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统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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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社会统筹保险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也是实现公司规范化管理的标志。

在全公司范围内为符合参保基本条件的规定岗位员工上国家规定的“五项”社会统筹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第一条保险享受对象:
1、公司总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2、直营连锁店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执行经理、第一副理、厨师长、第二副理、库管、采购、出纳、电工;
3、食品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经理、设备工程师、炒料师、保管、生产线长;
4、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二条保险享受条件:
1、工伤保险:所有岗位员工入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七天内,公司缴费给员工上“工伤保险”。

2、养老保险:在公司总部工作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符合参保年龄(除保洁、门卫、食堂、库工、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岗位员工、食品分公司管理岗位和公司直营酒店管理组、行政组岗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参保年龄的员工,可以办理“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基数以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28%
计算,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

3、失业保险:在公司总部工作符合参保年龄(除保洁、门卫、食堂、库工、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岗位员工、食品分公司管理岗位和公司直营酒店管理组、行政组岗位员工入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可为其办理“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基数以年度社平工资的3%计算,其中企业承担2%,个人承担1%。

4、医疗保险:在公司总部工作符合参保年龄(除保洁、门卫、食堂、库工、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岗位员工、食品分公司管理岗位和公司直营酒店管理组、行政组岗位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可为其办理“医疗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基数以年度社平工资的80%的8%计算,其中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2%。

5、女工生育保险:公司育龄期已婚女员工入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可由公司为其办理女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保险管理规定:
1、已经在公司办理过保险手续的员工,按照原来的办理手续继续执行;
2、没有在公司办理保险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在符合办理条件的时间内进行通知, 在接到通知起一周之内,由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的标准进行办理;
3、如果员工在原有企业或自己已经办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
请的当月将保险本及相关手续交到人力资源部,方可由人力资源部办理保险手续;如果由原有单位或政府每年还在继续缴纳的,则不在本公司享受社会保险的办理或补贴;
4、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转至公司时,必须确保在公司开始办理之前的费用是缴纳清楚的,如因自己原因,以前的缴纳手续办理不完整而造成的公司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延后的,后果由员工自己负责;
5、在公司享受社会保险的员工,必须将个人档案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如有失业、下岗工人,需要公司接办保险手续者,必须将下岗证或失业证交人力资源部保管;
6、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间,如未满合同期,自己提出离职或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解聘,导致社会保险的中途停办者, 因停办手续无法一个月当时停保办理完毕,所造成的多缴或无法停办,离职员工交回由公司所承担的部分,方可将保险手续转走。

第四条工伤险管理规定
一、工伤保险实施的范围:
1、公司总部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固定零时工;
2、直营酒店工作的所有员工,不包括钟点工;
二、工伤保险缴纳的实施:
1、工伤保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员工须交纳办理工商保险的工本费5元,个人1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工伤保险在员工入职7日之后开始办理;(直营酒店如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擅自录用没有身份证的员工,造成工伤保险无法办理而形成的工伤管理隐患,如有工伤事故发生,所有责任由直营酒店店经理负全责)
三、工伤事故的伤、残、亡的认定: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是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申报工伤的办法:
1、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员工所在部门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通知的,所有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

五、工伤认定申请续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3、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出诊病例(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诊断鉴定书);员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及管理办法:
1、停工留薪期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情况较轻的按照公司医疗鉴定小组的裁定进行停工留薪;经医疗机构治疗鉴定的工伤,按照医嘱说明或者医疗诊断说明的期限进行停工留薪;
2、停工留薪期的员工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部分;
3、因工伤进入停工留薪期的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岗位补贴。

六、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

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和对外关系部门综合部。

3、事故单位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公司总经理部。

4、发生重伤事故,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3小时内上报公司总经理。

随后人力资源部会同发生事故单位
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人力资源部;
5、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由本人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伤事故小组成员,进行事故鉴定,并经认定后给与工伤假,将鉴定结果提交总经理后执行。

