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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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5.12.3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2号--关于对巴基斯坦实施第一阶段首次降税》(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已于2005年12月9日正式签署。
按照该协议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且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
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39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三、根据《中巴早期收获协议》第四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予以废止。
因此,2003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03年第74号公告也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