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职业伦理视野中的“车马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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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伦理视野中的“车马费”探析
向丹
【摘要】As the hidden rules,media “payments”are the essence of a voice.And this kind of discourse resources are not private resources,but resourc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clearing house for actually becoming a kind of private interes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fessional
ethics,“accepting payments”is a kind behavior that transfers public resources into private resources.In this process,it will inevitably lose the consump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and public interest.Specific to the news profession is in the news just position and authenticity of the resolution of value.Therefore,professional eth-ics must be rebuilt.The dual self-discipline of media and journalists and multiple checks and balance from society should be brought i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groupment professional anomie.%作为媒体业潜规则的“车马费”,本质是记者对自己所掌控的话语权资源进行的一种利益交换。
这种话语资源并非私人资源,资源交换所获取的利益,事实上却成为一种私人利益。
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看,“车马费”的收受,就是一种将公共资源化为私人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公共资源的消耗和公共利益的损失———即新闻中公正立场和真实性价值的消解。
因此,必须重建职业伦理规范,通过媒体与记者的双重自律以及社会系统的多重制衡机制,解决这种群体性的职业失范问题。
【期刊名称】《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1
【总页数】5页(P102-106)
【关键词】车马费;新闻职业伦理;有偿新闻;话语权
【作者】向丹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 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0
2014年伊始,新闻记者证进入“严管时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全国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只有通过2月份的全国统一考试才能更换或领取记者证。
这一次
被记者们称为“国考”的举措无疑体现出国家在治理媒体从业人员伦理道德失范问题上的用心,记者的职业伦理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媒体记者职业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屡屡被提上讨论台,如:灾难新闻采访中人文关怀缺失、假记者扎堆煤矿事故现场、记者的“车马费”问题……其中,“车马费”问题堪称多年存在于媒体行业中的毒瘤,它与有偿新闻、新闻的公正性、职业腐败等问题息息相关,有违记者的基本职业伦理,却又屡禁不止,甚至成为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行规。
车马费最早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上海,当时外资企业开始进驻大陆,拥有热切的宣传愿望。
为了让媒体记者及时到达企业发布会现场,主办方通常会为其准备来回包车的费用,成为“车马费”之源起[1]。
后来公关公司兴起后,“车马费”成为吸引媒体记者聚焦的一种手段,逐渐演绎到今天的“车马费”乱象。
而且由于车马费标准的不同,电视台记者高于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所以车马费也开始被赋予“出场费”的定义,数额多少变成了媒体身份的象征。
每个地方的媒体都给车马费取了一个不同的昵称,北京一般叫“封封”,杭州通常
称“萝卜”,重庆普遍说是“签到”……活动或事件主体通常都会为例行的采访准备一定数额车马费。
如今不少记者已经被培养出一种收车马费的习惯,甚至会按照车马费的多少来选择是否到场采访或者是否发稿以及发稿的用心程度。
在媒体实践中,“车马费”一般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记者被事件主体要求不能对事件进行报道的封口费,比如灾难性报道、舆论监督报道等类型;另一种是记者被事件主体期望对事件进行报道宣传费,比如明星走穴、新品发布等。
