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某、杨某某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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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杨某某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案
文章属性
•【案由】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裁判时间】1996.06.04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趁他人不备之机,窃取了对方保管的保险箱钥匙,而后偷盗大量财物,其该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正文
闻某某、杨某某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闻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
1995年2月18日,闻某某、杨某某盗窃案由宁波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5年10月5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下半年至1994年6月间,被告人闻某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组长兼证券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其保管的175万元国库券私自卖掉,得款193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票。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1994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某某在担任证券部代理出纳期间,利用帮助证券部临柜汇总证券、代保管收据和填写成交单之机,采用现金收入不记帐、隐匿
证券代保管收据记帐联和存根联的方法,多次将客户购买国库券、债券的现金收入侵吞,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票。
案发后,尚有122万余元赃款无法追回。
1994年9月22日,被告人闻某某所在公司领导发现其用巨款炒股后即令其交出保管的库房及证券保管箱钥匙。
闻某某自感罪行即将败露,即起盗窃邪念。
次日,闻某某趁证券部经理不备之机,窃取了对方保管的保险箱钥匙。
当晚,闻某某用其早已配置的钥匙打开库房门,又用窃取的钥匙打开存放有价证券的保险箱,窃得建设银行投资债券、国库券总计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
然后,携带窃得的巨额有价证券潜逃至贵州、云南、四川、湖南等地,期间兑换有价证券103万余元,连本带息得赃款133万余元。
1995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与逃窜至长沙市的被告人闻某某相识。
杨某某明知闻某某所携带的证券系盗窃所得,仍单独或与闻某某一起在长沙、成都等地兑换现金40万余元,杨某某分得赃款12万余元。
案发后,追回有价证券及现金共254万余元,其余35万余元被其两人挥霍。
1995年11月2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闻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杨某某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闻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巨额国库券、债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闻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巨额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数额均特别巨大,情节严重。
原判定罪准确,对盗窃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适当。
1996年6月4日终审判决:
一、撤销原判对被告人闻某某贪污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罪名的判决;二、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审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核准被告人闻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20日,对被告人闻某某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