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税务代理的几点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当前我国税务代理的
几点思考文梁榕
尺度。

所以成本管理是全过程的、全员的。

在产品设计、试制方面,首先做好市场调查,确定目标成本,对产品结构、选用材质、加工工艺进行分析,做到以最低成本实现产品必要功能。

在物资供应方面,应根据产品设计和生产计划的要求,选择最有利的物质资源、最低采购价格、最方便运输和加工条件,最适合的采购批量,不可盲目采购,超储积压。

在材料耗用方面,要有严格的领料制度,实行定额或配比送料。

应随时了解车间实际用料情况,在不影响材料使用功能的基础
上寻求廉价代用品,使得次材巧用。

在生产方面,必须严格按照生产
计划和设计要求安排生产。

设备使用、
工艺操作、材料投入要做到确保生产
进度、产品质量和直接料、工定额的完
成,把各项经济指标落实到机、台,责
任落实到人,实行岗位经济责任制。

各部门的责任明确以后,就要根
据其应有的权限,制定出责、权、利相
结合的分口分级经济责任制,也就是
各级的成本责任中心。

每一个责任中
心都必须制定有一定的标准或预算,
并赋予他们在规定范围内开支某项费
用的权力。

要求他们完成控制成本的
职责,还必须定期对他们的实绩进行评
价、考核,并同职工的经济效益紧密挂
钩,做到奖罚分明。

这样就使成本时时
处处、全过程处于被控制之中,使企业
每个部门、每个职工共同承担降低成本
增加效益的任务。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古灯调
味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味精厂)
责编:江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层层推进和税制改革的日趋深入,作为税务改革领域的新生儿———税务代理业便油然而生,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由于税务代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致使税务代理在发展中仍面临着不少制约其健康成长的种种亟需解决的矛盾。

笔者认为为保证税务代理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好税务代理中的七对矛盾。

一、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
税务代理作为代理业的一个重要门类,在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都已普遍推行,并且已形成一整套国际惯例:一是税务代理人员的资格通过严格考核、考试认定;二是税务代理业运行规范,无论是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业务范围还是服务收费都相当规范;三是税务代理的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四是完善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体系。

税务代理的国际惯例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政策法规体系比较完善、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比较强、税收征管方式日渐成熟的条件下,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与实践孕育而成的。

而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税务代理的以上条件还不十分成熟,这就要求我国在发展税务代理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做到既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又要结合我国实际、体现中国特色:一是税务代理人员,在起步阶段由离退休税务人员和素质较高的会计、律师及税务机关中分流出的人员担任;在发展时期通过考核、考试广开人才来源渠道,同时加强对执业税务代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

二是政府部门的鼎力支持。

在国外,税务代理是依靠市场的逐步推进而建立与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现阶段市场本身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推进税务代理的发展,因此,我国税务代理的开展单靠税务代理机构自身难度很大,必须借助税务部门的支持。

但税务部门的支持绝不能形成税务代理机构就是税务机关的附属物和派生物,在税务代理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防止一刀切、一哄而上;再有是建立以纳税人自愿委托为前提,以代理机构依法服务为宗旨和以代理机构微观管理、行业协会中观管理与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竞争充分、运行规范、效益较高的税务代理模式。

二、规范与发展
由于税务代理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有关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机构不健全,各种配套措施跟不上,因而税务代理这一新行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代理对象不明确,一些税务代理机构开展的业务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范围。

二是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有违自愿原则,相当多的税务代理机构为半官方性质,其代理关系的建立不是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内在需求,而是通过种种变相的行政手段拉拢过来的。

三是多头代理,国、地税两套机构分设税务代理机
工作研究
40
税收与企业
名人名言
诅咒过去,永远代替不了建设未来,与其张开我们的手大喊大叫,不如用这双手去建设新生活。

构,给企业增加了负担。

税务代理的这些不规范行为有损客户和国家的利益。

为此,必须对税务代理予以规范,明确税务代理对象只能是纳税人,其业务范围只能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所涉及的各项事务及与此相关的事宜;同时还须明确税务代理机构只能是依法组建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社会法人实体;尽快实行两税统代,以利于发挥整体优势。

