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研究方法——读庞德《法律史解释》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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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11 (中)
◆法学研究
法律哲学研究方法
——读庞德 《法律史解释》 有感
张宇宁
摘 要 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一书中采用批判性研究方法, 解读并批判法律哲学发展进程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史解释, 发现 法律哲学发展的规律及其独立又相关联的内在脉络,在借鉴和吸收各种法律史解释的基础上创建其社会工程学解释以及 构建社会学 提供中国学者在一条独特的知识增量的认识进路上 在已有的法律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寻找到一幅理想的适合中国发展的法律图景。 关键词 法律史解释 社会学法学 社会工程 法律理想图景 法律哲学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1.147 化必要性。 权威观先是对神或上帝授权的规则的信仰, 后转为对 人民或国家行为规定的政治权威。但随着人们对具有调节作用 的适应社会情势发展变更具有指导组织意义的理论需求高过僵 化的不容置疑的固有的权威理论需求时, 变化必要性取代稳定必 要性成为主流, 以哲学观为中心的法学理论逐渐将固有的法律权 威观挤出历史舞台中央, 成为新的主导者。 哲学观重点理论为自 然法理论, 计划通过法律变革来寻求理想社会的发展。可见, 哲 学观同样强调 “人之本性” 或 “事物之本性” 的权威, 进而产生以理 性为法律之神的哲学王。这一阶段, 在理性的指导下, 人们可以 找到一切事物都必须遵循和依赖的理想化法律图景。自然法学 派相信只要 “理性” 被确立, 即具有权威。 到 19 世纪, 自然法理论 的历史任务——创造和吸纳法律制度大体完成, 法律变化必要性 已退居角落, 法律稳定必要性又重新占据优势位置, 历史观成为 了其优势位置的支持者, 即人们选择用历史观确立发展原则来维 持法律稳定必要性。在此阶段, 法律哲学主要为分析法学派、 历 史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三方局面。按照庞德的观点, 分析法学派 过于强调被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当下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而否 认历史经验。哲理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中的理想因素以致难实 际操作和创新。历史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是被发现的历史的结 晶而不支持改革创新。其试图通过历史权威观和哲学历史观协 调法律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性, 并尝试用其权威观为 17、 18 世 纪的法律理论奠定历史基础, 力求成为高过立法者和法官权威的 存在。每一种法律哲学的发展与蜕变轨迹构成了法律哲学的历 史, 被更替的命运同样也降临到历史法学派的身上, 到了 19 世纪 末, 用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里的一句话 “法理学思想上的一个时 代已告结束” , 历史法学派无法承受住霸主地位的考验, 而庞德即 在考察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研究的问题及目的的基础之上发现历 史法学派的特征, 表明其自身不是历史法学派, 并在这一阶段发 现创立新法律理论的契机, 在历史法学派的基础上创立了社会学 法学。 《法律史解释》 展示具有整体性的法律哲学的传承演进史, 每一种新产生的法律哲学都是在分析解读批判前一种法律哲学 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知识增量后的存在。 第二, 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中回顾各种法律哲学发展历史的 作者简介: 张宇宁, 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法学研究
意义是为庞德提出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奠定一个理论基础, 既然按照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规律, 当前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即将 撑不住场的时候, 新的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将会及时救场, 在历史 法学派逐渐失去主导位置的时候, 针对历史法学派应运而生的社 会学法学便取代其位置,开创一个社会学法学的时代为庞德所 图。 而曾经在历史法学派中存在的理论也将继续流传下去, 不会 随着时间消失, 只是现阶段不占据主导位置罢了。 在历史法学派 占据主导地位的阶段, 学者们提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史解释, 具体 列于庞德 《法律史解释》 一书中, 即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 政治解 释、 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 经济学解释和著名法律人解释。 