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_周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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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家庭的现状来看,与男方比较起来,女方不仅在 身体处于弱 势,常 常 遭 受 家 庭 暴 力,还 在 经 济 上 处 于 弱 势, 常常丧失话 语 权。 基 于 这 样 一 种 现 状,如 果 在 离 婚 中 仍 然 坚持形式上的 平 等 原 则 分 割 财 产 的 话,那 么 女 方 的 权 益 势 必会受到侵 害。所 以,在 分 割 财 产 中,要 坚 持 实 质 上 的 平 等,抛弃形式上的平等。
根据现行婚 姻 法 的 规 定,由 于 分 居 发 生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期间。所以,所得的财产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 三) 未取得产权证的按揭房屋的分割 关于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分割方 法,《婚 姻 法 解 释 二》第二十一条 有 专 门 规 定,但 是 根 据 这 样 的 规 定,人 民 法 院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予分割的。这样的立法 规定的确给人 民 法 院 带 来 的 很 多 便 利 ,但 是 其 将 矛 盾 继 续 高高挂起,留下隐患。对此,有学者认为让离婚财产纠纷长 期处于悬而未 决 的 状 态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消 极 不 作 为 ,这 样 一 来既不能体现 出 诉 讼 效 率 原 则 ,而 且 也 使 法 律 在 解 决 纠 纷 方面的作用难以发挥”。当然,代表实务工作者则认为人民 法院对于对于 未 取 得 产 权 证 书 的 房 屋 是 不 能 够 分 割 的 ,即 使是在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协议。笔者个人认为, 为了调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与婚姻家庭的稳定之间的矛 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裁判,抛弃一刀切式 的置之不理,将矛盾继续留给夫妻双方。 ( 四) 夫妻财产分割中举证责任的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 条的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 释无法确定举 证 责 任 承 担 时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公 平 原 则 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 合 当 事 人 举 证 能 力 等 因 素 确 定 举 证 责 任的承担。”简单地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举证 责任分配模 式,从 表 明 上 看 是 较 为 合 理 的,殊 不 知,纷 繁 复 杂的社会生活 中,夫 妻 双 方 的 财 产 表 现 形 式 已 经 也 变 得 纷 繁复杂。此外,各 种 诸 如 网 络 应 用 宝、银 行 理 财、固 定 资 产 投资、个人举债等方式,都已经让夫妻一方不知对方确切的 财产现状,更不用说举证来加以证明了。此时,如果我们仍 然死守着“谁主张,谁举证”的立法理念,那么我们只能说是 以形式的合理 性 来 代 替 实 质 的 合 理 性 ,最 终 伤 害 的 却 是 法 律的公平正义。 我们仍然需 要 注 意 另 外 一 个 问 题,即 在 现 在 的 国 情 之 下,夫妻双方 之 中,女 方 多 承 担 着 家 庭 的 内 部 事 务,男 方 则
根据夫妻财 产 制 确 立 的 根 据 不 同,夫 妻 财 产 制 可 分 为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法定财产制又可分为通产法定财产 制和特别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费等费用; (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 (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产。”据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且以分别财产制 为特别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夫妻 财产的关系。约定财产制可以分为开放型的约定财产制和 封闭型的约定 财 产 制,两 者 之 间 的 区 别 在 于 夫 妻 双 方 是 否 只能对于法定的财产种类进行约定。开放型的约定财产制 是指对于任何财产都可以进行约定。封闭型的约定财产制 则是指只能对于法定的财产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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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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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这些原则来指导。 ( 一) 平等原则 简单地说,平 等 原 则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在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之
时平均分割 的 原 则。 但 需 要 说 明 的 是,平 等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即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婚姻法所要追求的是 实质上的平 等。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具 有 较 强 的 迷 惑 性,不 是 真 正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者个人认为为了调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与婚姻家庭的稳定之间的矛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裁判抛弃一刀切式的置之不理将矛盾继续留给夫妻双夫妻财产分割中举证责任的缺陷根据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枠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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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 中)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 陷和完善
关键词: 婚姻; 离婚; 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 D923.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5) 05 - 0167 - 03
作者简介: 周翰( 1984 - ) ,男,汉族,平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庭从事民商事立案工作。
