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专利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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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浦区专利试点企业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突出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大力提升本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青浦区组织开展专利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政策依据
《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青府办发〔2016〕84号)
申请条件
1.在本区注册三年以上,且在本区交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落实“四有”制度,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有规章制度;
3.近三年内,企业在青浦区申请的专利累计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1件(5件实用新型专利或10件外观设计专利可等同于1件发明专利);
4.截止上年底,企业有效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
5.企业近两年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的3%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6.专利技术和产品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专利技术产业化值近两年达到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
7.企业近两年30%以上的员工参加过专利基础知识培训,其中重点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8.能利用专利文献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9.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专利纠纷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

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时间
4月底,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的,区财政给予10 万元的资助。

主管部门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二、专利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青浦区。

4.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1.国内专利资助
(1)对2013年10月8日(含10月8日,下同)后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对2013年10月7日前申请并在2013年10月8日后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7000元的授权资助。

(2)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
(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2000 元、1000 元的授权资助。

2.港澳台专利资助
(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 万元的授权资助;
(2)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1.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授权公告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授权公告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3.港澳台地区专利和国外专利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证书颁发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证书颁发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费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和专利公告文件扉页;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五年年费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3.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4.国外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5.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专利授权时或授权后第四、五年度起算时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

同时提交“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资助受理后的办理期间,区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6.材料和费用说明
(1)《办法》和本指南规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是外文的,按要求提交中文译文。

(3)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4)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未整理的申请材料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予受理。

三、青浦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09)体系认证的企业。

(二)资助费用
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认证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认证资助;9月办理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认证资助,日期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09)体系认证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申请表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四、专利保险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并为有效专利投保的企业。

2.被保险的专利第一申请人为该企业,申请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二)资助费用
付清保费后可申请实际支付保费的50%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保险缴费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保险;9月办理当年保险缴费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保险,缴费日以专利发票上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2.专利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复印件(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五、青浦区专利奖励
政策依据
《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青府办发〔2016〕84号)
奖励对象
对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街镇或园区、企业、个人。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单位为2万元,个人为2000元;
主管部门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六、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为加快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活力。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青府办发〔2016〕84号)
申请条件
1、所申报的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的;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创新设计的。

2、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实施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可优先考虑。

4、近5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不得参加评选。

申报时间
每三年评选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评选出的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项目颁发奖励证书、奖牌等。

2、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区财政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

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上海市组织开展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

政策依据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 申请条件
1、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2、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2)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

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4)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

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2)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

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4)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

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四、其他要求
1、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2、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3、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时间
3月份,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扶持方式和标准
1、经认定的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试点示范单位证书。

2、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

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示范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

3、对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区财政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

主管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八、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政策依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2)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3)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4)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5)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6)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2)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3)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4)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5)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代理、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6)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申报时间
以当年通知为准。

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的,区财政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

主管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九、中国专利奖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导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

政策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4]13号)
申请条件
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1、在规定时间内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专利权有效,无权属纠纷;
3、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4、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主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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