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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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非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非研究院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民非研究院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真实准确: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民主集中:实行民主决策,集中管理。

(四)厉行节约: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民非研究院设立财务部,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下设会计、出纳等岗位。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

(二)负责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负责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

(四)负责税务申报和缴纳。

(五)负责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

(六)负责财务档案管理。

三、财务管理
第六条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筹集的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止资金流失。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

(二)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真实、准确。

(三)及时缴纳应缴税款。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确保支出合规。

(二)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支出。

(三)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第九条财务核算:
(一)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核算真实、准确。

(二)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反映财务状况。

(三)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民非研究院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民非研究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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