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北天然气井报废与处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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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5.020 E 10
备案号:
Q/SH
川东北天然气井报废与处置技术规范
The gas well abandonment and technical treatment regulation
in the northeast of Sichuan gas field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地质报废井的条件 (2)
4 工程报废井的条件 (2)
5 报废井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2)
6 申报审批程序 (2)
7 报废井的处置 (2)
8 报废井的后期管理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天然气报废井申请表格式 (4)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
本标准起草人:王磊、窦让林、李福林、陈丽。
川东北天然气井报废与处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川东北天然气井报废的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川东北气田开发和生产单位在申报、审批及管理天然气报废井时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含硫气井sulfide gas well
H2S分压大于0.00034MPa或其体积含量大于0.0014%的气井称为含硫气井。
其中:
a) H2S体积含量在0.0014%-0.5%的气井称为微含硫气井;
b) H2S体积含量在0.5%-2.0%的气井称为低含硫气井;
c) H2S体积含量在2.0%-5.0%的气井称为中含硫气井;
d) H2S体积含量在5.0%-20.0%的气井称为高含硫气井;
e) H2S体积含量高于20.0%的气井称为特高含硫气井。
2.2
废弃压力abandonment pressure
指气井在经济上已失去开采价值时的地层压力。
2.3
套管变形casing deformation
套管某个部位的横截面发生内陷、外凸等变化,且变化量超过原套管内径的10%。
2.4
套管错断casing failure
套管受外力的作用而断开或钻模资料反映出套管的变形量超过原套管内径的30%。
2.5
套管破裂casing split
套管的某一段发生横向、纵向裂口。
2.6
管外漏失outside casing leak
套管因腐蚀穿孔、破裂、错断而造成井筒内流体从套管外溢出地面。
2.7
套损casing damage
开发生产井的气层套管发生变形、错断、破裂、管外漏失等形式的损坏统称为套损。
2.8
硫沉积sulfur sediment
高含硫气井生产过程中,硫在天然气中的溶解度随局部温度和压力降低而下降,致使元素硫析出。
2.9
氢脆hydrogen embitterment
电化学腐蚀产生的氢原子,在结合成氢分子时体积增大,致使低强度钢和软钢发生氢鼓泡、高强度
钢产生裂纹,使钢材变脆。
2.10
硫化物应力腐蚀开裂sulfide stress corrosion cracking
钢材在足够大的外加拉力或残余张力作用下,与氢脆裂纹同时作用发生的破裂。
3 地质报废井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地质报废井申报。
3.1 完钻后未钻遇气层或钻遇情况差,不具有投产采气价值的探井。
3.2 钻井显示产能较高但不具备投产条件的井。
3.3 储集层物性差,试气证实不产气或低产低能,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开采,产量低于经济极限的井。
3.4 达到废弃压力,无法利用的井。
3.5 失去检查、观察意义,且无其它利用价值的检查井。
4 工程报废井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工程报废井申报。
4.1 在钻井、完井或作业过程中由于各类井下事故,造成现有工艺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无法恢复利用的井。
4.2 经作业工序或测井手段证实存在严重套损(如生产过程中由于硫沉积产生氢脆、硫化物腐蚀应力开裂导致的严重套损),经多种措施仍不能消除隐患,无法利用的井。
4.3 套损井修复费用超过钻更新井总费用,或修复投入大于修复后产出的井。
5 报废井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天然气井报废申请表按附录A格式填写,同时应附有事故分析、事故处理过程说明及报废前的生产资料。
6 申报审批程序
6.1 油田分公司各采气厂(公司)地质、工程技术部门及有关科室按报废井申请表的填写要求提供单井生产情况并填写出正式申请表,分别交厂(公司)总地质师、总工程师审查,总会计师会知,并经厂长(经理)签字认可后,上报油田分公司专业管理部门。
6.2 油田分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报废的气井进行核查和技术鉴定,核查鉴定结果由油田分公司总地质师、总工程师审核,总会计师会知,最后由分公司经理签字认可。
6.3 油田分公司经理签字认可后,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予以资产核销。
7 报废井的处置
7.1 探井经测试后不具备生产条件,报废后交采气厂(公司)管理。
7.2 对有工业气流但不具备投产条件的井,试气结束后,先将井压稳,在气层以上50 m打易钻桥塞(先期完井天然气井应在套管鞋以上50 m打易钻桥塞),然后打50 m~100 m灰塞。
井口应安装简易井口并装压力表,盖井口房,并定期观察记录。
7.3 在不影响气田开发效果的情况下,对无工业开采价值的报废井,先将井压稳,从气层底部至顶部(射孔井段)全段注灰,灰面返至气顶以上200 m~300 m(先期完井的井应返至套管鞋以上200 m~300 m),在井口200 m~300 m处打第二个灰塞(不少于50 m)进一步封井,井口焊井口帽,装放气阀,盖井口房。
7.4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影响气田开发生产的井,必须注灰将生产层段全部堵死,并且保证报废后层间流体不互相串通;对不能保证报废后达到层间流体不串通要求的,必须对井筒进行先期处理,达到条件后方可通过工艺技术进行报废;如果井筒处理达不到条件,则要采用先进可靠的报废工艺。
7.5 封堵施工作业时,应有施工作业设计,并严格审批程序。
7.6 其中含硫以上的报废井,井口树立明显、清晰的警示标志。
8 报废井的后期管理
8.1 报废井及其相关资料仍由原资产所在单位管理,各种相关资料不得遗弃。
8.2 报废井的井口和井筒不得破坏,井位、井号标志在各种平面图上的仍然存在,并加特殊标记(⊕)。
8.3 报废井所在单位每季度对报废井巡查一遍,发现井口有气体渗露现象的,及时进行处理,做到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8.4 由于开发条件的变化和工艺技术的进步,部分报废井有可能需要重新恢复利用。
报废井的利用须经采气厂(公司)总地质师、总工程师审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天然气报废井申请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