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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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一、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罚款____元,管理人员和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二、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以任何借口佩而不用或根本不佩,违者罚款____元。

三、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____元,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理或责令退场。

四、班前严禁饮各类酒,洒后不得上岗作业,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____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五、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入场作业,违者罚款____元,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或责令其退场。

六、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拆改各种防护设施,违者罚款____元。

七、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警示牌、标志牌、未经允许不得自行移动或有意损坏,违者罚款____元。

八、跨越沟、槽和高处作业,严禁搭平板作业,违者罚款____元(罚有关责任人或在该处施工的负责人)。

九、脚手架、工作平台严禁超高、超载、集中堆放机具和材料,违者罚有关责任人____元。

十、严禁随地倾倒、抛洒废弃材料、建筑垃圾及清运多余物料,违者罚款____元。

十一、施工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____元。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每日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如钎子、手锤、撬棍、短钢管等)应于作业后清出作业面或集中妥善存放,违者罚款____元。

十三、施工间歇时不得在交叉作业面、孔洞、临边处、模板、予制构件下、高压线下、电源旁、机械旁、汽车下休息、乘凉,违者罚款____元,不听劝阻者加倍处罚。

十四、严禁沿起重机械臂攀上爬下,违者罚款____元。

十五、严禁作业时逗趣、打闹、聚众闹事,不得妨碍各级管理人员执行正常职责,违者罚款____元,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指挥、架工、电工、电气焊、各种垂直、平行运输司机、小型机械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____元。

十七、严禁非司机动用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违者罚款____元。

十八、严禁翻斗车上路、超速行驶,严禁搭乘翻斗车,违者罚司机____元,搭乘者罚款____元。

十九、非电工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违者罚款
____元。

二十、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改电气设备,违者罚款____元。

二十一、漏电保安器失灵应及时送检修、更换,不得自行处理或跨接直给,违者罚款____元。

二十二、施工用电必须执行“三项五线制”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碘钨灯、镝灯)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做保护接零和漏电保安器,违者罚责任者____元,电工班长____元。

二十三、严禁使用移动式机碘钨灯和220V移动式手把灯(确需使用碘钨灯时要求固定使用且灯高>2.5m),严禁使用低于____米以下的220V照明灯,违者罚责任人____元。

二十四、值班、维修电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离、擅离职守者罚款____元,对造成生大责任事故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氧气、乙炔两瓶同时使用时必须保持____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两瓶与施焊点必须保持不小于____米的安全距离,违者罚款
____元。

二十六、进行钢筋机械加工、木工机械加工和其它小型机具加工,以及易燃、易爆、有害、有毒项目作业,必须按技术交底措施和相应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不得盲目施工、冒险作业,违者罚款____元,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七、凡发生一起员工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罚款____元,对该工段罚款____元。

二十八、凡发生一起员工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罚款____元,对该工段罚款____元,对工段主要负责人罚款____元,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二)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我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您所犯下的违规行为已经被发现,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了确保每位员工及公司的安全,我们不得不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和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X条第X款的规定,对于您所犯下的违规行为,我们决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第一次违规行为:口头警告。

我们将与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详细说明您的违规行为以及对应的规章制度,希望您能够意识到这一错误,并保证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2. 第二次违规行为:书面警告。

对于您的违规行为,我们将向您发出书面警告,详细说明您的违规行为及其后果,并要求您对此进行反思和改正。

3. 第三次违规行为:暂停工作。

如果您再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我们不得不考虑您的惩罚,并暂停您的工作,以确保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重新反思和改正。

请您理解我们的做法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公司安全对于每个员工都非常重要,我们希望您能够遵守规章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谢谢您的合作!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三)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至____%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至____%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至____%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___<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准>____通知》(安监总政法〔____〕____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至____%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___万元以上
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____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____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____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亿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亿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____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____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____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____%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

第三条安全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火灾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各个领域。

第四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违反安全规定行为;
2. 故意破坏、盗窃、抢劫,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行为;
3. 虚假宣传、违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4.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危险性活动行为;
5.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第二章违法行为处罚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后果轻重,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惩罚性罚款;
4. 暂扣或撤销相关许可证、资质证书;
5. 停产停业整顿;
6. 行政拘留;
7. 刑事责任追究。

第六条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1. 违反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 违反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可以给予惩罚性罚款,并责令整改;
3. 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

第七条盗窃、抢劫行为的处罚
1. 盗窃、抢窃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 盗窃、抢劫行为,若属于小额财产损失,可以给予惩罚性罚款,并责令归还被窃财物;
3. 盗窃、抢劫行为,若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可以给予惩罚性罚款,并责令整改;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

第九条危险性活动的处罚
1.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危险性活动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危险性活动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可以给予惩罚性罚款,并责令整改;
3.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危险性活动行为,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

第十条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1.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可以给予惩罚性罚款,并责令整改;
3.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

第三章违法行为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程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确认违法行为事实;
2. 通知违法行为人,听取其申辩意见,形成笔录并签名确认;
3. 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后果轻重,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4. 出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违法行为人。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行为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对于申诉的,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决定为终审决定,不得再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不得包庇和纵容。

第十五条对于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社会团体和媒体可以积极批评和曝光,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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