同时, 庞德在对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学说解释的基础上从 法社会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批判。 以康德 “个人权利” 为主的唯心主义伦理解释重在强调权利 观念, 法学家们通过历史和逻辑两个方面把握其内容, 从而产生 完整的法理学方法。伦理解释是伦理学解释特有的表现形式在 最早人类受智力、认知能力限制形成的早年封建社会中的世界 观, 有着对祖先的敬畏。伦理解释中合理的本能, 能够提供一幅 法律图景。宗教解释从宗教的角度解释法律、 权力观念。宗教解 释同时促进我们了解英美法系的本质及问题。但伦理解释过于 强调道德权利理念来制定和完善法律, 有其不足之处。 庞德批判 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的科学性。 曾是 “解毒剂” 的伦理解释让位于政治解释。据庞德解说, 政 治解释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用 “自由理念” 法律史解释。 梅因把法 律史总结为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过程——从不取决于人的身份到 契约时代的身份是可以由人自己选择的人人自由平等、 对规则都 有发言权的进步。然而, 庞德也指出梅因的强调的意志不适用于 英美普通法关注的关系。 而且过于强调用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来 衡量法律目的, 存在消极的无所作为的法律悲观主义。在另一方 面,庞德批判了历史法学派在批判自然法学派的路上偏离了方 向, 把法律人改进和发展法律的理性和主观能动性的主体作用剔 除出法律哲学发展史, 埋下历史法学派 19 世纪末被忽视的伏笔。 在庞德看来, 法律应是理性和经验共同作用的产物。当然, 在庞德看来相对于伦理解释, 政治解释更进步。 政治解释与伦理 解释的不同在于规则正当性根据不同, 举例来说一人是否能自主 决定按照自己意愿离开某地, 伦理解释的角度是不可以的, 但是 政治解释的角度却是可以的。 并不是所有的解释都那么重要, 而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 就是两种过渡性的解释。 人种学解释从种族精神、 心理和制度方 面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以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即适者生存的观 点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的为生物学解释。 按照庞德的理解, 这两 种解释都将人的因素排除出法律现象并夸大外部环境对法律的 影响力量而试图以��
钱穆 《人生十论》 —— “我们的今天, 还是该保存有昨天, 还要 连带及于明天。这是所谓人的一生。 ” 罗斯科・庞德 (以下简称庞德) , 是当代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代 表人物以及 20 世纪西方法理学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按照庞 德在 《法律史解释》 中的观点, 人们先了解法律史才能了解法律。 法律史为我们提供法律材料和建立法律哲学的依据。法律史解 释与法律哲学的解读为 《法律史解释》 一书所关注。此书让我们 从关注庞德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内容转移到关注庞德得出这一理 论之前所进行的对法律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即他创设社会学法学 的理论前提。随着历史的变迁, 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哲学, 主要有 自然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等。 每一种法 律哲学都想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对特定阶段的历史给出法律史解 释。 《法律史解释》 是庞德在自由资本主义弊端如雨后春笋般展 现、 亟需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经济以及思想观念发生巨 大变化的时代背景下发表的著作。这一阶段的法律重点由强调 保护个人利益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转向保护各种社会利益。而 庞德 《法律史解释》 一书就是在这一特定背景下通过对这些法律 哲学的研究分析其优缺点, 由此庞德提出他主张的社会学法学。 柯勒的文明观、 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 思想、 耶林的功利主义的利益法学观点等为庞德创立的社会学法 学的渊源。 庞德在书中向我们展示了他学说的来源, 通过比较分 析不同学家的观点, 最后提出他的社会学法学工程体系。 第一, 田涛和李祝环在他们所著的 《接触与碰撞——16 世纪 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 书中提到 “没有了标准, 任何的判断 都将失去意义, 哪怕做出判断的人不断地宣告判断者手中握有真 理” , 而庞德在对法律哲学发展研究过程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统一 的标准来理解各种法律哲学, 即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开篇第一句 “法律必须稳定, 但又不能静止不变” 。以这一标准为中心, 看哪 一种法律哲学能更好的协调法律秩序的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 性。进而引出从人们在历史上尝试的权威、 哲学、 历史这三条线 路来回答法律思想中协调法律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的问题。 肯定它们在历史不同阶段的作用, 指出它们在不占优势时候也不 消失的状态。 在权威观上, 促使法律的稳定必要性暂时优先于变
