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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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2
•【字号】永政办发[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
发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操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永州市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操作办法
为提升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广泛接受全社会特别是项目实施地村民的监督,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项目选址申报
第一条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选址区的地质地理状况,满足《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重点向基
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粮食主产区倾斜。

第二条自愿在本辖区内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村、乡(镇)应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村、乡(镇)的申请进行现状调查,拟定项目区范围。

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三条拟选定的项目区实施范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支两委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查通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方的职责。

第五条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乡(镇)、村和村民的意见,进一步对项目区现场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县(区)政府汇报,由县(区)政府做出整合各部门惠农资金的承诺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获准申报立项的项目,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乡(镇)政府一道组织项目区村支两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按村民人数3%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代表,每个村民小组产生的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2人。

村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全程监管。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乡(镇)政府、设计单位一同对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土层厚度和农田水利设施状况等现状进行调查,与村民代表面对面地座谈,形成座谈会议纪要,作为可研和规划设计的依据。

第八条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动与当地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电力、农开办和烟基办等部门衔接,县(区)政府行文出具整合各部门惠农资金的具体意见,整合的资金一并纳入项目的统一规划。

第九条项目区内沟、渠、路的布局以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少占耕地为目
的,是否改变原有布局体系,应充分遵循村民代表的意见,力求合理、实用、高效、节约。

第十条项目的规划设计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专家在项目可研和规划设计评审中提出的意见,设计单位应做相应修改,修改方案在文本中作出说明;规划设计方案出来后,再次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根据村民代表的合理建议适当修改,并将征求意见表作为规划设计文本资料装订入册。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因调查不实,规划设计不符合项目区内自然条件、脱离实情,规划设计做重大变更的,取消该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在永州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市场的准入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因规划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依法追究该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三、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市直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区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市直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区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市直在30万元以上的,县区在2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金额低于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市直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区300万元以上的;
(五)项目所在县(区)规定应进行招标的。

第十四条科学划分项目施工标段,原则上一个标段的工程量不低于300万
元。

第十五条合理设置施工单位的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依规核准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杜绝无资质单位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单位参加工程招投标。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财政、国土、发改委和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项目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即在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中实行公开摇号分别确定入围和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负责中标项目实施的经理、技术员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第十七条参与投标的单位应按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经查实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取消该中标单位在永州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市场的准入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一)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人;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

四、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政府主导,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当地乡(镇)、村和村民代表参与。

以乡(镇)、建设单位、村支两委为主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加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联系,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对施工规程、安全措施、原材料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尽最大限度满足村民代表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把好原材料质量关,凡发现原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更换;在期限内未更换的,强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清除项目区。

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重新返工,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划设计的要求,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未进行整改的,终止该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合格工程的返工费由该施工单位全额承担。

剩余工程另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进行土地平整,应按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土层的剥离和回填,确保耕作层的厚度和质量。

否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平整后的耕地不能种植的,其工程返工和种植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严禁索、拿、卡、要和虚报工程量,加强与村民代表的合作,充分听取村民代表的合理建议,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村民代表行使工程监督权。

村民代表负责本村民小组辖区内项目标段的监督,对本辖区内村民利益和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从项目管理费中提取30%的资金,用于村支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的工资和补贴。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及村民代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和返工意见的,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和返工。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逐天填写监理日志,在对单项工程、隐蔽工程和整改工程等环节作监理结论之前,应充分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经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出具监理结论。

村民代表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出具工程质量合格的监理结论。

六、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的工程量套取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的预算情况应在项目区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资金预算和分类使用资金,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三十一条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按月审查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每个标段每月公示一次,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到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每个标段资金使用情况、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审计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在项目区公示,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七、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邀请农业、水利、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和监察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参与项目竣工自验,部门、当地政府和村民代表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整改或返工的,坚决予以整改或返工,否则,项目工程自验不予通过。

第三十四条工程初验要求整改或返工的工程,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不到位的,项目工程初验不予通过,不予退还施工单位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其永州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市场的准入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因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损失的,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监理单位的责任,工程初验未能通过的,取消其永州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市场的监理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因监理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损失的,依法追究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国土资源部进行信息备案,项目报备实行“谁验收、谁备案、谁负责”。

八、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问题突出、村民意见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并调减或暂停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工程初验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截留、滞留或者挪用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在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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