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监理工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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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案例分析》中范围一
一、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和程序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1 )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2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的审查。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因素、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的审查。

3.招标工作的实施
( 1 ) 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标底及投标限价。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5.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通常用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措施项目清单可作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

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分为以“量”计算和以“项”计算两种。

3)其他项目费。

包括:暂列金额、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效签证来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范围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单位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约合同价执行。

规费和税金的构成和计算与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部分是相同的。

二、投标
1. 联合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 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2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2.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如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投标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 中标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四、项目监理机构
1 .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1)直线制组织形式。

(2)职能制组织形式。

(3)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

(4)矩阵制组织形式。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1 . 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 )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行令和复工令;
8 )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质量监理文件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 )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 )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 )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 )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3 )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 )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 情况;
5 )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 )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 ) 进行工程计量;
9 )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监理员职责:
1 ) 检查施工单位投人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 进行见证取样;
3 )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 )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 )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六、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报审
监理规划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的审核;
(2)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

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3)工作计划的审核;
(4)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方法的审核;
(5)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内容的审核;.
(6)监理工作制度的审核。

七、监理实施细则
1. 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明确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的内容,即: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要点,以及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2. 监理实施细则报审。

3.监理实施细则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编制依据、内容的审核;
(2 ) 项目监理人员的审核;
(3 ) 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的审核;
(4 ) 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的审核;
(5 ) 监理工作制度的审核。

八、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内容
1. 建设工程三大目标控制措施
为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目标,应从以下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 1 ) 组织措施。

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

包括:建立健全实施动态控制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分工,改善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工作流程;建立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各单位(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动态控制过程中的激励措施,调动和发挥员工实现建设工程目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

(2)技术措施。

为了对建设工程目标实施有效控制,需要对多个可能的建设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

为此,需要对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审核、比较,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迸行审查、论证等。

此外,在整个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实施动态控制。

( 3 ) 经济措施。

无论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目标实施控制,还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目标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

经济措施不仅仅是审核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工程结算报告,还需要编制和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等。

而且通过投资偏差分析和未完工程投资预测,可发现一些可能引起未完工程投资增加的潜在问题,从而便于以主动控制为出发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 4 ) 合同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是控制建设工程目标的重要措施。

建设工程总目标及分目标将反映在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主体所签订的合同之中。

由此可见,通过选择合理的承发包模式和合同计价方式,选定满意的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拟订完善的合同条款,并动态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好工程索赔等,是控制建设工程目标的重要合同措施。

【例】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监理委托合同。

监理单位委派了总监理工程师,组建了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时提出要求如下:( 1 ) 实施监理中应严格遵守监理的实施原则,应写入监理规划中。

( 2 ) 根据业主要求,监理工作目标包括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应在监理规划中作为监理工作目标。

( 3 ) 监理规划的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中,应根据风险管理原理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 4 ) 监理工作制度是监理规划的重要内容,其中项目监理的文档管理是监理形象的表现之一。

除要按规范对现场一手资料严格要求外,还要做好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月报和监理总结。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性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布置编写了监理规划,对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目标控制作出如下安排:
( 1 ) 总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①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②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③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④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⑤确定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的职责;⑥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并负责管理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⑦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 2 ) 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的岗位职责:①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②签发工程暂停令;③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④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⑤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⑥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 3 )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①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②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 4 ) 监理员的职责:①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②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③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数据;④按设计图样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⑤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⑥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原始凭证。

【问题】
1 .组织编写监理规划的做法是否妥当?如不妥,应怎样?
2 .编写监理规划时提出的要求是否妥当?如不妥,说明理由。

3 .监理规划中所提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是否正确?
5 .逐条指出监理员职责的正确与否. 不妥之处请指正。

【答案】:
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写监理规划不妥。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

2 .监理规划要求是否妥当的判断:
第(1 ) 条不妥。

理由:根据监理规范关于监理规划的内容要求,监理实施原则是基本要求,不必写入监理规划。

第(2 ) 条不妥。

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监理规范》等法规,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3)、( 4 ) 条正确。

3 .对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判定:
第①、②、③、⑥、⑦是正确的。

第④条不正确。

改正: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第⑤条不正确。

改正:这不属于监理单位的权利。

4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中的第③、⑤条是正确的;第①、②、④、⑥条是错误的。

5 .监理员职责的判断:
第①、②条是正确的。

第③条是错误的。

这应该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第④、⑤条是正确的。

第⑥条是错误的。

这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监理《案例分析》中范围二
一、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费用变化以及对工期的影响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2.索赔管理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 或 )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 或 ) 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监理人处理索赔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内容,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审表(附索赔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需要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3)监理人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达成索赔处理的一致意见后,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发包人;
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
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二、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 一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 1 ) 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 ) 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 )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赶工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的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 ) 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 ) 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 2 ) 提前竣工奖励。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每日历天的赶工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
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 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

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除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5% 。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引起承包人索赔的事件以及可能得到的合理补偿内容如表5. 1.3所示。

三、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1)常见工程质量缺陷的成因有:1 )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2 ) 违反法律法规;3 ) 地勘数据失真;4 ) 设计差错;5 ) 施工与管理不到位;6 ) 操作工人素质差;7 )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8 ) 自然环境因素;9 ) 盲目抢工;10 ) 使用不当。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工程质量缺陷问题。

(2)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对已发生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 )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后,项目监理机构监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2 )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缺陷调查,分析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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