在离婚案 件 中,夫 妻 双 方 的 财 产 问 题 一 直 是 理 论 界 和 实务界重点 关 注 的 问 题,更 是 夫 妻 双 方 争 夺 的 焦 点。 厘 清 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对于界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 妻双方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当说,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是非常重视该问题的,建立起以 《婚姻法》为主体,以《婚姻法》三大解释为辅助,其他规范性 文件为补充的 财 产 分 割 制 度,在 实 现 夫 妻 财 产 之 间 的 公 平 正义发挥出 了 一 定 的 作 用,但 是 依 然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如 何建立健全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 二) 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 缺陷
夫妻分居是指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 制度。我国的《婚 姻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分 居 的 概 念,而 是 承 认事实上的分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四项规 定,夫妻双方因为感情原因分居超过两年的,经过调解仍然 坚持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由此可以看出,分居 可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然而,对于分居如何认定,现 行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在起诉以前婚姻双方是否 分居、分居时间长短这一事实普遍举证难,这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婚姻法相应条款的适用。由于目前夫妻分居现状的 日益普遍,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在分居 期间取得的财产性归属未作特别调整,实践中分歧较大,比 较难以处理。
一、离婚相关理论研究 ( 一)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另称婚姻财产制,是专门调整夫妻关系在 存续前、存续 期 间、存 续 后 的 财 产 分 割 的 法 律 制 度,主 要 内 容是财产的 归 属、管 理、收 益、使 用 和 处 分 等 五 个 方 面 的 权 利。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夫 妻财产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所有权关系, 即夫妻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是夫妻财产中的根 本性问题,这决 定 了 夫 妻 在 离 婚 时 共 同 财 产 的 界 定 与 分 割 等重要问题。( 2) 管理权与处分权关系,即夫妻双方的财产 于结婚后管 理 权 与 处 分 权 归 属 问 题。 如,夫 妻 一 方 婚 前 拥 有一套住房,已 经 办 理 房 产 证,且 已 付 清 所 有 购 房 款。婚 后,这套房子虽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其管理权与 处分权却在一 定 程 度 上 被 让 渡 给 对 方,享 有 权 利 的 一 方 可 以将房屋出租 进 行 牟 利 等 活 动,但 是 出 卖 和 抵 押 等 重 大 权 利必须得经过所有权人同意之后才可行使。( 3) 责任关系, 即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于结婚后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按 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 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清算关 系,即夫妻关系终止后,夫妻双方如何界定和分割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 ( 二)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按照不同 的 标 准,夫 妻 财 产 制 可 以 分 为 不 同 的 种 类。 世界上很多国家大都能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各具特 色的财产制。 1.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014 年会突破 1000 件。在一般情况之下,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会成为夫妻双方争夺的对象,从而成为争议的焦点。虽然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颁布之后,有关财产问题的法律规定趋于明确,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财产的分割。为此,本文将从我国夫妻财产的基本制度、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着重研究,并在这一基础之上提出发展完善的建议。
( 二) 过错原则 在夫妻分割财产的过程中,一方如果存有明显的过错, 那么就应当少 分 或 者 不 分 财 产,这 在 婚 姻 中 也 是 得 到 明 确 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 一) 重婚的; (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 三 )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四 ) 虐 待、遗 弃 家 庭 成 员的。” ( 三)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 中,未 成 年 人 是 永 远 的 受 害 者。 婚 姻 的 破 碎,家庭的破 裂,父 母 的 利 益,未 成 年 人 已 经 遭 受 到 第 一 次 伤害,法律绝对 不 应 该 在 分 割 财 产 之 时 对 其 造 成 第 二 次 伤 害。目前,我国《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七 已 经 对 此 做 出 了 一 定 的 规定,根据该 条 规 定,未 成 年 人 的 利 益 得 到 了 一 些 保 护,但 是这样的保护 力 度 依 然 是 不 足 的,难 以 弥 补 未 成 年 人 受 伤 的心灵,更难 以 保 证 其 今 后 能 够 茁 壮 成 长。为 此,笔 者 认 为,在夫妻分割财产之时,应当加 大 对 未 成 年 人 利 益 的 保 护,在必要之时,政府的民政部门可以参与其中。 三、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现状以及缺陷的探讨 ( 一) 家庭劳动价值的认定存在缺陷 随着知识经 济 和 无 形 资 产 所 占 比 重 的 日 益 增 加,如 果 在离婚时对财 产 的 认 定 和 分 割 仅 仅 局 限 于 有 形 财 产 ,那 么 会与时代发展相脱节。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方面存在着 缺陷,欠缺了对于家庭劳动价值的规定。 