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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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36.1 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GB/T 18102-2007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 18103-2000 实木复合地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0238-2006 木质地板铺装、验收和使用规范 GB/T 20240-2006 竹地板 CECS 191:2005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LY/T 1614-2004 实木集成地板 WB/T 1017-2006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 WB/T 1030-2006 木地板铺设技术与质量检测
8 保修
家装地板在竣工验收后,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一年内出现地板状态改变(如离缝、开裂、变形、虫
3
DB33/T 394—2009 蛀等),应按 GB/T 20238—2006、WB/T 1017—2006 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地板的验收和保修按CECS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铺装示例 A.1 铺装材料的验收 对重要的铺装材料,如木地板、毛地板、人造板、木龙骨、地板钉、防潮膜、胶粘剂、胶粘带、防 水涂料等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DB33/T 394—2009
A.3.1 可用空铺法、条粘法或点粘法将防潮膜直接铺于混凝土基层面上;防潮层接缝应错开,搭接宽 度一般不少于100 mm,并用胶粘接牢固,不得用不防水的胶粘接;
A.3.2 防潮层四周应上卷50 mm~100 mm(不超过踢脚板排所槽为限);防潮膜下(龙骨间)可设一塑 料管使之隆起,形成排所道;防潮膜应保持密封完整,若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应当特别注意木地板与地 砖或大理石等交接处的防潮隔离以及与卫生间、厨房间的防护隔离。
1
DB33/T 394—2009 3.3.2 毛地板可采用与胶合板同等性能的人造板材,其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质量要求,且其甲醛释 放量应符合 GB 18580-2001 中 E1 级的规定。
4 安装程序
4.1 按 WB/T 1030—2006 中 4.3.3、4.3.4 要求固定龙骨等基础并清除表面的装修异物(含固定龙骨时所 用的限位块)。 4.2 铺设防潮层。应使用防潮层对地板和基础地面进行隔离,交接处防潮层应重叠 50 mm~100 mm, 并用胶带封接;靠墙边处应上卷 50 mm~100 mm。 4.3 安装前应在得到用户对地板质量、数量等确认后,开始预铺、分检。为防止地板过大的色差,地 板固定前需对其进行预铺,根据目测的效果调整地板,使其色差平缓过渡。 4.4 地板的铺设及固定 4.4.1 总体定位
塞尺,精度 0.05 mm 或坐标百分表
每室随机测量 10 处,取平均值
拼装缝隙宽度 异常响声
塞尺,精度 0.05 mm ——
每室随机测量 20 处,取平均值和 最大值
正常行走评定
踩踏时偶然响声属 正常
7 验收确认
在详细说明地板如何进行安全使用及正常维护(见 WB/T 1017—2006 中 4.3)、保养的前提下,用 户应对安装的地板总体质量、安装的满意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确认,并办理签字手续,可参照 附录 B。
异常响声、松动
——
主要行走区域基本无异常响声和明显松动
6 验收方法
地板安装后的验收方法按见表 2。未列项目按 WB/T 1030—2006 中相关要求执行。 表2 地板验收方法
项目
检量工具
检测方法
备注
表面质量
——
目测评定
表面平整度
2 m 靠尺(或细线绳) 钢板尺,精度 0.5 mm
观测评定
拼装高度差
起铺的第一排离墙面约 10 mm 处划线拉直,不直度应小于 1%。 4.4.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的铺设
固定前,应在地板榫舌内侧进行预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深度约为 2/3 地板厚,并用 专用地板钉固于龙骨上。不得用木工胶粘剂进行实木地板的粘固。 4.4.2.1 相邻两排接头距离应不小于地板宽度;和其它地面材料(如水泥、地砖、花岗岩等)街接处 高低差不大于 1 mm,并用薄膜封隔至板面同高。若高低差超过 1 mm 时,应采用压条线过渡。铺装面 积过大(地板宽度方向超过 8 m)时,应设分隔区。 4.4.2.2 铺设时应根据地板的材质、含水率、漆板或素板、环境条件等情况,区别对待。适度掌握铺 设时地板间的松紧程度。原则上应留有拼装间隙,四周应留有 8 mm~12 mm 的伸缩缝隙。铺设时不得 用坚硬的物品冲击或敲打地板的侧、表面,以免损伤漆膜及地板。 4.4.3 实木复合地板的铺设 4.4.3.1 采用毛地板时的铺设
I
DB33/T 394—2009
