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健与王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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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健与王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1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0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
【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健;王蕊;凌燕
【当事人】郑健王蕊凌燕
【当事人-个人】郑健王蕊凌燕
【代理律师/律所】孙邦力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吴煜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张航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邦力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吴煜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张航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邦力吴煜张航
【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健
【被告】王蕊;凌燕
【本院观点】郑健于2018年3月15日向王蕊出具借条,显示截至当日,借款和还款冲抵后净借款总额为1584371.76元。
【权责关键词】追认自认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健于2018年3月15日向王蕊出具借条,显示截至当日,借款和还款冲抵后净借款总额为1584371.76元。
郑健上诉主张王蕊向其支付的款项均为投资款,其与王蕊并非借贷关系,要求驳回王蕊起诉,并称2018年8月1日、11月9日两次各还款2万元,因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令郑健归还王蕊借款1584371.76元正确。
至于利息,因本案借款发生时间、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时间均在2020年8月20日前,王蕊适用其起诉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依据充分。
一审以2017年4月15日前的欠款共计1412600元,从2017年4月16日至2020年3月23日按年息6%计算,利息为248927元;2017年4月15日后欠款共计171771.76元,从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3月23日按年息6%计算,利息为22194元;自2020年3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84371.76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支持王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一审送达程序亦无不当,一审认为郑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充分。
综上,郑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0元(郑健已预交),由上诉人郑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59:04
郑健与王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70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力,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煜,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凌燕。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健与因被上诉人王蕊、原审被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健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并改判驳回王蕊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王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案涉款项属于王蕊对郑健前期创办陕西奥芬医敬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在该公司筹备期间,王蕊曾与郑健商议希望参与公司的投资,到时定期分红,但是并不以股东身份出现在公司的名册上,郑健应允。
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成立,这也解释了为何郑健与王蕊在2016年、2017年资金往来频繁,且王蕊的投资款都是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公司运营和员工工资发放等。
这足以证明王蕊给郑健打的款项为投资款,王蕊虽未参与公司日常的实际经营,但其行为已具有公司股东的特征。
因此,郑健与王蕊双方的往来款项应
认定为投资款与分红。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郑健联系电话畅通且现住地可以接受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未与郑健联系或邮寄送达,直接采取了公告送达,公告到期后进行了缺席审理,致使郑健无法行使自身权利,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郑健与王蕊形成的并非债权债务关系,而属于投资关系,因此王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应驳回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蕊答辩称,案涉款项为郑健为维系其公司日常经营、家庭的日常开支而向王蕊请求的借款。
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规范、合法。
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蕊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郑健、凌燕立即向王蕊偿还借款本金1584371.76元;2.郑健、凌燕立即向王蕊偿还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6日至2020年3月23日为283338.48元,自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3月23日为22502.1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1584371.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计算)。
3.郑健、凌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王蕊与郑健认识多年,系同学关系。
2013年起至2018年止,郑健多次向王蕊借款,王蕊多次通过转账向郑健支付借款,2018年3月15日郑健向王蕊出具借条:“自2013年12月23日起,本人从王蕊处共借到如下款项(为双方往来账务清晰,表中顺便将还款记录也一并列入),各项借款用途和借贷过程详见附件。
序号
日期
借款(元)
还款(元)
说明
1
2013年12月23日
350000
(大写:叁拾五万元整),王华卡银行转账(回单) 2
2014年7月11日
150000
还款15万,(王蕊光大卡)证据待银行查证
3
2015年1月15日
200000
(大写:贰拾万元整),王蕊招行卡转郑健银行卡4
2016年9月21日
200000
(大写:贰拾万元整),王蕊招行卡转郑健银行卡5
2016年10月28日
200000
(大写:贰拾万元整),王蕊招行卡转郑健银行卡6
2016年11月15日
200000
还款20万元,郑健卡转王蕊招行卡
7
2017年1月22/23日
500000
(大写:伍拾万元整),王蕊招行卡转郑健银行卡
8
2017年1月22日
12600
(50万承兑贴现费用,王蕊出的)王蕊转贴现刘哲银行卡9
2017年1月23日
300000
借款30万元,凯瑞公司
10
2017年4月28/29日
300000
(大写:叁拾万元整),王蕊招行卡转郑健银行卡
11
2017年4月29日
50000
