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质量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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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对独立权利要求, 没有在保证其具有 新颖性的前提下, 将多个实施例进行 上位概念,或者对 一些技术特征采用 不适当的上位词, 没有有效地保护发 明点,即没有从字 面侵权的角度来写
原因说明
1、虽然在很多国家,在判断侵权时, 等同原则都适用,但是,在适用等同原 则时,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限制,且 近年来,所述的限制越来越多; 2、在美国,如果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 案没有被权利要求字面覆盖,则视专利 权人主动放弃对该部分的保护;专利权 人是不能利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保 护范围扩大到其放弃的部分。
问题
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 合相应的权利要求类 型的撰写风格,如: 对于方法独立权利要 求,在其从属权利要 求中将重点放在方法 中涉及的设备: 对于产品独立权利要 求,在其从属权利要 求中将重点放在产品 中涉及的方法或处理
原因说明
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保 护对象是不一样的,这种保护对 象的不同,产品权利要求关注产 品的各个组成部件及各组成部件 间的关系,而方法权利要求关注 为达到发明目的,必需做哪些步 骤; 审查指南中也有规定,对于产品权 利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用 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除非是方 法特征的限定更有利于说清楚发 明技术方案时。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的布 局不合理,没有包 括必要的方法、系 统、关键装置和/或 关键部件的独权, 即不符合产业链布 局原则,制造侵权 优先原则,方法与 装置并重的原则
原因说明
1、专利申请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 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在申请专利时, 一定要从产业链的角度重点考虑独立权利 要求的覆盖对象,覆盖范围,否则将会使 专利的价值降低; 2、直接写装置权利要求,可以使制造者形 成制造侵权,所以,对于发明点在于方法 的发明,一定要基于方法发明构建产品或 虚拟装置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 针对性,没有一个 主体能构成直接侵 权
原因说明
当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没有针对性,尤其 是没有一个主体能构成直接侵权者时, 基本上意味着这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实际 意义就很低了。因为,通常来讲,间接 侵权是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在美国, 更是如此),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 没有直接侵权,就意味着没有间接侵权, 显然,这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专利权 人来讲,意义已经很小了。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同前
原因说明
3、一般情况下,都没有必要将应用领域写 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4、如果发明点主要是将一个技术领域的技 术转移到另外一个技术领域,且在转移 的过程中没有引起物理结构、逻辑结构 或流程上的明显变化,应用领域成为了 主要的发明点,此时,则应该在写独立 权利要求时加入应用领域,使之成为技 术方案的一部分; 5、将特定领域名词替换成通用技术术语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原因说明
对于方法独立权 1、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工艺、 利要求,在步骤 流程、操作步骤等,所以,只需 之前加上没有必 要在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公开为 要的执行主体 满足发明目的需要做哪些步骤; 2、至于每个步骤是由谁执行的,在 很多方法中,不是使技术方案清 楚、完整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 在很多方法中,都没有必要写执 行主体。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包 括和实现其发明 目的不必要的技 术特征,导致范 围被不合理地缩 小
原因说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独立 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 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所述 必要的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 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发明目 的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 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 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所述必要的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同前
指导
1. 总的原则:由于审查指南中不提倡用功能限定, 所以务必小心和谨慎的使用, ; 2.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可以用功能性限定: A、限定的对象是现有技术; B、限定的对象是发明点,但在说明书中至少有 两个实施例,但用功能性限定比用技术特征限定好; 3. 在调整权利要求的过程中,需要将功能性限定和 逻辑关系限定区分开来,前者重点在限定结果,后 者重点在限定过程;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不适当地对 应用领域进 行限制,致 使保护范围 太小,或不 适当地用特 定领域的名 词造成的事 实上领域限 制
原因说明
1、权利要求中每个字都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所以,当应用领域不是发明 的唯一发明点或者主要发明点时,则不应 该将应用领域写入,否则会造成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的不适当缩小。 2、虽然没有在权利要求中明确指出技术的应 用领域,但通过特定领域的名词也可造成 事实的领域限制,进而将权利要求保护范 围不适当地缩小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方法权利要求中 出现没有必要的 逻辑关系限制, 如在方法步骤之 前用编号
原因说明
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在 很多案子中,步骤间的逻辑关系 不是很严格的,所以,如果加上 不必要逻辑关系限制,则会不合 理地缩小保护范围。 除非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在于 步骤的次序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Hale Waihona Puke 原因说明从属权利要求最大的作用就是为独立权利要求 提供防护墙,通过布局从属权利要求,可 以使专利在授权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 缩小范围的方式来增加专利的有效性。 所以,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 征没有使专利性增加,则该从属权利要求 就基本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 当从权是进一步限定方式时,在保证可以增加 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前提下,应 该加上对应从权以支持上位概念。 当从权是补充方式时,应该判断该从权能否带 来有益效果,如果是,则是必要;如果不,则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原因说明
从属权利要求包 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有其对应 括和实现其有益 的有益效果,所以,每个从属 效果不必要的技 权利要求只包括实现其有益效 果的技术特征即可; 术特征,导致范 围被不合理地缩 2、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 小 和实现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 术特征,由于对有益效果没有 贡献,所以没有必要记载在该 权利要求中。
权利要求审核标准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一个独立权 利要求不能 实现其在发 明内容中的 发明目的; 或者技术方 案与发明本 身要保护的 主题不一致 原因说明
1、发明目的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 技术方案能达到的发明目的,如果 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或只能部分地实现发明目的,那么 审查员极有可能认为该独立权利要 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不完整; 2、保护主题确定不正确时,也有 可能导致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 征或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原因说明
