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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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
我们知道,反诉是针对本诉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需要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不能违背管辖的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
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

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

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

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中对反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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