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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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一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四政发[2017]15号
【发布部门】四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

(四政发〔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8项。

其中市质监局取消1项,市农委取消1项,市文广新局取消1项,市住建局取消3项,市林业局取消1项,市经合局取消1项。

调整后,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82项。

其中市质监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
项,市农委保留行政审批事项9项,市文广新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5项,市住建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2项,市林业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4项,市经合局无行政审批事项,其他部门原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不变。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清理规范后,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其中市国土局保留2项、市公安局保留1项、市公安消防支队保留1项、市卫计委保留5项、市水利局保留1项、市安监局保留3项。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凡是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凡是未列入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三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七条九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八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四
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城市绿化条例十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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