◆法学研究
法律哲学研究方法
——读庞德 《法律史解释》 有感
张宇宁
摘 要 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一书中采用批判性研究方法, 解读并批判法律哲学发展进程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史解释, 发现 法律哲学发展的规律及其独立又相关联的内在脉络,在借鉴和吸收各种法律史解释的基础上创建其社会工程学解释以及 构建社会学 提供中国学者在一条独特的知识增量的认识进路上 在已有的法律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寻找到一幅理想的适合中国发展的法律图景。 关键词 法律史解释 社会学法学 社会工程 法律理想图景 法律哲学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1.147 化必要性。 权威观先是对神或上帝授权的规则的信仰, 后转为对 人民或国家行为规定的政治权威。但随着人们对具有调节作用 的适应社会情势发展变更具有指导组织意义的理论需求高过僵 化的不容置疑的固有的权威理论需求时, 变化必要性取代稳定必 要性成为主流, 以哲学观为中心的法学理论逐渐将固有的法律权 威观挤出历史舞台中央, 成为新的主导者。 哲学观重点理论为自 然法理论, 计划通过法律变革来寻求理想社会的发展。可见, 哲 学观同样强调 “人之本性” 或 “事物之本性” 的权威, 进而产生以理 性为法律之神的哲学王。这一阶段, 在理性的指导下, 人们可以 找到一切事物都必须遵循和依赖的理想化法律图景。自然法学 派相信只要 “理性” 被确立, 即具有权威。 到 19 世纪, 自然法理论 的历史任务——创造和吸纳法律制度大体完成, 法律变化必要性 已退居角落, 法律稳定必要性又重新占据优势位置, 历史观成为 了其优势位置的支持者, 即人们选择用历史观确立发展原则来维 持法律稳定必要性。在此阶段, 法律哲学主要为分析法学派、 历 史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三方局面。按照庞德的观点, 分析法学派 过于强调被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当下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而否 认历史经验。哲理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中的理想因素以致难实 际操作和创新。历史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是被发现的历史的结 晶而不支持改革创新。其试图通过历史权威观和哲学历史观协 调法律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性, 并尝试用其权威观为 17、 18 世 纪的法律理论奠定历史基础, 力求成为高过立法者和法官权威的 存在。每一种法律哲学的发展与蜕变轨迹构成了法律哲学的历 史, 被更替的命运同样也降临到历史法学派的身上, 到了 19 世纪 末, 用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里的一句话 “法理学思想上的一个时 代已告结束” , 历史法学派无法承受住霸主地位的考验, 而庞德即 在考察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研究的问题及目的的基础之上发现历 史法学派的特征, 表明其自身不是历史法学派, 并在这一阶段发 现创立新法律理论的契机, 在历史法学派的基础上创立了社会学 法学。 《法律史解释》 展示具有整体性的法律哲学的传承演进史, 每一种新产生的法律哲学都是在分析解读批判前一种法律哲学 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知识增量后的存在。 第二, 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中回顾各种法律哲学发展历史的 作者简介: 张宇宁, 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法学研究
意义是为庞德提出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奠定一个理论基础, 既然按照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规律, 当前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即将 撑不住场的时候, 新的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将会及时救场, 在历史 法学派逐渐失去主导位置的时候, 针对历史法学派应运而生的社 会学法学便取代其位置,开创一个社会学法学的时代为庞德所 图。 而曾经在历史法学派中存在的理论也将继续流传下去, 不会 随着时间消失, 只是现阶段不占据主导位置罢了。 在历史法学派 占据主导地位的阶段, 学者们提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史解释, 具体 列于庞德 《法律史解释》 一书中, 即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 政治解 释、 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 经济学解释和著名法律人解释。 同时, 庞德在对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学说解释的基础上从 法社会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批判。 