还款5万,还王蕊招行卡
12
2017年6月6日
150000
(大写:壹拾伍万元),王蕊招行卡转郑健银行卡
13
2017年7月17日
300000
还款30万,还至凯瑞公司
14
2017年11月7日
30000
(大写:叁万元整),医敬堂用,转徐少强银行卡
15
2017年12月18日
39826
医敬堂借用,转徐少强银行卡
16
2018年1月15日
1945.76
医敬堂借用,转徐少强银行卡
2284371.76700000
截止2018年3月15日,借款和还款冲抵后,净借款总额为1584371.76元。
以上借款,累计158.437176万元整(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叁佰柒拾壹元柒角陆分整)。
”并且郑健出具附件:“自2013年12月起,本人从王蕊(身份证号)处共借到如下款项,各项借款用途和借贷过程描述如下,1.2015年1月15日,借人民币20万元
整(大写:贰拾万元整),以银行转帐给郑健个人银行卡形式支付。
2.2016年9月21日,借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以银行转帐给郑健个人银行卡形式支付。
3.2016年10月28日,借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以银行转帐给郑健个人银行卡形式支付。
4.2017年1月22日和2017年1月23日,分两笔累计借人民币51.26万元整(大写:伍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其中以银行转帐给郑健个人银行卡形式,分两次支付,每次25万元。
另外,筹集此款时还产生承兑汇票贴息1.26万元。
此笔借款用于购买医疗设备,承诺借期半年。
5.2017年4月28日/29日,借人民币25万元整(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用于给蒲涛家人治病,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到郑健北京公司。
6.2017年6月6日,借人民币l5万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用于郑健西安奥芬医药公司税款之需,承诺尽快还款。
以银行转帐个人形式支付。
7.2017年11月7日,借人民币3万元整(大写:叁万元整),用于郑健西安医敬堂门店的水电运营费,承诺当月月底还款,以银行转帐形式付给医敬堂门店职工徐少强。
8.2017年12月18日,借人民币39826元整(大写:叁万玖仟捌佰贰拾陆元整)。
用于支付郑健西安医敬堂门店2017年11月份工资,以银行转帐形式付给医敬堂门店职工徐少强。
9.2018年1月15日,借人民币1945.76元整(大写: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柒角陆分整)。
当天,收到郑健北京奥芬云健康转来人民币32743元,然后以银行转帐形式分两笔(l9939.76元和14749元)付给医敬堂门店职工徐少强,用于发放2017年12月工资。
进出冲抵后相当于实际借款1945.76元。
以上九项借款,累计158.437176万元整(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叁佰染拾壹元柒角陆分整)。
”借条出具后,王蕊自认郑健还款5000元。
王蕊称,其与郑健、凌燕之间的借款、还款,均系通过与郑健之间转账进行。
对于借款利息计算,王蕊提供借款本息计算明细。
另查,郑健、凌燕2004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29日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根据王蕊提供的郑健出具的借条、附件及转款明细,能综合认定王蕊与郑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
郑健应当及时还款,故王蕊要求郑健支付借款本金1584371.7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借款利息,虽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附件》对于部分款项还款期限有明确的约定,王蕊主张于法有据,故法院采信王蕊利息计算方式,2017年4月15日前的欠款共计1412600元,从2017年4月16日至2020年3月23日按年息6%计算,利息为248927元;2017年4月15日后欠款共计171771.76元,从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3月23日按年息6%计算,利息为22194元;自2020年3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84371.76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支持王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对于王蕊要求凌燕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蕊所提供欠条上未有凌燕签字,凌燕对涉案债务亦未追认,且王蕊提供的《附件》及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用于郑健、凌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故对于王蕊要求凌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郑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蕊借款本金1584371.76元;二、被告郑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蕊偿还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6日至2020年3月23日为248927元,自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3月
23日为22194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158437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郑健承担,因王蕊已预交,故郑健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王蕊支付。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另查明,一审中王蕊提交了其与郑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郑健承诺2017年4月15日前还款,2018年1月25日王蕊再次索要欠款,郑健表示没有钱可还。
二审中,郑健称其在2018年8月1日、11月9日两次各还款2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健于2018年3月15日向王蕊出具借条,显示截至当日,借款和还款冲抵后净借款总额为1584371.76元。
郑健上诉主张王蕊向其支付的款项均为投资款,其与王蕊并非借贷关系,要求驳回王蕊起诉,并称2018年8月1日、11月9日两次各还款2万元,因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令郑健归还王蕊借款1584371.76元正确。
至于利息,因本案借款发生时间、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时间均在2020年8月20日前,王蕊适用其起诉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依据充分。
一审以2017年4月15日前的欠款共计1412600元,从2017年4月16日至2020年3月23日按年息6%计算,利息为248927元;2017年4月15日后欠款共计171771.76元,从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3月23日按年息6%计算,利息为22194元;自2020年3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84371.76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支持王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一审送达程序亦无不当,一审认为郑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充分。
综上,郑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0元(郑健已预交),由上诉人郑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雪晴
审判员姬钊
审判员蒋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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