由于收取以“车马费”为形式的封口费不仅有害于新闻专业主义,还极有可能导致公众知情权受到侵害,因此记者拿封口费的行为便跟受贿有了直接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同时,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显然,国内的媒体记者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因此,他们若收取这种“车马费”,则涉嫌构成受贿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车马费”为形式的宣传费相对而言较难界定,业界所谓的“车马费”一般也以这种情况为主,它不停地在广告和新闻二者之间寻找中间地带,记者则可以从这一监管盲区中找到权力与利益交换的场所,形成如今媒体界的“车马费”乱象,因此,本文所探讨的“车马费”默认为这一类型的“车马费”。
“车马费”成为一种潜规则,导致新闻从业者的群体性职业伦理失范,其原因不外乎红包发受双方的一种利益交换。
这种利益交换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很难说孰轻孰重,而是相互循环,形成一个封闭的因果链条。
从车马费收受方即记者个人来说,车马费本质上与他们的个人身份无关,而来自于其职业身份带来的优势。
特殊的职业身份让他们拥有了不同寻常的话语权,而在信息社会里,话语权的掌握就意味着资源的掌握,既为资源,就可以形成一种利益交换。
那么,对于记者来说,又为何愿意进行这样的利益交换呢?一言以蔽之,因为交换所获取的利益大于可能承担的风险。
事实上,这与记者的收入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后,媒体数量急速增长,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媒体产品的生产几乎成为一种流水化作业,而作为产品线上的“工人”的记者地位不断被降低,薪酬也随之减少。
他们曾调侃自己为“新闻民工”或者“码字工人”,意思是拿着低廉的薪水,过着“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狗晚,有时还性命难保的生活”。
据调查,国内记者基本工资普遍不高,有的媒体不设基本工资,完全以稿费来计算记者工资,其中网络媒体或者新媒体犹甚。
这时候,“车马费”便成了他们除工资之外的灰色收入,成为了一些记者生存的物质“保障”。
不过也有记者将“车马费”视为致富之道,由于获取这些利益的方法较为简单,且作为交换的条件又难以考量,报道与否的决定权全在记者手中,获利成本几乎为零,因此拥有报道权的记者自然将“车马费”视为谋取暴利的手段。
在记者队伍中经常见到一群勤于“跑会”的记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甚至组成“记者团”,一同出席活动,行动目标直指“车马费”,一天多则收入几千,少则几百。
而在管理体制和职业规范不健全的状况下,收取“车马费”之后记者面对的风险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许多记者将自己掌握的话语资源视为一种私人资源,随意买卖而不必承担任何后果——尽管这事实上是一
种由职业特殊性带来的公共资源。
从车马费的发放方即企业和公关公司来说,车马费的目的显然早已超越单纯的“车马”本身,而成为一种购买媒体话语资源的方式。
从表象而言,车马费体现出他们对记者这一职业的尊重和支持,而从本质上看则具有偿新闻之嫌,发放方的目的是希望买通掌握话语资源的媒体记者,使他们通过收受红包的方式将这种话语资源让
渡一部分给活动的主办方——或是为自己宣传美言,希望记者笔下生花,给活动
做更多更好的宣传造势,体现出车马费的最大价值,亦或者替自己遮丑禁言。
即使暂时没有这样的迫切需求,作为一种持续性的资源,话语权总会有发挥作用的时候,而和掌握着话语权的媒体记者保持一种持续性的良好关系就成为企业和公关公司的共识。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发放方将车马费视为“心安费”,看到记者们收下“车马费”后才觉得放心,让企业在遇到公关危机时有了一定的底气。
记者所在的媒体,作为红包收受方的直接管理者,同时也是这个交换链条中被交换的话语资源的管理经营者,在这一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当复杂,且涉及到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许多现实问题。
中国的新闻媒体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两类,许多媒体更是同时兼具这两类性质。
事业性质的媒体有国家财政拨款支持运营,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质更为浓厚,理应与带有利益收买性质的“车马费”绝缘。
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此类媒体的记者往往是活动方发放“车马费”时最大也最为看重的目标群体。
因为这些媒体通常是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媒体,其发声效果可谓以一当十,而且受众多处于社会中上阶层或者是体制内的,因此这些记者往往比其他记者更受“重视”,特别是体制内的活动主办方则更加垂涎他们手上的话语权。
对于企业性质的媒体,市场化程度较高,他们的记者几乎将“车马费”默认为一个习以为常的报道程序。
虽然这样的媒体都设有经营部进行日常的广告运作,同时号称采编与经营分离,但实际上活动主办方更愿意让自己的广告出现在新闻稿中,而不是高额却难以见实效的硬广告项目里。
因此,有宣传推广需要的企业单位通常会专门派人维护媒体关系,以保障这些媒体记者手中的话语资源能够随时让渡。
在没有明文限制记者收红包的新闻单位里,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默认的规则:除了突发事件、舆论监督报道的红包不能收以外,其他活动的红包收与不收都无伤大雅。
而一些“车马费”通常很高的喜庆活动,比如某某机构周年庆、揭牌、明星走穴等,记者们在上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下乐于接受。
这也引发一种奇怪的现象,许
多媒体“倒贴”活动主办方要求报道活动。
网上一个名为“关于媒体车马费”的帖子下面,就有一位发布会组织者发帖回复:“我们这月初的活动,本来请了10家媒体。
结果这些媒体互相通报消息,多了3家媒体出来,我们根本没有邀请过。
”这样荒唐的场面,其原因还是在于某些记者理所当然地将手中的话语权视为私人资源,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
