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专项奖励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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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专项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医疗服务质量,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
疗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服务专项奖励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相关资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服务专项奖励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医疗服务专项奖励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服务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医疗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奖励对象
(一)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优秀,患者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医疗机构。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德医风优良,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好,受到患者和同事好评的医务人员。
第六条奖励条件
(一)医疗机构: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
范围;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3. 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创新,提高医疗服务效率,降低患者负担;
4. 注重患者体验,提高患者满意度,积极创建优质服务品牌;
5. 积极参加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保障工作,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二)医务人员:
1.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患者权利,关爱患者生命;
2. 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强,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3.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改进工作;
4. 关注患者需求,提供温馨、周到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5. 积极参与卫生健康公益活动,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综合实力、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奖励金。
(二)医务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奖励金。
第八条奖励程序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奖励条件,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
申请;
2. 医疗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 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推荐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名单;
4.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获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服务专项奖励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奖
励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获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珍惜荣誉,继续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获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一
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