在我国的婚 姻 家 庭 生 活 之 中,夫 妻 双 方 之 中 往 往 有 一 方在外工作挣 钱 以 养 家 糊 口,另 外 一 方 则 会 将 更 多 的 精 力 放在家庭的 日 常 生 活 之 中,如 洗 衣 做 饭、照 顾 老 人 小 孩、打 扫卫生,以保 证 家 庭 生 活 和 谐,井 然 有 序,这 样 家 庭 发 展 的 整体效益最 大 化。 现 实 中,这 种 牺 牲 自 己 人 力 资 本 投 入 家 庭劳动中的大多是女性。而由于这种牺牲人力资本所损失 的机会成本以及家庭劳动所产生的收益往往无法用金钱来 衡量,因而在 分 割 家 庭 财 产 时,得 不 到 肯 定 和 合 理 的 补 偿, 那么必定使得离婚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剥削和掠夺。这与 《婚姻法》中规定的男女 平 等、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利 益 的 基 本 原 则是相违背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意到了现实生活中人 力资本的机会成本和家庭劳动 的 价 值,并 规 定 予 以 补 偿。 但这条规定过于狭隘,因为仅能适用于约定财产制,并不能 适用于法定 财 产 制。 即 便 如 此,对 于 这 种 补 偿 的 标 准 和 方 法等内容均未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在 实 践 中 没 有 统 一 的 尺 度
和程序,比较难以操作。女性在青壮年期间,承担着社会生 产、人类自身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的任务,牺牲了自己的人 力资本的增加,因而不对此作出补偿是不公平的。同样,法 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约定财产制,一般不会考虑 家庭劳动的价值或因一方人力资本的牺牲带来的对方的发 展,这对承担了大量家庭劳动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2. 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根据夫妻财 产 制 的 内 容,可 以 将 其 分 为 共 同 财 产 制 与 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 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 资、奖金; ( 二) 生 产、经 营 的 收 益; ( 三)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 适用的是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 指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及 之 前 所 有 的 财产,夫妻双 方 各 自 获 得 的 归 属 于 各 自 所 有。 该 财 产 制 是 夫妻别体主 义 的 产 物,也 是 女 权 主 义 的 集 中 体 现。 但 是 该 财产制也存在 着 严 重 的 弊 端 ,即 对 于 大 多 数 的 女 性 可 能 是 不利的。因为 在 家 庭 生 活 中,女 方 会 将 更 多 的 精 力 集 中 在 家庭,在收入能力上会较弱。 二、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 在离婚诉讼 中,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应 当 贯 彻 一 定 的 原 则,在法律没 有 规 定,或 者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情 况 之 下,可 以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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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翰 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平阳 325400
摘 要: 近几年,我国国家经济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婚姻家庭却呈现出不稳定的状态,正经历着建国以来的第三次离婚高潮,且每年都
成上升趋势。在离婚的浪潮中,离婚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以平阳县人民法院为例,离婚案件 2012 年收案 885 件,2013 年收案 928 件,预计
根据现行婚 姻 法 的 规 定,由 于 分 居 发 生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期间。所以,所得的财产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 三) 未取得产权证的按揭房屋的分割 关于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分割方 法,《婚 姻 法 解 释 二》第二十一条 有 专 门 规 定,但 是 根 据 这 样 的 规 定,人 民 法 院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予分割的。这样的立法 规定的确给人 民 法 院 带 来 的 很 多 便 利 ,但 是 其 将 矛 盾 继 续 高高挂起,留下隐患。对此,有学者认为让离婚财产纠纷长 期处于悬而未 决 的 状 态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消 极 不 作 为 ,这 样 一 来既不能体现 出 诉 讼 效 率 原 则 ,而 且 也 使 法 律 在 解 决 纠 纷 方面的作用难以发挥”。当然,代表实务工作者则认为人民 法院对于对于 未 取 得 产 权 证 书 的 房 屋 是 不 能 够 分 割 的 ,即 使是在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协议。笔者个人认为, 为了调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与婚姻家庭的稳定之间的矛 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裁判,抛弃一刀切式 的置之不理,将矛盾继续留给夫妻双方。 ( 四) 夫妻财产分割中举证责任的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 条的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 释无法确定举 证 责 任 承 担 时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公 平 原 则 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 合 当 事 人 举 证 能 力 等 因 素 确 定 举 证 责 任的承担。”简单地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举证 责任分配模 式,从 表 明 上 看 是 较 为 合 理 的,殊 不 知,纷 繁 复 杂的社会生活 中,夫 妻 双 方 的 财 产 表 现 形 式 已 经 也 变 得 纷 繁复杂。此外,各 种 诸 如 网 络 应 用 宝、银 行 理 财、固 定 资 产 投资、个人举债等方式,都已经让夫妻一方不知对方确切的 财产现状,更不用说举证来加以证明了。此时,如果我们仍 然死守着“谁主张,谁举证”的立法理念,那么我们只能说是 以形式的合理 性 来 代 替 实 质 的 合 理 性 ,最 终 伤 害 的 却 是 法 律的公平正义。 我们仍然需 要 注 意 另 外 一 个 问 题,即 在 现 在 的 国 情 之 下,夫妻双方 之 中,女 方 多 承 担 着 家 庭 的 内 部 事 务,男 方 则