七、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

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

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

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八、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九、工伤事故的结案
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十、工伤事故的善后:
1、对于突发性工伤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工作要求:
(1)第一时间汇报直管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社保专员负责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处理;如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在汇报领导征得同意后呼叫120;普通事故在上级领导的安排下,进行就医安排;
(2)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要负责保留现场的完整性,等候工伤事故调查
小组的调查;
(3)汇报公司工伤事故鉴定小组;
2、对于工伤事故医疗休息的规定:
(1)直管领导或公司委派人员根据工伤事故人员受伤程度进行医疗安排;
(2)事故受伤较轻的人员,在进行治疗后,按照医嘱
如需休养的人员,按照公司工伤事故休假的规定,填写休假单,由主管上级领导签字后,安排休假;不需要休假的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工作安排;
(3)事故受伤较严重的人员,在送往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委派人员陪同,并将所有医疗手续及单据进行保管,并安排部门负责人为工伤事故人员填写并审批工伤休假单;
(4)事故受伤较严重的人员,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每月照常发放工资,工资中不含工龄费。

3、对工伤事故鉴定处理的相关规定:
(1)事故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当天将事故过程说明材料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工伤事故鉴定小组;
(2)工伤事故小组成员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明确事故责任划分,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发文处理;
(3)人力资源部按照整理事故过程说明及现场相关图像资料,报社保局工伤事故鉴定小组,进行工伤事故索赔程序的工作完成;
(4)工伤事故责任确定划分:
工伤事故无论大小,都应划分的责任有:
管理责任:分为主管责任、直接上级责任;
保障责任:分为培训责任、工伤保险办理责任;
现场操作责任:分为现场操作上级责任、现场
操作者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范畴,按照每次工伤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事故责任的追究,轻者罚款处理,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直至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每一次工伤事故的发生、处理等全过程的资料必须进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公司安全教育的资料,以加强对其他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4、公司工伤事故鉴定小组成员构成:
组长:企管中心总监
组员:综合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营运督导部经理、技术总厨、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
5、工伤事故鉴定小组工作责任;
(1)收集工伤事故真实材料,提出工伤事故书面鉴定材料;
(2)按照以上工伤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工伤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
(3)将审批后的结果进行发文公布,并交综合部存档保留;
(4)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工伤事故案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

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
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

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停产事故。

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跑损事故。

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交通事故。

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质量事故。

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其它事故。

十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
(4)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

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
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十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管:
(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技科负责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跑损、冻凝或和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技、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

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厂负责管理。

轻微事故由
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

主管安全的付厂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技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

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安技科。

(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4)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科室)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安技科。

由安技科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4、事故的损失计算
(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

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

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十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安技科向上报时参考。

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3>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6>淹溺。

<7>灼、烫伤。

<8>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9>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0>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2>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3>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

<1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6>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2)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8>设计有缺陷。

<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0>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直接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3>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4>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5>设计错误。

<6>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7>其它原因
(2)间接原因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缺乏安全教育。

<4>验收不彻底。

<5>其它。

3、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1)物质原因:
<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2>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

<3>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4>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5>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6>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7>物质的化学作用。

<8>其它。

十五、附则
1、其他厂矿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厂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

2、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厂级(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安技科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
(1)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

(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由工会、武装部等单位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武装部等部门组织处理。

(4)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5)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6)交通事故,厂内由运输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厂外由保卫科负责分析处理。

(7)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8)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9)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六、重伤事故划分标准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一)员工伤病申报(体系要求)
为了提高在岗员工的安全健康工作标准执行的管理,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建立员工疾病申报制度,内容如下:第一条按照公司上岗人员的健康要求,需要办理健康证的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将健康证的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条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如有疾病或受伤情况,其直接领导应马上根据伤病情况进行脱离工作现场的安排,同时将工作人员的疾病或受伤情况以书面和表格的方式,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以便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或者考虑将其调离与食品处理有关的岗位。

第三条应报告的情况包括:
(1)黄瘟;
(2)腹泻;
(3)呕吐;
(4)发烧;
(5)伴有发烧的喉痛;
(6)可见性感染皮肤损伤(烫伤、割伤等);
(7)耳、眼或鼻中有流出物。

第四条申报流程:部门提出申报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中心总监签字——人力资源部核审——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提出伤病处理意见——报中心总监审批——总经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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