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友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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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退役战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军队退役战友的团结
和友谊,提高退役战友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战友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联谊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自愿参加,自愿退出。
第三条联谊会的宗旨是:团结退役战友,促进友谊交流,关心关爱退役战友,共同维护退役战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联谊会的活动范围为全国范围。
第五条联谊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公开透明,民主自治。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联谊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联谊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联谊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负责联谊会
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九条联谊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联谊会的财务
管理和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条联谊会设立秘书处,负责联谊会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是联谊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享有以下权益:
1. 参预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决策;
3. 享受联谊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 参预联谊会的福利分配。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包括:
1. 遵守联谊会的章程和决议;
2. 积极参预联谊会的活动;
3. 维护联谊会的声誉和形象;
4. 守信用,互相匡助。
第四章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联谊会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联谊会议、座谈会、文化交流活动、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条活动的组织由秘书处负责,活动的具体安排和执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活动经费由联谊会财务长负责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用于活动开支
和会员福利。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联谊会设立会费制度,会员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联谊会设立财务专户,财务专户由财务长负责管理,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联谊会的财务状况必须定期公开,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会徽和会旗
第十九条联谊会设立会徽和会旗,会徽和会旗的设计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会徽和会旗的使用必须符合联谊会的宗旨和章程,不得用于违法活动和商业宣传。
第七章会章的修改和解散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对于联谊会的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的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联谊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和适合中如有争议,由联谊会理事会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