木质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地板安装的一般要求、施工程序、验收条件、验收方法、验收确认等。 本标准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竹 地板等室内地面装饰用饰材的安装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因安装不当引起的地板质量状态改变所发生争 议的鉴定和确认。
ICS 79.010 B60 备案号: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394—2009
代替DB33/T 394-2003
木质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Installation, inspection guidelines for wooden flooring
2009-12-25 发布
2010-01-25 实施
7
DB33/T 394—2009
A.4.3 木龙骨连(对)接处应平整牢固。连接处宜切割成45°后绑接:单面绑接长度应大于龙骨宽度 的5倍,双面绑接长度应大于龙骨宽度的2.5倍。木龙骨钉子长应大于龙骨厚的2.5倍以上。
A.4.4 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装,相邻板块接缝应错开,与墙或固定家具、建筑构件等之间 宜留8 mm~20 mm的伸缩缝。
项目
检量工具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 地板、竹地板
允许偏差 实木复合地板
表面质量
——
漆膜不得损伤、无明显 漆膜不得损伤、无明显
划痕
划痕
强化木地板
表面装饰层不得损 伤
表面平整度
2 m 靠尺(或细线绳) 钢板尺,精度 0.5 mm
≤3.0 mm/2 m
拼装高度差 拼装缝隙宽度
塞尺,精度 0.02 mm 或坐标百分表
3 一般要求
3.1 基础要求 3.1.1 水泥地面、龙骨(搁栅)或配制的毛地板等安装的基础应平整、干燥,安装地板时的环境条件 应达到或低于当地年平均相对湿度和平衡含水率,不应含湿安装。 3.1.2 安装前应对已固的基础(如龙骨)进行验收。平整度不得超过 3.0 mm/2 m;主要行走区域无松 动或无异常响声;应使用隔湿物(防潮膜)对地板进行隔潮处理。 3.1.3 不得用水泥砂浆围固龙骨(搁栅)。 3.2 主材质量要求 3.2.1 实木地板应符合 GB/T 15036.1 的规定; 3.2.2 实木复合地板应符合 GB/T 18103—2000、GB 18580-2001 的规定; 3.2.3 竹地板应符合 GB/T 20240-2006 的规定; 3.2.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应符合 GB/T 18102-2007 的规定; 3.2.5 实木集成地板应符合 LY/T 1614-2004 的规定。 3.3 辅材质量要求 3.3.1 铺装用木龙骨、垫块等应无虫蛀、无腐朽、无开裂,其含水率低于当地年平均平衡含水率;
铺设方法同 4.4.2。 4.4.3.2 直接铺设
在保证地面平整、干燥的前提下,铺设防潮层后,可直接用木工专用胶粘剂在榫口处粘合铺设,四 周留缝隙要求同 4.4.2.2。 4.4.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的铺设 4.4.4.1 起铺时,应先在不用胶的情况下(视房间的尺寸进行统盘考虑),预铺三排,看一下拼装的 效果。使每排地板两端的长度≥200 mm,首尾两排地板的宽度≥50 mm 后再作正常施工。 4.4.4.2 采用毛地板的安装方式,在铺好防潮层的基础上,使用强化木地板专用胶水均匀地施布在榫 舌上,轻轻敲击地板的侧拼和端接处,使其相互拼(压)紧。从地板缝中挤出的胶水,待 10 分钟后(用 手试不粘)用专用铲刀铲除,再用清洁布擦去表面上多余的胶水。安装完前三排后,可等待 20 分钟, 使胶水干到一定程度再装第四排。为节约时间,等待间隙可安装第二个施工单元,以便在后续安装中使 用拉紧器。拉紧器的间距每米 1 个,拉力应适中。 4.4.4.3 不采用毛地板时,也可在铺好防潮膜的基础上直接铺设,方法同 4.4.4.1、4.4.4.2。 4.4.4.4 强化木地板的安装多系悬浮式铺设,与其接触的区域(如墙、水管等)应留足伸缩缝隙(一 般不小于 8 mm~12 mm)。 4.4.4.5 安装 12 小时后,方可在地板上行走;48 小时后,方可摆设家具等物品。 4.4.5 各类木地板铺设面积超过 80 m2(横向跨度超过 8 m)时,宜采取相应的分隔措施(留出伸缩缝、 使用扣条过渡),以防面积过大时产生胀缩变形。用于四周限位的限位块应在地板安装完工后取出,以 免地板产生变形。地板面层与踢脚线之间宜留有 1 mm~3mm 的间隙,不得用油漆封闭。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394—2009
前言
本标准是对DB33/T 394-2003《地板安装验收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DB33/T 394-2003相比较,技 术内容的变化主要包括:
a) 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引用标准,如GB 18580-2001、GB/T 18102—2007、GB/T 20238-2006等; b) 提出安装前地板质量验收方法; c) 增加资料性附录A,提供安装图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浙江省地板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浙江瑞澄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康辉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长方木业有限公司、 湖州天龙木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崇荣、徐漫平、郭飞燕、周国林、沈建康、陈曙红、杨伟明、于海霞、张根 发、胡杭萍。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T 394-2003。
