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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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皖发改公管[2017]76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部门、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服务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
目录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交易过程信息和交易监管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部门、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服务机构等单位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资质资
格、交易、履约、信用奖惩、违法违规等信息。

第四条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规定,应公开的信息类别为:
1、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信息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4、矿业权出让信息
5、政府采购信息
6、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7、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信息
第五条交易信息,由制作该交易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公开。

交易过程信息,由负责交易过程管理的单位或
部门负责公开。

交易监管信息,由负责交易监督管
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公开。

(交易信息指交易公告、
资格审核结果、交易过程、成交等信息。

交易过程
信息指交易过程中的变更、暂停等信息。

交易监管
信息指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违法违规处罚信
息。


第六条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平台是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发布媒介,统一向社会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公
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八条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应告知公共资源交易利益相关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
便利,指导其获取公开信息的方法。

属于主动公开
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
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办理。

第九条信息公开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或部门
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属于不予公开
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
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
位或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或部门的名
称、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单位或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
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
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有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非主动公开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且不能现场予以答复的,按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书送达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
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
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发布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信息发布单位或部门应编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
录。

并在发布和或更新后及时发布内容。

第十六条主动公开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情况,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平台考核通报情况。

安庆市公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安庆市行政区域内公共
资源交易相关管理部门、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
情况予以考核、通报。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
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以及违反信息公开
其他情形的,由市公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息公开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发布单位或部门在公
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30日发布。

附件:1、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指南
2、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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