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划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火灾的防控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应急预案是指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实施方案,是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森林火灾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预案体系
第四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指挥机构、协作机制、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本预案划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由有关专业单位和行业协商确定,符合应急管理规定要求。
第七条预案的修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并动态跟踪评估,对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情况评估与修订。
第八条预案草案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争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支持。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使群众对应急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认识。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演练,以检验和改进应急预案和组织措施。
第十一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和补充,对重要的应急预案要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能力和有效性。
第三章预警与监测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等级评估预警,提前作出预判,及时发布火险等级,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各地要建立完善的森林火灾监测网络,加强火灾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监测预警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灾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排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险等级预警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健全火灾信息报送系统,建立覆盖全面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确保火灾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加强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森林火险等级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七条所有疑似火灾迹象的报告,都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火灾发生情况及时掌握和处理。
第四章应急指挥
第十八条森林火灾的应急指挥体系由国家级指挥部和各地级、县级指挥部组成。
第十九条国家级指挥部由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第二十条各地级、县级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各地级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本地区的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指挥部要建立科学、严密的指挥机构,做好指挥人员的培训与交接工作,提高指挥效率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各级指挥部要强化指挥调度,协调力量资源,加强火灾信息核实与传递,确保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发布应急通告和紧急命令,指令有关单位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全力投入到火灾处置工作中。
第二十五条各级指挥部要积极协助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理好火灾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满足火灾应急所需的各类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林火扑救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扑救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确保火灾时能够及时调用并投入到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协作合作,组织协同应急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设备和运输交通工具,提高救援效率和成功率。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救援力量,确保救援力量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对火灾救援队伍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优秀队伍和个人,提高救援队伍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
第六章人员疏散与转移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灾发生时,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及时发布火灾警报,通知群众防火知识和火灾逃生逃生技能,提高群众的自救自护意识。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合理安排人员疏散点和转移路线,确保群众的安全疏散和转移。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疏散和转移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确保疏散转移过程中的安全与秩序。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发生时,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合理安排人员的疏散和转移,保护特殊群体的安全,确保人员的平安。
第三十八条森林火灾发生时,各级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适时的救援行动,确保疏散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的信息发布和随时监控,确保疏散转移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火场扑救与防护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发生时,各级林业部门要迅速组织扑救火灾力量,确保扑救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到达火场。
第四十一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确保扑救人员的扑救技能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发生时,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保障火场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物资。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火场扑救人员进行防护措施宣传和技能培训,提高扑救人员的火场防护意识。
第四十四条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发布火场风向和风力变化等信息,指导扑救人员做好火场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要合理调配扑救人员和物资,确保扑救力量在火场的有效运转和扑救效果取得。
第四十六条火场扑救结束后,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扑救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关怀,确保人员安全和健康。
第八章救援后续工作
第四十七条森林火灾救援结束后,各地级政府要做好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得到恢复。
第四十八条灾后各地级政府要编制灾后恢复和重建预案,组织实施各项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灾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安全及心理疏导工作,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权益。
第五十条灾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确保受灾地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恢复。
第九章应急预案保障
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统筹应急预案保障,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保障体系,推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实地演练,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应急预案水平和知晓程度。
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要联合新闻媒体和民间组织,共同推动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第十章政策法规
第五十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法律法规的立法和审查,健全与补充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严格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政策法规信息和指南,引导和规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第五十八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监察检查机构,保障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十九条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结果和评估意见,推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公布实施。
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本预案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第六十二条本预案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本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划分的完整内容。
希望我们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不断改进,确保在森林火灾发生时能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