注: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地板等铺装示例见资料性附录 A。
2
4.5 工程地板铺设 遵照CECS 191:2005执行。
DB33/T 394—2009
5 验收条件
5.1 地板安装完工后,7 日内按表 1 中所列条款进行验收。 5.2 对安装有其它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协议进行验收。
表1 地板安装允许偏差
5
DB33/T 394—2009 A.2 铺装前施工条件的检查 A.2.1 木地板铺装是装修工程的最后一道工序,应当在其它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不得交叉混 合施工作业。
A.2.2 混凝土基层平整度、坡度不符合要求时应作整改,凹凸不平处应当填、凿平整。基层含水率超 标时应铺防潮隔离层。
6
A.3 防潮膜的铺设
塞尺,精度 0.02 mm
≤0.6 mm
≤0.8 mm,每 10 m2 最 大拼缝为 1.0 mm 的不 多于 3 处,其长以单块 地板为限。
多层结构,≤0.2 mm; (三层结构同左)
≤0.25 mm,每 10 m2 最 大拼缝为 0.5 mm 不多于 3 处。(三层结构同左)
≤0.2 mm
≤0.20 mm,每 10 m2 最大拼缝为 0.5 mm 的不超过 3 处。
A.4 龙骨铺设 A.4.1 木龙骨的间距按地板长度计算确定(但不超过400 mm),以保证地板、毛地板、人造板垫层的 接缝均搁置于龙骨中线上;龙骨位于防潮隔离层之上,以保护龙骨不受潮。
A.4.2 木龙骨固定的钉距不大于400 mm,对局部不平处应作整修并采用厚≤5 mm的木垫片垫平;与 墙或固定家具、建筑构件等之间宜留10 mm~20 mm的伸缩缝。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36.1 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GB/T 18102-2007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 18103-2000 实木复合地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0238-2006 木质地板铺装、验收和使用规范 GB/T 20240-2006 竹地板 CECS 191:2005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LY/T 1614-2004 实木集成地板 WB/T 1017-2006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 WB/T 1030-2006 木地板铺设技术与质量检测
8 保修
家装地板在竣工验收后,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一年内出现地板状态改变(如离缝、开裂、变形、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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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394—2009 蛀等),应按 GB/T 20238—2006、WB/T 1017—2006 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地板的验收和保修按CECS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铺装示例 A.1 铺装材料的验收 对重要的铺装材料,如木地板、毛地板、人造板、木龙骨、地板钉、防潮膜、胶粘剂、胶粘带、防 水涂料等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DB33/T 394—2009
A.3.1 可用空铺法、条粘法或点粘法将防潮膜直接铺于混凝土基层面上;防潮层接缝应错开,搭接宽 度一般不少于100 mm,并用胶粘接牢固,不得用不防水的胶粘接;
A.3.2 防潮层四周应上卷50 mm~100 mm(不超过踢脚板排所槽为限);防潮膜下(龙骨间)可设一塑 料管使之隆起,形成排所道;防潮膜应保持密封完整,若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应当特别注意木地板与地 砖或大理石等交接处的防潮隔离以及与卫生间、厨房间的防护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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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394—2009 3.3.2 毛地板可采用与胶合板同等性能的人造板材,其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质量要求,且其甲醛释 放量应符合 GB 18580-2001 中 E1 级的规定。
4 安装程序
