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串讲第七章 法人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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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人知识点
一、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多选)
1、依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定法人国籍
2、以成立地(组成地)定法人国籍的
3、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定法人国籍的
4、依何国法律成立(即准据法说)
5、根据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

6、兼采准据法和住所重叠标准的。

我国定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为中国内国公司即是如此。

7、跨国公司(或称多国公司、国际公司)及其分布于其他国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国籍的确定,多主张依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然后依确定内国法人国籍的标准加以认定。

8、中国历史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简答)
(1)解放初期,主要采法人资本实际控制说,以法人资本实际控制于何国人手中的情况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如上海永安公司。

(2)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注册登记国说。

(3)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故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

二、法人的住所的确定(选择)
(1)法人成立的章程中明确规定。

(2)法人的主事务所所在地。

(3)法人主营业所所在地。

(4)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三、外国法人认许(多选)
1、外国法人许可其在内国活动。

一般主张对外国法人的认许没有创设性质,而只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

2、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各国规定不一致)
特别认许程序、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分别认许程序。

3、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简答)
外商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
(1) 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

(2) 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依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立法规定。

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四、法人属人法的确定(选择)
法人属人法主要采法人国籍国法说。

五、法人属人法与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范围(新增)
(一)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选择)
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2、法人的权利能力。

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4、法人的解散。

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二)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符合内国的法律,因此,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上,除适用法人属人法外,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约束。

六、(新增)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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