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45——明示、默示和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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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45——明示、默示和沉默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三种:明示、默示和沉默。

明示,是最常见的意思表示方式,即行为人通过书面、口头等积极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直接清楚的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

所谓“明”,就是内容明确、具体、直接和肯定;所谓“示”,就是展示、表达出来,可见和可知晓,勿需推测、揣摩。

默示,指行为人没有通过书面、口头等积极行为的方式,而是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默”是没有书面或口头的表示,但是“示”仍然可以使人知晓。

如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上车刷卡,并不需要说话,但是这“刷卡”的行为,就已经很清楚的表示乘客愿意与公交公司订立旅客运输合同。

沉默,指既不明示,也不默示,完全不作为。

但是这种沉默,可以推定出行为的意思表示。

如试用买卖的买方,在试用期满后,可以退货,但是买方没有做任何表示,其沉默的行为可以推定为愿意购买。

《民法典》规定,沉默只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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