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店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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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店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卖店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外卖店铺)。
第三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
食品安全。
第四条外卖店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人。
第六条外卖店铺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七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八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生
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原料的特性进行储存,保证食品原料的质量。
第十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加工过程
中的卫生条件。
第十二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加工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
第十三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包装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包装的密封性和卫生条件。
第十四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配送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第十六条外卖店铺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外卖店铺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外卖店铺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记录等相关记录。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监管
第十九条外卖店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接受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全程追溯。
第二十一条外卖店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卖店铺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外卖店铺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外卖店铺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