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村级党组织第一书记选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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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第一书记选派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驻村第一书记队伍建设,更好发挥第一书记队伍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XX区委《关于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实施方案》(XX党发〔20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一村一名第一书记”的原则,对全区50个行政村及4个村改居党组织实行全覆盖选派。
第三条按照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选派。
第四条第一书记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表现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一般应当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派出单位在职正式干部;
(四)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综合能力强;
(五)热爱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
(六)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工作作风实,不怕吃苦,敢于担
当、甘于奉献、乐于服务;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第一书记:
(一)党性观念弱,政治素质低的;
(二)履职能力弱,责任担当不足的;
(三)纪律观念差,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的;
(四)对群众感情淡漠,工作作风不实的;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或者处分期未满的;
(七)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被立案侦查的;
(八)不具备履职所需身体条件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第一书记的情形。
第六条按照“好中选优、精锐出战”的原则,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驻村担任第一书记。
选派人选: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在区直单位工作的正(副)科级后备干部;其他表现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选派工作按照个人报名、单位初审、人选复核、组织审定、组织任命、集中培训和到村任职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报名。
各派出单位通报选派名额及人选资格条件,组织干部职工对照条件进行报名。
(二)单位初审。
根据个人报名情况,结合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特别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组织召开党组(党委)会议(不设党组、党委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推荐人选,严格把好人选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能力关和素质关。
征求被推荐人选个人意愿,做好思想工作,上报区委组织部审定。
(三)人选复核。
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人选不符合条件的,责成推荐单位重新推荐。
对推荐不出人选的单位,由组织部门对照人选资格条件,从单位干部职工中圈定。
(四)组织审定。
由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具体选派名单及其派驻安排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审定。
派驻安排应坚持因村选派、人岗相适原则,充分结合定点帮扶联系村情况分类施策,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行政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行政
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行政村。
(五)组织任命。
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后,由区委组织部进行任命备案。
第一书记不占派驻村职数,党组织关系转至所派驻村。
(六)集中培训。
到村任职前,区委组织部组织开展任前动员,联合区委农工部、农牧业局等部门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帮助第一书记尽快转换工作角色、明确职责任务、提高履职能力。
(七)到村任职。
区委组织部统筹做好第一书记集中驻村报到安排。
第一书记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具体派驻和撤回时间以区委组织部通知为准。
派驻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派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程序重新选派。
需要召回撤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自愿报名且符合选派条件的,所在单位不得拒派;对区委组织部指定选派的干部,所在单位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选派任务、选派把关不严、跟踪管理不力、失职失察的派出单位,由区委组织部约谈单位主要领导,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2年任期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选派的第一书记被召回撤换的派出单位,其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
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