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增补命名第十一批福州市“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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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增补命名第十一批福州市“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8
•【字号】榕教综[2013]253号
•【施行日期】201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增补命名第十一批福州市“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榕教综〔2013〕253号)
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教育局,市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语用[2005]3号、闽教语[2005]3号)以及市教育局、市语委《关于开展福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榕语[2005]6号),我市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

市语委办按照省颁示范校评估标准、操作办法和审批程序,对新一轮申报“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学校进行评估。

经研究决定,增补命名福州三中金山校区为福州市“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希望被命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校的辐射功能,
进一步巩固、整改、提升,带动更多学校共同提高,为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作贡献。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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