根据夫妻财 产 制 确 立 的 根 据 不 同,夫 妻 财 产 制 可 分 为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法定财产制又可分为通产法定财产 制和特别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费等费用; (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 (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产。”据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且以分别财产制 为特别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夫妻 财产的关系。约定财产制可以分为开放型的约定财产制和 封闭型的约定 财 产 制,两 者 之 间 的 区 别 在 于 夫 妻 双 方 是 否 只能对于法定的财产种类进行约定。开放型的约定财产制 是指对于任何财产都可以进行约定。封闭型的约定财产制 则是指只能对于法定的财产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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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这些原则来指导。 ( 一) 平等原则 简单地说,平 等 原 则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在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之
时平均分割 的 原 则。 但 需 要 说 明 的 是,平 等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即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婚姻法所要追求的是 实质上的平 等。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具 有 较 强 的 迷 惑 性,不 是 真 正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者个人认为为了调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与婚姻家庭的稳定之间的矛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裁判抛弃一刀切式的置之不理将矛盾继续留给夫妻双夫妻财产分割中举证责任的缺陷根据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枠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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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 中)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 陷和完善
关键词: 婚姻; 离婚; 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 D923.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5) 05 - 0167 - 03
作者简介: 周翰( 1984 - ) ,男,汉族,平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庭从事民商事立案工作。
在离婚案 件 中,夫 妻 双 方 的 财 产 问 题 一 直 是 理 论 界 和 实务界重点 关 注 的 问 题,更 是 夫 妻 双 方 争 夺 的 焦 点。 厘 清 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对于界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 妻双方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当说,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是非常重视该问题的,建立起以 《婚姻法》为主体,以《婚姻法》三大解释为辅助,其他规范性 文件为补充的 财 产 分 割 制 度,在 实 现 夫 妻 财 产 之 间 的 公 平 正义发挥出 了 一 定 的 作 用,但 是 依 然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如 何建立健全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 二) 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 缺陷
夫妻分居是指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 制度。我国的《婚 姻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分 居 的 概 念,而 是 承 认事实上的分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四项规 定,夫妻双方因为感情原因分居超过两年的,经过调解仍然 坚持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由此可以看出,分居 可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然而,对于分居如何认定,现 行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在起诉以前婚姻双方是否 分居、分居时间长短这一事实普遍举证难,这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婚姻法相应条款的适用。由于目前夫妻分居现状的 日益普遍,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在分居 期间取得的财产性归属未作特别调整,实践中分歧较大,比 较难以处理。
一、离婚相关理论研究 ( 一)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另称婚姻财产制,是专门调整夫妻关系在 存续前、存续 期 间、存 续 后 的 财 产 分 割 的 法 律 制 度,主 要 内 容是财产的 归 属、管 理、收 益、使 用 和 处 分 等 五 个 方 面 的 权 利。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夫 妻财产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所有权关系, 即夫妻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是夫妻财产中的根 本性问题,这决 定 了 夫 妻 在 离 婚 时 共 同 财 产 的 界 定 与 分 割 等重要问题。( 2) 管理权与处分权关系,即夫妻双方的财产 于结婚后管 理 权 与 处 分 权 归 属 问 题。 如,夫 妻 一 方 婚 前 拥 有一套住房,已 经 办 理 房 产 证,且 已 付 清 所 有 购 房 款。婚 后,这套房子虽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其管理权与 处分权却在一 定 程 度 上 被 让 渡 给 对 方,享 有 权 利 的 一 方 可 以将房屋出租 进 行 牟 利 等 活 动,但 是 出 卖 和 抵 押 等 重 大 权 利必须得经过所有权人同意之后才可行使。( 3) 责任关系, 即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于结婚后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按 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 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清算关 系,即夫妻关系终止后,夫妻双方如何界定和分割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 ( 二)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按照不同 的 标 准,夫 妻 财 产 制 可 以 分 为 不 同 的 种 类。 