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坐安殴打他人案(桐公(屠)行罚决字[2022]01966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坐安殴打他人案(桐公(屠)行罚决字[2022]0196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屠)行罚决字[2022]0196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4.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屠甸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王坐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28
处罚名
称
王坐安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桐公(屠)行罚决字[2022]01966号
被处罚
对象
王坐安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王坐安在桐乡市屠甸镇农村信用社处,使用锥形桶进行故意伤害李某的违法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作案工具
锥形桶一个。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坐安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由桐乡市公安局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04月26日至2022年05月02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
2022-04-26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屠甸派出所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