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练员资格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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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练员资格制度现状
1.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是按不同的运动项目和教练员的技术职务等级要求,对教练员进行以提高指导训练、指挥竞赛、管理队伍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以提高教练员综合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它包括教练员为获取任职、晋升资格必需的基础培训和晋升上岗后的继续培训两部分。

属职业定向培训性质。

从1987年起,经历对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研定初步方案并进行试点、建立制度框架并逐步推广、逐步完善制度并全面实施培训三个阶段的长期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初见成效。

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以田径、游泳、体操等18个奥运会重点项目为重点,逐步铺开。

在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本中心管辖运动项目教练员岗位培训和组织高级班培训工作,省市体委负责本地区教练员岗位培训和组织中、初级班工作,有关院校承担培训任务。

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教练员的素质和执教水平,并将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和教练员考核、任用工作相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与人事部于1994年联合下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中,已明确将教练员要取得相应级别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列为各级教练员任职条件之一。

因此,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的建立,不仅是我国教练员培训工作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进行科学化管理教练员队伍的配套建设,是体育教练员继续教育的有效形式。

已建立的培训制度促进了我国教练员队伍继续教育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但应该看到这一制度与现行职业培训制度的要求仍有差距,采用的仍然是。

2.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为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199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现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了《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作为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教练员聘用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唯一适用文件。

标准规定了教练员名称、等级、各级教练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审定权限、职务聘任和晋升等。

标准中将体育教练员职务划分为三个等级五大类。

职务名称分为三级教练、
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其中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在岗位职责中规定了各级教练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如国家级教练岗位职责: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在任职条件中对各级教练员所应具备的学历、工作年限、外语水平、科研能力、训练教学能力作了规定。

如优秀运动队的国家级教练员需要具有体育院校、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五年以上;有二篇发表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奥运会前三名或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等。

这一标准对教练员的能力进行了要求,从任职者的学历、科研、外语、工作年限等方面提出了硬性要求,不难发现,这一标准并非按能力衡量教练员的水平,而是通过任职条件聘任教练员。

显然,不符合执业考试鉴定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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