“车马费”的收取几乎已成为国内记者的一种职业习惯,成为一种被广泛认同的群体行为,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事实上,一个值得深思的有趣现象是:尽管许多记者都有收“车马费”(本质是红包)的习惯,但是业内人士从不会把它称为“红包”,而且倘若有人说记者拿红包,会被视为一种羞辱——因为“红包”一
词从字面就跟职业腐败、有偿新闻直接相关。
由此可见,即使收受“车马费”的记者本身,在职业道德上也并不认同直接收钱出卖话语资源的行为——于是,才衍
生出了“车马费”这样的特殊称谓。
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研究员唐润华在谈到“车马费该不该拿”的问题时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
记者收受了当事者给予的利益或好处,就有可能会在新闻报道中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
”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总监陈婉莹就曾表示:“(车马费)对中国新闻业来说,很尴尬……是一种腐败。
”不过路透社中国首席记者Benjamin Lim在接受中国国际舆情网访谈时就曾表示虽然拿红包他也不赞成,但如果一个国家成千上万的记者都那么做,他是不能唾弃的。
以上对收取以“车马费”为形式的宣传费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界定,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看,收取“车马费”终归是一种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话语权的利益交换,而这种话语资源,并不是一种私人资源,但资源交换所获取的利益,事实上却成为一种私人利益。
那么,车马费的收受,就是一种将公共资源化为私人资源从而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消耗和公共利益的损失——具体到新闻职业中,就是新闻中的公正立场和真实性价值的消
解。
车马费作为一种利益交换,违背了记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尤其是普遍性的车马费发放和收受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群体性的职业失范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个新闻媒介的公信力。
“车马费”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存在于监管灰色地带多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
基于媒体的双重属性,新闻报道也同时具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共属性与作为信息产业一环的商业属性,这种双重属性也衍生出对“车马费”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
当然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都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与原则,那就是从被采访对象处收取车马费应该被视为违反记者基本职业伦理的绝对禁区。
从根本上讲,国家监管部门对“车马费”问题进行源头上的禁止,需要明文规定媒体记者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车马费”,并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一经查明,立即取消记者资格和对相关媒体进行处分。
诚然,由于面上的狠抓防止不了暗箱操作,何况我国有礼尚往来的传统,“车马费”的概念和数额根本无法确切定义,因此这样的监管方式无法做到三百六十度无死角,也不能完全透视媒体话语权的交易行为,需要回到职业道德自律的层面上。
其实,我们已经看到在“车马费”问题上所存在的一个奇怪悖论:大多数记者并不认同直接收取金钱出卖话语资源的行为,但同时,大多数记者又将同样是一种金钱利益的“车马费”的收取视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由此可见,在车马费的问题上,许多记者的职业伦理道德认知事实上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因此,要解决车马费的问题,有必要对我们的职业伦理进行某种程度上的重新建构。
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良心”,指的是主体对自身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对于道德自我、道德活动进行评价与调控的心理机制[2]。
记者的良心就是记者对自身“环境守望、社会良知”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并以此进行评价与调控的心理机制[3]。
对于大多
数记者而言,一头是金钱的诱惑,物质的利益;一头是社会的责任,职业良心。
媒体人通常的选择形成了两头尖、中间大的格局。
少部分倒向了物质的利益丧失了良心;少部分坚守着新闻的信念,为公众服务;而更多的是彷徨困惑和摇摆不定。
对于丧失职业良心的少数人应该严厉谴责并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治理。
这种治理主要是媒体本身对记者的一种垂直管理,是基于媒体自律基础上的组织对个体的制约。
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体制优化上来限制不良“车马费”的产生。
机关体制部分,直接纳入腐败现象治理。
作为企业体制的部分,可以由社会组建的“投诉委员会”进行监督,也可以在中国记者网上轻松查到记者的真实身份,以及是否被设入“黑名单”。
其实西方的某些成熟媒体,都有严格的控制记者拿红包的办法。
比如英国老牌的财经媒体《金融时报》,他们规定,采访对象超过20美元以上的礼物记者是不能收的,超过20美元的礼物要上交报社,每年在圣诞节前夕拍卖捐赠给慈善组织。
