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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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9.19
•【文号】国税函[1997]524号
•【施行日期】1997.09.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2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偷税问题追溯时限的请示》(冀地税函<1997>15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
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都有权依法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检查,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药行为。
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这一规定不受《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的限制。
因此,临漳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个体建筑队包工头张振华进行税收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是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19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