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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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包装、标志和唛头
一、包装
1.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
现场。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对于不适合露天堆放的货物卖方应该在货物包装箱上注明。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在交货时出现的任何因包装原因而引起的外观损坏,买方可保留拒绝接货的权利。

卖方应在订货后14 天根据经验提供初步货物清单给买方参考,并在出货前一个月提供详细准确的装箱清单(包括重量以及尺寸)。

卖方应在货物包装后提供货物包装后照片。

卖方应对大件或特殊货物的吊卸提供书面建议。

1.2 每个包装箱内或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用中英文系加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按中文为一号宋体字体,英文为28 号的timesnew roman 的字体)。

每个包装箱的紧固件类和类似零件,应在该箱内集中包装以防丢失。

1.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按买方提供的唛头式样印刷标记,并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 和GB6388 的规定。

1.4 凡重量超过二吨(含二吨)或尺寸超过9 米¡Á3 米¡Á3 米的每件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额外特别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

1.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1.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

1.7 技术规范书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第1.3 款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在包装箱内按上述第1.2 款进行标记后一次性发货。

1.8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按上述第1.2款注明相关内容,在包外或捆外注明上述第1.3款相关内容。

1.9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按照上述第1.2款和第1.3款进行标记,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1.10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1.11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1.12 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1.13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1.14 卖方应提供货物的堆放书面建议及运输叠放要求。

1.15 法定需要商检且卖方采用木质箱体包装的货物,其木箱及木托需经熏蒸处理。

1.16 卖方需提前提供货物的包装样式图(或立体图)给买方,在买
方确认包装符合装运要求后才进行货物包装。

例如木箱包装则应提供木箱的尺寸以及材料,框架包装应提供框架样式等。

1.17 本合同货物买方指定在上海港交货,主要采用散装船运输的方式进行,要求货物采用木箱或铁箱牢固包装。

二、标志和唛头
2.1 本项目设备包装唛头格式内容如下:
唛头应该以整张A4 纸尺寸横向打印并过塑(或直接喷刷),其中各标志应填内容如下:
1. CASE NO.(包装箱号):包装箱号由英文字母(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本工程要求包装箱号应为:PDSU2011-08AA-BB,其中08AA编号为本合同右上角页眉所示合同编号,BB 为箱号,从01 开始编制,整个合同项下的货物严禁出现重复的包装箱号,卖方编制好箱号后应建立本合同所供设备《包装箱号检索表》并供买方最终确认后为准。

2. EQUIPMENT(设备):这一栏要求用中英文填写主设备品名,品
名必须与本合同标的物品名一致。

如几个品名的货物包装于同一包装箱内,允许只填写一个主要的品名。

PONENTS(部件): 这一栏要求用中英文填写设备的部件名称。

如同一包装箱内有几种零部件,可以只显示主要的部件名称;如整台设备只有一个包装,则此栏目重复填写主设备品名。

4. DIMENSION(包装尺寸):应按实际丈量的数据填写,填写顺序为:长x 宽x 高,单位为mm(毫米)。

5. G.W(毛重):代表货物及包装的总重,单位为KGS(公斤);如称重有困难的单位,允许使用估算重量,但误差不能超过实际重量的20%。

6. 唛头文字规定:中文为一号宋体字体,英文为28号的times new roman 的字体。

2.2 唛头允许使用喷刷、黏贴、悬挂等方式,但应达到防水、防脱落的效果。

2.3 唛头喷刷或紧固的位置:每个包装箱需至少做2个相同的唛头,分别喷刷、黏贴或紧固于包装箱正常摆放位置的正反2 个侧面。

2.4 如果任一包件毛重在2 吨或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英文涂刷国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由此向上”“保持干燥”或其他适当的国际贸易通用外运标志,同时开通气孔。

这些文字必须中英文同时标注。

2.5 对裸装货物每件以中英文金属标签(按中文为一号宋体字体,英
文为28 号的times new roman的字体)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2.6 每一个包装箱内的分件(零部件)均要有金属件号标签(按中文为一号宋体字体,英文为28号的times new roman 的字体)。

此件号必须与包装箱外的唛头件号一致。

2.7 所有卖方提供的资料均为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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