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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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与服务期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通过培训,企业可以培养出适合本单位的人才,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但员工接受培训“翅膀硬了”之后的频繁跳槽,却极大地挫伤了企业的培训热情。

如何既能让员工享受到企业的再教育福利,又能对企业的培训投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就是要讨论的如何利用好服务期和如何签订培训协议的问题。

所谓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约定服务期,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它又不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服务期必须在法定情形下才能约定
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特别义务,即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普通劳动合同,劳动者想要解除合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条款的,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二、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可见,企业出资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是其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但是关于何谓“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法律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实务中,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费用
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是委托具有培训和教育资格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培训,并且有第三方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同时,这笔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但这个数额到底是多少,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字,实践中还是由仲裁庭和法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解读培训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能否计入培训费用,则需要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上述费用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培训无关,不应计入培训费用。

但是,实践中,在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参加为期时
间较长的职业教育,并承担了培训费和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形下,员工毕业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一般要求其承担包括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内的全部费用。

2.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的是除义务性培训以外的专业技术培训
岗前培训或转岗培训等。

对员工进行义务性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服务期。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员工提供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一般包括有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为培训;(2)学历专业职称培训等。

(3)专项能力培训,如专业职称、外语培训。

(4)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等
3、企业提供住房、解决户口,或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的,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因此,用人单位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不能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

实践中,上述情形主要发生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区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也作出一些保护性的规定,如北京、上海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的,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以案说法】
岗前培训能约定服务期吗?
2008年5月,刘某应聘到某专卖店工作,店里将刘某派到公司总部进行为期1个月的新手培训,主要培训产品知识和相关销售技巧。

出发前,店长拿出一份《培训协议》要求刘某签订,协议中约定了2年的服务期,并约定如果刘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向专卖店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09年2月,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专卖店以刘某违
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刘某认为,专卖店提供的只是一般的入职培训。

因此,拒绝支付。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卖店提供的培训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形和条件。

本案中,首先,专卖店提供的培训,是由总部统一安排的培训,其并没有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而且,专卖店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此次培训支付了专项费用;其次,就培训内容而言,专卖店给刘某提供的培训虽然是脱产培训,但仅涉及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属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因此,专卖店无权与刘某约定服务期,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无效,刘某辞职无需向专卖店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服务期期限
企业为劳动者支付了培训成本,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允许企业为劳动者约定在本单位工作的最短年限。

但是,法律对服务期的年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服务期的长短。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权利随意约定服务期,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寡来综合确定服务期的期限,如果约定显失公平,将
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案说法】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2015年7月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日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6年3月,公司即提供给徐某一个去日本深造的机会,为期半年,出发前,公司要求徐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徐某培训结束后应在公司服务3年。

培训结束后,徐某便回到该日资公司工作。

2017年6月,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经过讨论,认为徐某工作能力不强,且不图上进,所以想终止劳动合同,于是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了徐某,并提出由于徐某尚有服务期未履行,所以公司要求徐某返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

徐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服务期尚未结束,所以劳动合同应当顺延
至服务期结束,因此,公司无权终止其劳动合同,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期满的,劳动者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作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这种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

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

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设的,可以说,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

本案中,公司可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结束服务期,企业不得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法律允许双方就劳动合同期在服务期内的顺延问题进行约定,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最好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HR应对】
1、企业在约定服务期时,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的长短和起算时间,但是,应尽以避免服务期限过长,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必须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否则,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及服务期协议中依法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不能任意约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服务期尚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服务期已经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可以直接按培训费用总额来约定,如果员工发生实际违约的,再根据违约时间和服务期已履行的时间长短来确定员工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比如,A企业将员工王
某派到国外培训3个月,共花费了5万元培训费,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但王某工作到第3年结束的时候提出辞职,那么,王某应承担多少违约金呢?答案是2万元,即将王某已履行的3年服务期所
应分摊的培训费3万元扣除掉,剩下的部分2万元便是王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2.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培训或服务期协议,或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了吗?
当然不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与已经履行的服务期的情况,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确定受训人员
对何种类型的员工提供出资培训,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作出决定。

建议试用期员工排除在外,以避免其违反服务期约定,企业
却索赔无门。

2.明确培训费用
培训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培训费用的数额和所包括的项目,如果培训前无法确定的,应明确费用的支付依据和支付标准,并规定由劳动者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3.约定合理的服务期限
企业在订立培训协议时,切忌约定过长的服务期,否则,过长的部分将会因显失公平,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对劳动者丧失约束力。

比如,有企业提供一个3个月的出资培训,却为员工约定10年的服务期。

一般来说,服务期以3-5年为宜。

4.约定培训期间的待遇
法律对于培训期间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支付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支付标准,如员工脱产培训期间,由于未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可以约定企业仅支付最低工资。

5.明确违约金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违约金上限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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