4.1 按 WB/T 1030—2006 中 4.3.3、4.3.4 要求固定龙骨等基础并清除表面的装修异物(含固定龙骨时所 用的限位块)。 4.2 铺设防潮层。应使用防潮层对地板和基础地面进行隔离,交接处防潮层应重叠 50 mm~100 mm, 并用胶带封接;靠墙边处应上卷 50 mm~100 mm。 4.3 安装前应在得到用户对地板质量、数量等确认后,开始预铺、分检。为防止地板过大的色差,地 板固定前需对其进行预铺,根据目测的效果调整地板,使其色差平缓过渡。 4.4 地板的铺设及固定 4.4.1 总体定位
塞尺,精度 0.05 mm 或坐标百分表
每室随机测量 10 处,取平均值
拼装缝隙宽度 异常响声
塞尺,精度 0.05 mm ——
每室随机测量 20 处,取平均值和 最大值
正常行走评定
踩踏时偶然响声属 正常
7 验收确认
在详细说明地板如何进行安全使用及正常维护(见 WB/T 1017—2006 中 4.3)、保养的前提下,用 户应对安装的地板总体质量、安装的满意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确认,并办理签字手续,可参照 附录 B。
异常响声、松动
——
主要行走区域基本无异常响声和明显松动
6 验收方法
地板安装后的验收方法按见表 2。未列项目按 WB/T 1030—2006 中相关要求执行。 表2 地板验收方法
项目
检量工具
检测方法
备注
表面质量
——
目测评定
表面平整度
2 m 靠尺(或细线绳) 钢板尺,精度 0.5 mm
观测评定
拼装高度差
起铺的第一排离墙面约 10 mm 处划线拉直,不直度应小于 1%。 4.4.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的铺设
固定前,应在地板榫舌内侧进行预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深度约为 2/3 地板厚,并用 专用地板钉固于龙骨上。不得用木工胶粘剂进行实木地板的粘固。 4.4.2.1 相邻两排接头距离应不小于地板宽度;和其它地面材料(如水泥、地砖、花岗岩等)街接处 高低差不大于 1 mm,并用薄膜封隔至板面同高。若高低差超过 1 mm 时,应采用压条线过渡。铺装面 积过大(地板宽度方向超过 8 m)时,应设分隔区。 4.4.2.2 铺设时应根据地板的材质、含水率、漆板或素板、环境条件等情况,区别对待。适度掌握铺 设时地板间的松紧程度。原则上应留有拼装间隙,四周应留有 8 mm~12 mm 的伸缩缝隙。铺设时不得 用坚硬的物品冲击或敲打地板的侧、表面,以免损伤漆膜及地板。 4.4.3 实木复合地板的铺设 4.4.3.1 采用毛地板时的铺设
I
DB33/T 394—2009
木质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地板安装的一般要求、施工程序、验收条件、验收方法、验收确认等。 本标准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竹 地板等室内地面装饰用饰材的安装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因安装不当引起的地板质量状态改变所发生争 议的鉴定和确认。
ICS 79.010 B60 备案号: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394—2009
代替DB33/T 394-2003
木质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Installation, inspection guidelines for wooden flooring
2009-12-25 发布
2010-01-25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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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394—2009
A.4.3 木龙骨连(对)接处应平整牢固。连接处宜切割成45°后绑接:单面绑接长度应大于龙骨宽度 的5倍,双面绑接长度应大于龙骨宽度的2.5倍。木龙骨钉子长应大于龙骨厚的2.5倍以上。
A.4.4 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装,相邻板块接缝应错开,与墙或固定家具、建筑构件等之间 宜留8 mm~20 mm的伸缩缝。
项目
检量工具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 地板、竹地板
允许偏差 实木复合地板
表面质量
——
漆膜不得损伤、无明显 漆膜不得损伤、无明显
划痕
划痕
强化木地板
表面装饰层不得损 伤
表面平整度
2 m 靠尺(或细线绳) 钢板尺,精度 0.5 mm
≤3.0 mm/2 m
拼装高度差 拼装缝隙宽度
塞尺,精度 0.02 mm 或坐标百分表
3 一般要求
3.1 基础要求 3.1.1 水泥地面、龙骨(搁栅)或配制的毛地板等安装的基础应平整、干燥,安装地板时的环境条件 应达到或低于当地年平均相对湿度和平衡含水率,不应含湿安装。 3.1.2 安装前应对已固的基础(如龙骨)进行验收。平整度不得超过 3.0 mm/2 m;主要行走区域无松 动或无异常响声;应使用隔湿物(防潮膜)对地板进行隔潮处理。 3.1.3 不得用水泥砂浆围固龙骨(搁栅)。 3.2 主材质量要求 3.2.1 实木地板应符合 GB/T 15036.1 的规定; 3.2.2 实木复合地板应符合 GB/T 18103—2000、GB 18580-2001 的规定; 3.2.3 竹地板应符合 GB/T 20240-2006 的规定; 3.2.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应符合 GB/T 18102-2007 的规定; 3.2.5 实木集成地板应符合 LY/T 1614-2004 的规定。 3.3 辅材质量要求 3.3.1 铺装用木龙骨、垫块等应无虫蛀、无腐朽、无开裂,其含水率低于当地年平均平衡含水率;