世界上很多国家大都能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各具特 色的财产制。 1.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014 年会突破 1000 件。在一般情况之下,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会成为夫妻双方争夺的对象,从而成为争议的焦点。虽然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颁布之后,有关财产问题的法律规定趋于明确,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财产的分割。为此,本文将从我国夫妻财产的基本制度、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着重研究,并在这一基础之上提出发展完善的建议。
( 二) 过错原则 在夫妻分割财产的过程中,一方如果存有明显的过错, 那么就应当少 分 或 者 不 分 财 产,这 在 婚 姻 中 也 是 得 到 明 确 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 一) 重婚的; (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 三 )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四 ) 虐 待、遗 弃 家 庭 成 员的。” ( 三)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 中,未 成 年 人 是 永 远 的 受 害 者。 婚 姻 的 破 碎,家庭的破 裂,父 母 的 利 益,未 成 年 人 已 经 遭 受 到 第 一 次 伤害,法律绝对 不 应 该 在 分 割 财 产 之 时 对 其 造 成 第 二 次 伤 害。目前,我国《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七 已 经 对 此 做 出 了 一 定 的 规定,根据该 条 规 定,未 成 年 人 的 利 益 得 到 了 一 些 保 护,但 是这样的保护 力 度 依 然 是 不 足 的,难 以 弥 补 未 成 年 人 受 伤 的心灵,更难 以 保 证 其 今 后 能 够 茁 壮 成 长。为 此,笔 者 认 为,在夫妻分割财产之时,应当加 大 对 未 成 年 人 利 益 的 保 护,在必要之时,政府的民政部门可以参与其中。 三、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现状以及缺陷的探讨 ( 一) 家庭劳动价值的认定存在缺陷 随着知识经 济 和 无 形 资 产 所 占 比 重 的 日 益 增 加,如 果 在离婚时对财 产 的 认 定 和 分 割 仅 仅 局 限 于 有 形 财 产 ,那 么 会与时代发展相脱节。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方面存在着 缺陷,欠缺了对于家庭劳动价值的规定。 在我国的婚 姻 家 庭 生 活 之 中,夫 妻 双 方 之 中 往 往 有 一 方在外工作挣 钱 以 养 家 糊 口,另 外 一 方 则 会 将 更 多 的 精 力 放在家庭的 日 常 生 活 之 中,如 洗 衣 做 饭、照 顾 老 人 小 孩、打 扫卫生,以保 证 家 庭 生 活 和 谐,井 然 有 序,这 样 家 庭 发 展 的 整体效益最 大 化。 现 实 中,这 种 牺 牲 自 己 人 力 资 本 投 入 家 庭劳动中的大多是女性。而由于这种牺牲人力资本所损失 的机会成本以及家庭劳动所产生的收益往往无法用金钱来 衡量,因而在 分 割 家 庭 财 产 时,得 不 到 肯 定 和 合 理 的 补 偿, 那么必定使得离婚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剥削和掠夺。这与 《婚姻法》中规定的男女 平 等、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利 益 的 基 本 原 则是相违背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意到了现实生活中人 力资本的机会成本和家庭劳动 的 价 值,并 规 定 予 以 补 偿。 但这条规定过于狭隘,因为仅能适用于约定财产制,并不能 适用于法定 财 产 制。 即 便 如 此,对 于 这 种 补 偿 的 标 准 和 方 法等内容均未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在 实 践 中 没 有 统 一 的 尺 度
和程序,比较难以操作。女性在青壮年期间,承担着社会生 产、人类自身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的任务,牺牲了自己的人 力资本的增加,因而不对此作出补偿是不公平的。同样,法 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约定财产制,一般不会考虑 家庭劳动的价值或因一方人力资本的牺牲带来的对方的发 展,这对承担了大量家庭劳动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2. 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根据夫妻财 产 制 的 内 容,可 以 将 其 分 为 共 同 财 产 制 与 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 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 资、奖金; ( 二) 生 产、经 营 的 收 益; ( 三)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 适用的是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 指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及 之 前 所 有 的 财产,夫妻双 方 各 自 获 得 的 归 属 于 各 自 所 有。 该 财 产 制 是 夫妻别体主 义 的 产 物,也 是 女 权 主 义 的 集 中 体 现。 但 是 该 财产制也存在 着 严 重 的 弊 端 ,即 对 于 大 多 数 的 女 性 可 能 是 不利的。因为 在 家 庭 生 活 中,女 方 会 将 更 多 的 精 力 集 中 在 家庭,在收入能力上会较弱。 二、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 在离婚诉讼 中,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应 当 贯 彻 一 定 的 原 则,在法律没 有 规 定,或 者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情 况 之 下,可 以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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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翰 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平阳 325400
摘 要: 近几年,我国国家经济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婚姻家庭却呈现出不稳定的状态,正经历着建国以来的第三次离婚高潮,且每年都
成上升趋势。在离婚的浪潮中,离婚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以平阳县人民法院为例,离婚案件 2012 年收案 885 件,2013 年收案 928 件,预计