为了推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在规范过程中采用经济、法律手段是主要的,行政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但要慎重,注重力度。

总的原则是我们既不能因强调规范化而用计划经济的办法和行政手段主观武断地压制税务代理的发展,使其发展停步不前,又不能对目前税务代理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放任自流。

我们应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三、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位置摆正的如何,关系处理得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的质量。

因此,合理处理二者的关系,便成为众多关系的核心。

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二者的内涵:税务代理机构是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法人实体,它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照章纳税;而税务机关则是国家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是税收征管的权力主体,由此看来,二者的机构性质、服务性质及对象是不同的。

同时,他们的职能和在税收征管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同,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它负责税法的贯彻执行、税款的征收、进行税务稽查等,其行为带有强制性;而税务代理机构则主要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为其代办涉税事宜并体现自愿的原则。

因此,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执法与支持协助执法的关系。

另外,二者的服务内容也不同:税务机关的服务主要是宏观上的、政策上的、行政上的、管理上的服务;而税务代理的服务则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的微观
服务。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二者都必须依法行事。

税务机关的工作是依法征税,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是依法办理涉税事宜和代理纳税,二者的职责十分明确。

为此,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应摆正各自的位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税务机关不能利用行政手段强制代理,也不能将行政职权内的工作转为税务代理,税务代理部门也不得利用行政干预从事执业活动。

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工作应坚持指导不干预,重视不代替,支持不包揽,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税务代理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广泛联系。

四、税务代理与市场环境
税务代理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产生、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环境并拥有良好的市场氛围,只有如此,其成长轨迹才能呈现出勃勃生机的势态。

但从我国税务代理的现状来看,却不难发现我国的税务代理市场环境并不十分理想,表现在我国目前虽有可充任税务代理、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市场供给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代理的潜在需求,但都未能从潜在状态转化为现实可能,税务代理需求不旺盛、纳税人缺乏主动寻求税务代理的内在动力;同时,社会上也缺乏寻找税务代理解决涉税事宜的氛围,致使一些税务代理者采取一些有悖税务代理原则和市场规律的不当手段搞所谓的“代理”。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我国国民素质普遍较低、自觉纳税意识淡薄,一些原本就心存偷逃心理的纳税人当然就不可能主动寻求税务代理;二是有意寻求税务代理,但在自理税务与请人代理之间的机会成本比较中认为自理税务更有利可图;而税务代理的质量不高也是影响税务代理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

就目前的税务代理业务而言,仍主要局限在代缴税款、代理帐务、代买发票等较为简单的税务事项,至于较高质量的税收筹划业务则开展的较
少;三是税收征管改革还未能彻底触动专管员制度;四是对税务代理宣传的力
度不够,普及面也不广。

以上都是影响税务代理市场环境建设的不利因素,所以,有必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优化税务代理市场的环境建设。

首先,要有组织、有步骤、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税务代理宣传,大造舆论声势,为税务代理的全面推进实施创造必要的氛围;其次,要积极培育税务代理市场,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提高税务代理质量,提供有效供给;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挖掘潜在需求,使供求达到动态上的平衡;再次,要强化税收法制建设,健全税收政策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税,建立健全通畅的税收法规法令传递机制;第四,要强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建设,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解放思想、切实转换职能,促进税务代理的深入开展。

五、数量与质量
这里的数量与质量是指税务代理人员的数量与质量。

税务代理是一项权威性的高智能服务,它不仅要求税务代理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而且还要求税务代理人通晓并熟练运用会计、审计、税收、法律等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数量与质量的协调统一是税务代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从国外看,1993年日本拥有税务代理士约6.5万人,韩国现有税务士2.6万人,美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员1993年约5.1万余人,而我国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仅为2万人左右;日本税理士与税务官人数的比例是2.7∶1,而我国拥有80万税务大军,现有税务咨询代理人员与税务干部之比仅为0.0375∶1,由此可见,我国税务代理人员的数量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再看我国税务代理人员的结构;在年龄上,离退休人员约占40%以上;在文化层次上,大中专人员约占10%左右,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人员的总体情况是数量少、文化素质低、结构不合
理、业务能力不强。