铺设方法同 4.4.2。 4.4.3.2 直接铺设
在保证地面平整、干燥的前提下,铺设防潮层后,可直接用木工专用胶粘剂在榫口处粘合铺设,四 周留缝隙要求同 4.4.2.2。 4.4.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的铺设 4.4.4.1 起铺时,应先在不用胶的情况下(视房间的尺寸进行统盘考虑),预铺三排,看一下拼装的 效果。使每排地板两端的长度≥200 mm,首尾两排地板的宽度≥50 mm 后再作正常施工。 4.4.4.2 采用毛地板的安装方式,在铺好防潮层的基础上,使用强化木地板专用胶水均匀地施布在榫 舌上,轻轻敲击地板的侧拼和端接处,使其相互拼(压)紧。从地板缝中挤出的胶水,待 10 分钟后(用 手试不粘)用专用铲刀铲除,再用清洁布擦去表面上多余的胶水。安装完前三排后,可等待 20 分钟, 使胶水干到一定程度再装第四排。为节约时间,等待间隙可安装第二个施工单元,以便在后续安装中使 用拉紧器。拉紧器的间距每米 1 个,拉力应适中。 4.4.4.3 不采用毛地板时,也可在铺好防潮膜的基础上直接铺设,方法同 4.4.4.1、4.4.4.2。 4.4.4.4 强化木地板的安装多系悬浮式铺设,与其接触的区域(如墙、水管等)应留足伸缩缝隙(一 般不小于 8 mm~12 mm)。 4.4.4.5 安装 12 小时后,方可在地板上行走;48 小时后,方可摆设家具等物品。 4.4.5 各类木地板铺设面积超过 80 m2(横向跨度超过 8 m)时,宜采取相应的分隔措施(留出伸缩缝、 使用扣条过渡),以防面积过大时产生胀缩变形。用于四周限位的限位块应在地板安装完工后取出,以 免地板产生变形。地板面层与踢脚线之间宜留有 1 mm~3mm 的间隙,不得用油漆封闭。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394—2009
前言
本标准是对DB33/T 394-2003《地板安装验收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DB33/T 394-2003相比较,技 术内容的变化主要包括:
a) 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引用标准,如GB 18580-2001、GB/T 18102—2007、GB/T 20238-2006等; b) 提出安装前地板质量验收方法; c) 增加资料性附录A,提供安装图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浙江省地板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浙江瑞澄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康辉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长方木业有限公司、 湖州天龙木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崇荣、徐漫平、郭飞燕、周国林、沈建康、陈曙红、杨伟明、于海霞、张根 发、胡杭萍。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T 394-2003。
注: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地板等铺装示例见资料性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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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工程地板铺设 遵照CECS 191:2005执行。
DB33/T 394—2009
5 验收条件
5.1 地板安装完工后,7 日内按表 1 中所列条款进行验收。 5.2 对安装有其它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协议进行验收。
表1 地板安装允许偏差
5
DB33/T 394—2009 A.2 铺装前施工条件的检查 A.2.1 木地板铺装是装修工程的最后一道工序,应当在其它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不得交叉混 合施工作业。
A.2.2 混凝土基层平整度、坡度不符合要求时应作整改,凹凸不平处应当填、凿平整。基层含水率超 标时应铺防潮隔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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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防潮膜的铺设
塞尺,精度 0.02 mm
≤0.6 mm
≤0.8 mm,每 10 m2 最 大拼缝为 1.0 mm 的不 多于 3 处,其长以单块 地板为限。
多层结构,≤0.2 mm; (三层结构同左)
≤0.25 mm,每 10 m2 最 大拼缝为 0.5 mm 不多于 3 处。(三层结构同左)
≤0.2 mm
≤0.20 mm,每 10 m2 最大拼缝为 0.5 mm 的不超过 3 处。
A.4 龙骨铺设 A.4.1 木龙骨的间距按地板长度计算确定(但不超过400 mm),以保证地板、毛地板、人造板垫层的 接缝均搁置于龙骨中线上;龙骨位于防潮隔离层之上,以保护龙骨不受潮。
A.4.2 木龙骨固定的钉距不大于400 mm,对局部不平处应作整修并采用厚≤5 mm的木垫片垫平;与 墙或固定家具、建筑构件等之间宜留10 mm~20 mm的伸缩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