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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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正文: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校方责任保险在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方面的作用,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权益,现将制定的《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省教育厅授权的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单位的协助下,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开展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学校师生权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方面的风险转移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
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

在江西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依照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及所附承保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保险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条校方责任保险采取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保险责任、统一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操作、统一报案理赔服务。

第五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是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依法聘请符合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

风险管理顾问选择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顾问等相关单位或部门以及学校代表参与的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专门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校方责任保险的理赔纠纷。

第二章“五统一”内容
第七条统一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校注册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三)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
(十四)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五)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在教育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的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六)因学校在教育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七)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扩展保险责任
(一)在学校办理投保手续后,如学校的注册学生名单发生变动,在约定变动比例范围内,对发生新增的注册学生,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时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
(二)附加集体活动扩展责任
保险责任还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附加交流生扩展责任
对到投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投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投保学校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四)附加学生个人财产损失责任
1、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人身损害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

每位学生一次性财产损失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2、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学生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八条统一保险缴费标准
一、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按投保时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保险费为每学年每生人民币5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按投保时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保险费为每学年每生人民币8元。

二、保险费经费保障: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列支;
(二)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或学杂费中支出。

投保校方责任的保险费一律不得变相向学生收取。

第九条统一保险金额
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金额为每位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含医疗费用保险金额1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人身伤亡事故无免赔额;
二、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位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含医疗费用保险金额1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人身伤亡事故无免赔额。

第十条统一投保操作
一、投保手续的办理: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按照规定流程(另行制定)和时限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风险管理顾问和保险公司驻当地分支机构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投保手续。

二、保险服务及宣传
(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顾问应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各类学校的投保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顾问共同做好对学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保险公司在学校有注册学生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

对于学校注册学生变动不超过5%的,保险公司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统一报案理赔服务
一、事故的报案:学校对发生的校方责任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风险管理顾问和保险公司驻当地分支机构报案。

对于发生涉及一人或多人学生死亡的校方责任事故案件,出险学校应在得知事故后立即报案,并同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和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风险管理顾问服务职责:应设立报案咨询服务电话,并对学校报案进行登记备案,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指导学校准备理赔相关材料,提供理赔跟踪服务。

三、保险公司服务职责: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开展理赔服务工作:
(一)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二)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提出的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三)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

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案件,在立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22个工作日内结案;
(四)保险公司对司法部门依法裁决或与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监护人三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5000元以下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超过5000元以上金额的,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付;
(五)对被保险学校学生异地出险的,制定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四、成立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建立快速案件纠纷处理机制。

(一)目的:为有效防止和化解校方责任事故对校方和社会的影响,及时有效地协调各方快速处理各类校方责任案件,有效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保证和恢复校方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的组成:由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学校代表组成省级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除学校代表,其他组成成员均为常设人员),负责协调处理保险纠纷;
(三)对提交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调解、协调处理的案件,保险公司、学校对协调结果应给予认同。

如经过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学校或学生及监护人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顾问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全省校方责任保险承保、赔付信息统计查询系统。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应无偿协助江西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应无偿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应定期向江西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和提供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应共同印制《客户服务手册》等宣传资料。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应定期免费对学校进行安全勘查,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范报告。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应为广大承保学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学校无偿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减少学校的经济损失;
(二)学校与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应为学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专人负责协助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协调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矛盾;
(三)学校与家长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时,必须为学校无偿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责任,并指定校园风险管理员负责这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方责任保险费收支的审计制度,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全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应保尽保。

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各行其是,不按制度办事或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保保险公司及风险管理顾问服务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倡导各类学校在投保校园方责任险的基础上积极投保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该附加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学校的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学校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根据各类学校自行投保赔偿限额的多少计算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以《保险法》及国家保险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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