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凉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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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凉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14
•【字号】平政发〔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凉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
用挖掘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甘建城〔2021〕69号)《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平凉中心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平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平凉工业园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事项的审批监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涉及行道树、绿化带的,一并审批。

二、审批监管主体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平凉市中心城区市政工程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不含平凉工业园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相关审批事项,负责占用挖掘的监督管理和修复验收。

三、审批原则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管控。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设施配套完善或应急抢修确需占用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须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3月底、6月底前向市住建局集中申报上半年、下半年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原则上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不予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鼓励多家建设单位联合敷设管线、一次性挖掘,降低开挖恢复成本,避免重复开挖,坚决杜绝随意开挖行为。

(二)坚持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提出城市道路挖掘申请时必须提供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意见和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要件,否则不予审批。

(三)坚持质量安全备案。

对已获批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事项,具备质量安全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许可开挖施工。

(四)坚持落实环保措施。

已获批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事项,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坚持先缴费后施工。

对获批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许可开挖施工。

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市政府明确减免收费的道路挖掘项目,从其规定。

除此之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足额收缴。

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坚持谁挖掘谁修复。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负责道路开挖和全面
修复。

修复道路应严格遵守审批时明确的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和修复时限。

(七)坚持急事特办。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及时向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报告有关情况,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许可手续。

四、审批规程
(一)申请受理。

申请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占用或开挖面积,并通过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审批窗口,向市住建局提交占用或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申请、施工方案、施工图、规划许可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管线须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许可)。

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资料审查。

市住建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原有设施保护方案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三)现场踏勘。

市住建局会同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人行道的建设单位、园林绿化管护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现场丈量核实占用挖掘面积,研究园林绿化苗木和各类管线等原有公用设施保护措施和施工方案。

确需移植的园林绿化苗木,要明确移栽保活的措施。

(四)批准申请。

市住建局对具备条件的申请事项及时审批,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行政监管协议》,明确道路修复的质量标准、时限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等。

获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为保证城市道路或人行道挖掘后的修复质量,建设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实际开挖宽度不得小于60cm、深度必须在道路结构层以下。

城市道路结构层修复要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坚持统一标准,主次干道结构层修复标准为:
20cm砂砾级配碎石+20cm水稳(3.5%)+20cm水稳(5%)+沥青混凝土(6cm粗料+4cm细料);人行道结构层修复标准为:15cm3:7灰土+15cmC20砼+3cm砂浆+6cm 透水砖。

铺设透水砖、修复检查井、更新各类附属设施,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体现文化特色等相关要求,坚持统一标准,质量达标,美观实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住建局对开挖、回填、修复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现场监督。

督促建设单位规范设置施工围挡和安全标志,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要加快建设进度,尽量缩短工期,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要坚持质量标准,督促做好管网敷设、分层碾压回填、结构层修复的施工管理,保证修复质量。

道路挖掘修复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及时通知市住建局组织现场验收。

修复后的城市道路或人行道自验收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

质保期内如出现路基沉降、道路凹凸不平、路面破损、面层脱落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无条件负责保修。

六、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收缴
严格执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建城〔2016〕52号)明确的收费标准,由市住建局负责按实际占用挖掘面积核算相关费用。

对建设单位负责开挖修复的道路结构层相关费用,依据平凉市定期颁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从应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中予以核减。

核减费用以上年度末平凉市公开发布的建设工程实物法调整的综合材料预算信息价为准,每年调整核定一次。

计算公式为:核减后的收费总额=[单位面积收费标准×80%(地级市)×建成周期系数-道路结构层单位面积工程造价]×占用挖掘面积。

建成周期系数为:一年内5、两年内4、三年内3、四年内2、五年以上1,年份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挖的时间。

获批的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事项,通过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审批窗口收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及时上解市非税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和挪
作他用。

七、执法监管
市住建局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加强监管。

对未经报批擅自占用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或违反协议不按规范设置围挡、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未达到修复质量标准、未按时限完成开挖修复、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等行为,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附件: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凉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docx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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