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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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建立住
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6〕1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推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有利于增强企业向心力,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在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社会保障范畴,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都应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
个人所有。

三、凡在我市设立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民营、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存。

改制后已经中断缴存的,应自本通知发布后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五、单位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住房公积金。

六、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其中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执法检查工作。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按《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八、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本通知
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市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工商联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制定得力措施,共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工商、税务部门在进行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和税收征管检查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和社保检查时,以及工会组织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均应将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与否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与经营管理现状,与企业加强沟通交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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