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危险性”认定的探讨——以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逮捕必要条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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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法 ) , 都 规定 逮 捕 条 件 必须 同 时符 合 罪 行 、 刑 罚
和必 要 性“ 三大要 件 ” , 而其中“ 逮捕必要性条件” 又
社 会形 态 中各种 利 益 及 整 体 利 益 的 危 害 的特 征 [ 2 ] , 是刑法 对犯 罪行 为作 出 的否 定 性评 价 , 它 不 仅 表 明 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属 性 是 一 定 质 和 量 的 统 一 , 而 且 是
行 为人 的犯罪 行 为完成 , 危 害结果 发生 , 其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就 已 经 确 定 。 而 社 会 危 险 性 不 具 有 危 害 后
果 的现 实 性 特 征 , 是 一 种 潜 在 的可 能 性 , 属 于 程 序 法
概 念范 畴 。因此 , 每 一 个 犯 罪 行 为 均 具 有 社 会 危 害 性 。但 是 , 并 非每 一个犯 罪行 为均 具有 社会 危险性 。 ( 二 )社 会 危 险 性 与 人 身 危 险 性 学 术 界 对 于 人 身 危 险性 的 含 义 有 不 同 的观 点 , 主
关键 。 而 实 践 中 因 对 “ 社 会危 险性 ” 难 以把 握 , 导致逮 捕 强制措施 的适 用较 为随 意 。因此 , 细 化 逮 捕
条 件 的五种 具体 情 形 , 完善相 关 的配 套工 作机制 , 有 利 于增 强 逮 捕 条 件 中“ 社 会 危险性 ” 认 定 的 透 明
度 , 减 少主 观 臆 断 , - l z '实 维 护 司 法 公 信 力 。
以2 0 1 2 年 修 订 的《 刑 事诉 讼 法 》 逮 捕 必要 条 件 为视 角
王 俊 壹
( 连 云 港 市 新 浦 区人 民 检察 院 侦 查监 督 科 , 江苏 连云港 2 2 2 0 0 1 )
摘 要 : “ 逮 捕 必要性 条件 ” 作 为整 个逮 捕 制度 的核 心 , 是 实 现 保 障 人 权 和 保 护 诉 讼 两 大 价 值 目标 的
第 l l 卷
第 l 2 期
淮 海 工学 院学 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Hu a i h a i I ns t i t u t e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Hu ma n i t i e s 8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不 同时期 因政策 的不 同也 存 在差异 , 甚 至 同一 地 区、
同一 时期 对 类似 案 件 的处 理 也 存 在 差 异 。 因此 , 如 何 理 解 和把 握“ 社会危险性” 条件 , 是 审 查 逮 捕 工 作
要 争议 点 在 于 人 身 危 险 性 除 了包 括 已 有 过 犯 罪 经 历
用 条件 有着 严格 的规 定 。无论 是 1 9 9 6年 《 刑 事 诉 讼 法》 还是 2 0 1 2年 修 订 的 《 刑 事诉 讼 法 》 ( 以 下 简 称 新
( 一 )社 会 危 险 性 与 社 会 危 害 性
通 说认 为 , 社 会危 害性 是犯罪 的本 质特 征 , 与 刑 事违法 性这 一形 式 特征 相 对 应 , 指 犯 罪 行 为 对 某 一
是整 个 逮捕 制度 的 核 心 , 是 实 现 保 障 人 权 和 保 护 诉 讼 两 大 价 值 目标 的 关 键 。 但 长 期 以 来 , 关 于 逮 捕 必
要性 的规定 过 于笼 统 , 实 践 中 因 险性 和客 观 危 害性 的 统 一 , 属 于 实 体 法 的 概
的人 是 否 具 有 再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外 , 是 否 还 包 括 一 般 人 的初 犯 可 能 性 。但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观 点 , 人 身危 险性都 不 同 于 已然 犯 罪 , 所 针 对 的 是 行 为 人 实 施 未 然 犯 罪 的
中亟 待解 决 的 问题 。
一
念范畴 。社会 危 害性 是 对 一 个 既有 行 为 的 评 价 , 当
难 以把 握 , 导 致 逮 捕 强 制 措 施 的 适 用 较 为 随 意 。 虽 然新 刑 诉法 对逮 捕条 件进 行 了较 大修 改 , 删 除 了“ 逮
捕必 要 的” 这 样 意思 含糊 的字 眼 , 并将“ 社会 危 险性”
V o [ . n N o . 1 2
J u n e 2 0 1 3
2 0 1 3年 6月
DO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2 0 9 5 — 3 3 3 X. 2 0 1 3 . 1 2 . 0 0 8
关于“ 社会危 险性’ ’ 认 定 的 探 讨
、
“ 社 会危 险性 ” 的 法律 内涵 及 表现 形式
可 能性 , 是犯罪 人和 潜在 犯罪 人 的人 身 特征 , 属 于 未
然 犯 的 范 畴 。 与社 会 危 险 性 的 内 容 相 比 较 , 人 身 危 险 性 强 调 的是 行 为 人犯 罪 ( 包括初 犯和再犯 ) 的可 能 性 ; 而在 社 会 危 险 性 中 , 其 更 为 关 注 的 是 妨 害 刑 事 诉 讼 的 正 常进行 以及 继 续危 害社会 , 不 仅 仅 是 再 犯 罪 的 问 题 。因此 , 社 会 危 险 性 的 内容 更 为 丰 富 。 综上 , 笔 者认 为 , “ 社 会危 险性 ” 的定义 可 以表述
关 键词 : 逮捕 条 件 ; 社 会危 险性 ; 综 合 评 价 中图分 类号 : C9 1 3; DF7 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2 O 9 5 — 3 3 3 x( 2 O 1 3 ) 1 2 — 0 0 2 5 — 0 4
逮 捕作 为一 种 最 为严 厉 的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其 适
的判 断标 准细 化 [ 1 ] , 但 由于法 条 中所使 用 的“ 可 能 ”、 “ 企 图” 、 “ 有 现实 危 险” 等 没 有 相 应 的证 明标 准 ,
在 判断 上仍 然容 易 产 生认 识 分 歧 , 往 往 导 致 对 逮 捕 强制 措施 的适用 在 地 区间存 在 较 大差 异 , 同 一 地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