈善捐赠等渠道筹措经费,开展针对困难群体的送温暖活动;建立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与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确保困难群体不因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安排好困难群众的生活,对困难家庭要确保基本生活需求;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价费优惠政策;在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多时,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对低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各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受到较大影响,保持社会的稳定。

(十)市卫生局负责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的稳定。

要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及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执行情况的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等多形式的乱收费现象要严肃查处;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十一)市教育局负责教育收费监管。

要坚持不懈地治理教育乱收费。

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规范学校收费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收费政策,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会同价格部门加大对学校春秋两季开学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教育收费案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认真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十二)市供销社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保障购销渠道畅通。

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的经济性合作,实现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对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围绕马铃薯、药材、畜牧、花卉、食用菌等支柱产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与千家万户的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开展订单农业,发展农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规模化商品生产,拉动和提升农村产业化链条,增加农民收入。

(十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定西调查队负责做好相关商品价格指数的统计,分析预测及市场调查,把握好发布口径。

(十四)市交通局、运管局负责道路运输市场价格的监管。

认真落实各项客货运收费优惠政策;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长途客运、城市出租车运价政策;在紧急状况下,组织协调运力,建立应急商品调运“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供应的运输需求。

(十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协助价格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保证社会稳定。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中央、省上涉及稳定市场价格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争取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根据全市相关价格补贴的重点,做好资金的管理、分配、发放、监管工作。

(十七)市广电局、定西日报社等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要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健康的舆论氛围,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强化宣传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监管、检查、稳定市场价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正确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波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防止不当炒作;要密切配合各部门的执法行为,对阻挠执法和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及时给予曝光。

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以确保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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