在每年的拍卖会上,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礼物。
而记者私自收受红包是要被开除公职的。
收受红包成为一种高风险行为之后,必然让发受双方都受到相当程度的震慑。
中国大陆也有效法这一制度的媒体,如《南方周末》和《成都商报》,他们曾公开表示禁止自己的记者收红包,“车马费”超过一定数额就必须上交。
事实上,群体压力也是车马费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车马费的收受问题上,许多本意不愿收受的记者都曾说过,当别的记者都在收的时候,自己如果不收就会被同行视为异类。
传播学认为,寻求群体认同感是个体的一种基本需求,当一个人处于特定群体之中,并发现自己的个人行为不同于群体时,就会感受到来自群体的巨大压力,甚至因此改变自己的本意以寻求群体认同。
因此,要重新建构记者的职业伦理,建立起记者的普遍职业良心与道德,就必须消解这种群体压力。
坚守社会责任的少数人应该得到褒扬,这种褒扬不仅是物质上的奖励,更应该是一种精神上的肯定。
如此,才能将群体行为带来的压力感消解到最小,同时使其正能量效应得到最大化发挥,以感染身边的其他记者,尽最大可能使那些困惑摇摆不定的记者明
确方向,在奖惩分明制度的严格执行下,“中间派”无疑会从中产生出职业是非观念,进而内化在日常工作中,最终达到改变整个群体行为的目标。
由此,可以通过外在的积极影响,提高媒体记者的自律性,建立起健康的记者职业伦理规范,并让这种规范成为记者们的普遍共识。
除了媒体自律基础上的垂直管理以及种种提升记者自律意识的方式之外,尚需建立多重制衡机制来防止因“车马费”引起的媒体人职业伦理道德失范,以及受贿索贿等问题。
(一)提高记者证门槛
对全国的记者证人数进行限制,组织采编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我国目前在公开记者证信息方面的工作成效不错,但还不够,要想保持记者职业的神圣地位就必须严格控制记者人数,提高采编人员的职业素养,让记者像律师、医生等职业一样,专业化程度高,受公众信赖。
(二)提升记者收入
“车马费”盛行很大程度上是记者的辛苦跟收入不成比例,甚至有媒体以记者有“车马费”为由故意压低记者工资,这无形中增长了某些记者对于“车马费”的野心。
前文说到《金融时报》对记者的红包收受有极其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是《金融时报》有个特点,作为一家上百年历史的老财经报,记者的工资堪与高收入职业的医生和律师比肩,甚至比他们还高。
所以计算下来,收红包是得不偿失的。
(三)严格控制记者站,明确责任人
对记者站的严格控制可以进一步限制不法人员冒充记者跑会场赚取车马费,也是为了严防媒体记者敲诈勒索,从事非法牟利行为。
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文件,规定从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真假记者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这对假记者、假记者站都是一记猛烈的耳光,
希望能够有效治理不良“车马费”问题。
(四)车马费实行电子账单报销
对于商业属性的新闻报道,媒体记者也应该拒绝收取“车马费”,如果该费用实为记者采访的交通费而且符合媒体长期发展的需要,媒体可以采取直接联系活动主办方的方式,切断记者的“车马费”源头,用自身的广告经营费用为记者的交通费进行报销。
车马费最早就只是指记者的交通费用,由于上世纪交通不发达,且没有电子支付手段,所以邮寄报账单的过程十分漫长且繁琐,致使这一方法被淘汰。
而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一切费用都可以安全方便地进行及时支付,因此记者的车马费不仅可以通过这一便捷支付手段进行操作,而且还可以利用导航系统进行路径计算,真实有效地支付车马费,一举两得。
(五)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管
在社会监督方面,我们还可以借鉴香港地区和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
英国早在1953年就首创了全国性的报业评议会(后易名为“报业投诉委员会”)制度,根据为保护编辑和公民双方的权利而精心制定的规则,听取针对报界新闻报道准确性和公正性的诉怨[4]。
这个成功范例导致美国和许多国家及地区纷纷仿效,《华盛顿邮报》采用行政监察官制度,即从外报聘请行政监察官负责读者对报纸的投诉和本报的新闻诚信问题,聘请期间,行政监察官有独立的自由,聘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其开除。
香港地区的报业评议会独立于官办的记协,由香港本地报纸、教育界、法律界发起成立,正副主席也由非业界人士担任[5]。
作为一个掌控重要社会话语资源的职业,记者理应具备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最严谨的职业伦理规范。
只有建立媒体和记者的双重自律系统和来自于整个社会的多重制衡机制,才能在车马费问题上打破已成惯例的潜规则,改变目前的群体性职业道德失范状态,重新建构起记者的职业伦理体系,让公共资源真正公平、透明地为公
众所用[6],为社会所用,而不是成为少数资源掌控者谋取个人利益的机器。
【相关文献】
[1]记者车马费的前世今生[EB/OL].[2014-01-15].http://news.sina.com.cn/z/jzcmf/.
[2]檀传宝.教师伦理学专题——教育伦理范畴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3]陈相,何芝莹.记者良心[J].新闻窗,2010(2):4.
[4]沈正赋.西方新闻自由的理想王国与现实图景——从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门”事件谈起[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5):1.
[5]沈正赋.新闻界信用缺失的生成原因及其对策——我国新闻可持续发展系列研究之一[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04(3):2.
[6]郭恩强.重塑新闻共同体:新记《大公报》职业意识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