以康德 “个人权利” 为主的唯心主义伦理解释重在强调权利 观念, 法学家们通过历史和逻辑两个方面把握其内容, 从而产生 完整的法理学方法。伦理解释是伦理学解释特有的表现形式在 最早人类受智力、认知能力限制形成的早年封建社会中的世界 观, 有着对祖先的敬畏。伦理解释中合理的本能, 能够提供一幅 法律图景。宗教解释从宗教的角度解释法律、 权力观念。宗教解 释同时促进我们了解英美法系的本质及问题。但伦理解释过于 强调道德权利理念来制定和完善法律, 有其不足之处。 庞德批判 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的科学性。 曾是 “解毒剂” 的伦理解释让位于政治解释。据庞德解说, 政 治解释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用 “自由理念” 法律史解释。 梅因把法 律史总结为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过程——从不取决于人的身份到 契约时代的身份是可以由人自己选择的人人自由平等、 对规则都 有发言权的进步。然而, 庞德也指出梅因的强调的意志不适用于 英美普通法关注的关系。 而且过于强调用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来 衡量法律目的, 存在消极的无所作为的法律悲观主义。在另一方 面,庞德批判了历史法学派在批判自然法学派的路上偏离了方 向, 把法律人改进和发展法律的理性和主观能动性的主体作用剔 除出法律哲学发展史, 埋下历史法学派 19 世纪末被忽视的伏笔。 在庞德看来, 法律应是理性和经验共同作用的产物。当然, 在庞德看来相对于伦理解释, 政治解释更进步。 政治解释与伦理 解释的不同在于规则正当性根据不同, 举例来说一人是否能自主 决定按照自己意愿离开某地, 伦理解释的角度是不可以的, 但是 政治解释的角度却是可以的。 并不是所有的解释都那么重要, 而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 就是两种过渡性的解释。 人种学解释从种族精神、 心理和制度方 面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以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即适者生存的观 点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的为生物学解释。 按照庞德的理解, 这两 种解释都将人的因素排除出法律现象并夸大外部环境对法律的 影响力量而试图以��
钱穆 《人生十论》 —— “我们的今天, 还是该保存有昨天, 还要 连带及于明天。这是所谓人的一生。 ” 罗斯科・庞德 (以下简称庞德) , 是当代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代 表人物以及 20 世纪西方法理学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按照庞 德在 《法律史解释》 中的观点, 人们先了解法律史才能了解法律。 法律史为我们提供法律材料和建立法律哲学的依据。法律史解 释与法律哲学的解读为 《法律史解释》 一书所关注。此书让我们 从关注庞德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内容转移到关注庞德得出这一理 论之前所进行的对法律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即他创设社会学法学 的理论前提。随着历史的变迁, 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哲学, 主要有 自然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等。 每一种法 律哲学都想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对特定阶段的历史给出法律史解 释。 《法律史解释》 是庞德在自由资本主义弊端如雨后春笋般展 现、 亟需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经济以及思想观念发生巨 大变化的时代背景下发表的著作。这一阶段的法律重点由强调 保护个人利益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转向保护各种社会利益。而 庞德 《法律史解释》 一书就是在这一特定背景下通过对这些法律 哲学的研究分析其优缺点, 由此庞德提出他主张的社会学法学。 柯勒的文明观、 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 思想、 耶林的功利主义的利益法学观点等为庞德创立的社会学法 学的渊源。 庞德在书中向我们展示了他学说的来源, 通过比较分 析不同学家的观点, 最后提出他的社会学法学工程体系。 第一, 田涛和李祝环在他们所著的 《接触与碰撞——16 世纪 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 书中提到 “没有了标准, 任何的判断 都将失去意义, 哪怕做出判断的人不断地宣告判断者手中握有真 理” , 而庞德在对法律哲学发展研究过程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统一 的标准来理解各种法律哲学, 即庞德在 《法律史解释》 开篇第一句 “法律必须稳定, 但又不能静止不变” 。以这一标准为中心, 看哪 一种法律哲学能更好的协调法律秩序的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 性。进而引出从人们在历史上尝试的权威、 哲学、 历史这三条线 路来回答法律思想中协调法律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的问题。 肯定它们在历史不同阶段的作用, 指出它们在不占优势时候也不 消失的状态。 在权威观上, 促使法律的稳定必要性暂时优先于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