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公室消防安全的四种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抵抗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和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团体、事业单位和写字楼、综合楼等办公场所。
第三条办公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第四条办公场所应逐级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经理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检查;
(二)写字楼、综合楼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经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检查;
(三)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防火巡查;
第五条每季度、每月和每周的消防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二)用火、用电是否违规;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四)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到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自动化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的编制和演练;
(七)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员工消防安全知识;
(八)实施火灾隐患整改;
(九)其他消防安全条件。
第六条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
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违规;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物品是否堆放在防火卷帘下,会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关键部位值班人员;
(六)其他消防安全条件。
第七条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经理和负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火灾隐患整改的实施。
第八条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定整改
期限。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
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
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引起火灾,或在发生
火灾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经理
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第三章抵抗初期火灾的能力
第十一条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扑灭初期火灾事故的各
类人员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写字楼、综合楼办公场所应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消防
应急预案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的办公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
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三条灭火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员,按职责分工熟悉消防应急预
案的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员工熟悉其岗位周围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灭火。
第十五条明确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应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机组内部消防应急
预案。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七条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疏散和逃生中各人员的
职责,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开展人员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办公场所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等明显位置应
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标明人员所
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
第十九条员工应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紧急出口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第二十条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组织引导人
员疏散、逃生和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自我宣传、教育和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办公单位应当将具有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人员确定为
本单位的专业人员(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工开展有针
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通过互
联网和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口号,对公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标准验收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
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或派出
所申请受理。
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
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施工验收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机组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消防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消防和紧急疏散演习以及扑灭初期
火灾的情况;
(四)抽查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
录及其他档案;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不达标:
(一)写字楼、综合楼办公空间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没有
及时整改,或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
(四)没有消防和紧急疏散计划;
(五)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