为此,必须通过多条途径加快税务代理人员的培养,按照“选贤任能、唯才是举”的原则,建立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队伍,坚持以提高税
工作研究
41
务代理人员的质量为主、并兼顾适当的数量,采取质、量并举的方针,以确保税务代理人员的数量、质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六、服务与收费
税务代理是一种智能服务、知识转让服务的中介行为,这就决定其向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只能是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这种服务应是在国家税收法制许可的范围内,为强化税收调控功能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

然而,在当前的税务代理中,低质服务、高额收费较为普遍。

服务内容单一、非程序化、制度化。

收费非标准化、无统一性。

所以,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坚持服务第一的宗旨和方向,使服务内容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质量高档化、服务行为规范化,不能因为实行有偿服务而忽视甚至不顾服务第一的宗旨和方向。

相反,实行有偿服务正是为保证服务宗旨的更好体现,绝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更不能借有偿服务,片面地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

同时,实行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合理收费,根据国家的收费标准,结合服务内容繁简、技术难易、工作量大小等多种因素确定收费价格。

七、宏观管理与行业自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天然和谐的,它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特别是税务代理作为一种市场中介行为,在我国刚刚起步,各方面的环境设施都尚未建立完善,为此,更需要政府从宏观上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要以间接管理为主,以经济、法律手段管理为主,重点抓好市场管理、法制管理。

税务代理业在接受国家宏观管理的同时,也应加强行业自律:一是要加强人员管理;二是要强化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使税务代理机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工作规范化、人员管理制度化、业务开展程序化;三是严格财务管理;四是规范档案管理。

同时,还须充分发挥税务代理协会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作用。

税务代理的宏观管理与行业自律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必须做到二者有机结合,绝不能因强调宏观管理而忽视行业自律或仅抓行业自律而削弱宏观管理,把二者对立、割裂开来。

我国应建立国家行政机关的间接管理、税务代理协会的行业管理、税务代理机构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

当前主要应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管理体制的梳理;二是法制的建立与完善;三是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的自律管理。

(作者单位山西省地税局)责任编辑高向东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深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

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民经济运行中也出现了许多深层次的困难和矛盾。

这些困难和矛盾互为因果,困扰着我国的改革进程。

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预算内财力的严重不足与预算外资金的激剧膨胀。

有资料表明,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的三年中,我国的税收每年以接近千亿元的速度增长,1994年为871.58亿元,1995年为911.16亿元,1996年为863.31亿元,年平均增长19.7%。

但如此高的税收增长速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紧张的状况,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由1994年的11.2%下降到1996年10.4%。

与此相对应的预算外资金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1993年到1996年,剔除企业预算外资金,按新口径计算,全国预算外资金已从1433亿元增至2407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30.3%和38.6%。

国家财力的紧张状况与大量预算外资金的体外循环已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堵塞财政漏洞,防止腐败是关系到今后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并明确指出了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的设想。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治理预算外资金,统一国家可用财力呢?认真分析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运作情况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结论将不言自明。

二、预算外资金对国家财政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预算外资金的构成主要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为主,其收取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负担方主要是企业及其它有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

从财政方面来看,政府作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个主体,其筹措到的资金都应叫做政府资金,即财政性资金,并且这些资金应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而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作为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不仅有税收,而且有大量的费和基金,这些费和基金的主体是众多的部门。

这就造成多部门插足国民收入分配,使财政性资金支离破碎,分配秩序一片混乱。

1996年,据国家财政部、计委、监察部等五个部委对全国预算外资金集中清查表明,地方各级政府越权设立基金(资金、附加)项目925个,私设收费项目2569个,1995年违规征收金额3843亿元。

比当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2406亿元多1437亿元。

也就是说,1437亿元的国家财政性资金游离于国家掌握之外,变相成为某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小金库”;有的省80%以上的市受利益驱动,把国家的财经法规置之度外,层层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并把所收的钱全部用于地方基建项目,照此算来,这3843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62.11%。

如此巨额的财政性收入的非财政性支出,不仅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产生了许多社会不良现象。

如今国家财力紧张,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两个比重”不断下降,从而使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财政职能范围,在市场经济构建
工作研究
42
::
税收与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