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1、判断多个独立权利要求间,是否存 明显没有单一性 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并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具有单一 性; 2.如果有单一性有问题,且其中每个技 术方案都很重要,则应该分案申请。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出现了不必要 的从属权利要 求。 不必要的含义 是指:将从属 权利要求的技 术特征
专利质量评审表
权利要求书
• 实质问题: 已经或较大可能影响到权利要求中技术方 案的清楚性、完整性、可实现性、保护范 围、保护全面性等问题; 共21项 • 形式问题: 共7项
说明书
• 实质问题: 已经或较大可能影响到说明书或附图中技 术方案的清楚性、完整性、可实现性等问 题; 共33项 • 形式问题: 共22项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指导
1、首先,根据方法实施例,从功能的角度构建一个以功能单元 构成的装置实施例;并根据方法的实施例构建一个实际产品的 实施例;在构建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或产品实施例时,应当 尽可能地详细和清楚,详细和清楚的程度以最小组成部分是现 有技术为准。且在撰写实施例时,对于最小组成部分的现有技 术,也要尽可能地给出一个或多个具体的例子; 2、然后根据构建的实施例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来讲,独 立权利要求可以包括四种类型: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权 利要求一一对应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不和方法权利要求步骤一 一对应的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实际产品权利要求。 3、在实际处理时,要注意二点: 第一、优先构建实际产品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 相对现有技术 没有区别技术 特征,缺乏新 颖性
原因说明
1、专利授权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 性和实用性; 2、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重点考虑新颖性 和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至少满足如下要 求: (1)至少有一个发明点; (2)保证有新颖性; (3)使创造性有60分即可; (4)使创造性有70分、80分、100分的技 术特征应该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来界定。 该原则能保证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达到合理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权利要求不清 楚,语言晦涩 或有歧义,造 成权利要求保 护范围不确定
原因说明
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 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 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句式建议采用短 句,词语建议采用具有普通意义的用 语,满足“通俗易懂”原则。
303535技术方案理解正确发明点把握准确25代理人的态度沟通能力30项目分数语言通俗易懂实施例逻辑清楚前后描述一致背景技术不能包含本发明也不能解决的现有技术问题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概括或上位说明书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实施例支15说明书中其他问题合计35项目分数独权能够解决现有技术的问题与发明目的对应不缺少必要特征也不包含非必要特征10权利要求间逻辑关系正确布局合理包含必要且有价值的方法权利要求装置权利要求及系统权利要求
4. 只有在转用发明的情况下,才能用纯功能性限定。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从引用关系上讲或 从技术方案的逻辑 关系上讲,权利要 求间的关系不正确
原因说明
1、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是清楚完整的 技术方案,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 方案是指新加或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 加上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总和, 所以,一旦引用关系或技术特征间的逻 辑关系不准确,就会导致权利要求技术 方案的不清楚、不完整,甚至出现错误。 2、认真检查从属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 系,并通过制作权利要求树来检验引用 关系是否有错误,如果有错误,则根据 技术逻辑关系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 系进行调整。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没有适当的功能 单元构成的装置 权利要求和/或 产品权利要求
原因说明
根据现行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发 明点为方法的申请中,如果实施 例中只有方法的实施例,则布局 装置独立权利要求时,只能布局 一个和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 要求,且根据当前审查员的意见: 该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会 扩大到硬件实体。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某项从属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方案不完 整或者包括了本可 以分成多个从属权 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原因说明
1、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也有自己的有益 效果,所以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应该包 括所有实现其有益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就会导致技术 方案不完整; 2、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在增加新的技术 特征时,一定要满足最少原则,即:在 满足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 技术方案、完整的前提下,所增加的技 术特征越少越好。否则,在无效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因合并权利要求而出现保护 范围不合理缩小的情况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功能性 限定使 用不得 当
原因说明
1、产品权利要求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特征来限定发 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 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限定恰当,而且该功能是能通 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 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 特征来限定产品才被允许; 2、 如果采用了功能性限定,则要求对于功能部分的描 述在实施例中要有至少一个具体的实施例; 3、 美国队功能限定的立场,美国专利法112条明确规定 了功能性限定,即在美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用功能 性限定来写权利要求,但同样112条也规定,对于用功 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为实施例中的范围及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问题
对于创造性很 高或较高的发 明,从属权利 要求的引用关 系不是并列式 为主,而是以 链式为主; 对创造性低的 发明,不是以 链式为主,而 是以并列式为 主
原因说明
并列式,如:权2引用权1,权3引用权1; 链式,如:权2引用权1,权3引用权2; 并列式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链式的 大,保护的角度多;反之,链式的从属权 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最后有归向实 施例的趋势; 对于创造性较高的发明,如果采用链式,则在 无效过程中,由于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合 并或删除,所以可能会出现将一些不必要 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情况; 反之,对于创造性较低的发明,如果采用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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